国家标准审编基础——技术要素(一):规范性技术要素

2018-09-10 01:27薛斌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条目代号术语

薛斌

按照特殊性和普遍性这一纬度对要素进行划分,可以将标准中的要素分为技术要素(即规范性技术要素)和通用要素两类。“技术要素”的内容具有特殊性。技术要素及其内容的选择和确定过程与标准化对象、标准的使用者及制定标准的目的有关,因此每个标准的技术要素的具体内容都会不同。“通用要素”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各类标准,只要选择了某个通用要素,其要素的标题就会相同,要素内容的表述形式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不同类型标准的技术要素

技术要素是表述标准技术内容的,是某标准区别于其他标准的关键要素。标准中技术要素之外的要素的编写都与技术要素的内容有关,都源于这类要素。

标准的技术要素可分为核心技术要素和其他技术要素。

核心技术要素决定了一个标准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标准其核心技术要素就会不同,它是一个标准之所以成为某类标准的决定性要素。

一个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之外的技术要素可以统称为其他技术要素。

不同类型标准的技术要素见表1。

一项标准不一定包括表1中的所有的技术要素,可以包含表1之外的其他技术要素。按照标准的表述需要,表1中的技术要素可以合并或拆分,其标题可做相应调整。技术要素的构成及其在标准中的编排顺序根据所起草的标准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技术要素选择的考虑因素和原则

(一)技术要素选择的考虑因素

技术要素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三点:

1. 确认标准化对象

标准化对象与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密切相关,也就是标准化对象不同,标准中的核心技术的内容就会不同,标准中的其他技术要素也会不同。

2. 明确标准的使用者

标准化对象相同,但编写标准所针对的使用对象不同,选择的技术要素也会不同。标准针对的是生产者,则会选择性能要求;针对的是管理部门,则可能涉及健康和安全要求。

3. 确定标准的编制目的

同一个标准化对象,如果编制标准的目的不同,所选择的技术要素也会随之不同。

(二)技术要素选择的原则

1. 目的性原则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取决于编制标准的目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一项标准或系列标准还可涉及或分别侧重其他目的,例如: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保障健康,保证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控制接口,实现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以及品种控制等。

在标准中,通常不指明选择各项要求的目的(尽管在引言中可阐明标准和某些要求的目的)。然而,最重要的是在工作的最初阶段(不迟于征求意见稿)确定这些目的,以便决定标准所包含的要求。

在编制标准时应优先考虑涉及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以及环境的要求。

2. 性能原则

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设计和描述特性来表达,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如果采用性能特性的表述方式,要注意保证性能要求中不疏漏重要的特征。

性能原则是与標准中技术要素“要求”中的要求型条款有关的原则,也就是与“要求”一章有关的原则。

3. 可证实性原则

不论标准的目的如何,标准中应只列入那些能被证实的要求。标准中的要求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足够坚固”或“适当的强度”等。

可证实性原则也是与标准中的技术要素“要求”中的要求型条款有关的原则。在标准的“要求”中,需要考虑下列情况:

(1)不应列入没有证实方法的要求;

(2)不必列入无须证实的要求;

(3)不宜列入不能在较短时间内证实的要求;

(4)不应列入不能量化的要求。

三、几种常用的技术要素

(一)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在非术语标准中是一个可选要素,它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术语宜按照概念层级进行分类和编排,分类的结果和排列顺序应由术语的条目编号来明确,应给每个术语一个条目编号。

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查找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如果已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如果标准中使用了属于标准范围之外的术语,可在标准中说明其含义,而不宜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给出该术语及其定义。

如果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一章的表达形式是:引导语+术语条目(清单)。

1. 引导语

术语条目应由下述适当的引导语引出:

——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时(例如,在一项分部分的标准中,第1部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几个或所有部分),使用:“……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仅仅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术语条目的内容

术语条目应包括: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可增加:符号、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公式、图等)、示例、注等。

(1)必备内容

1)条目编号

每个术语条目都应有一个编号,只有一个术语条目也应编号。

2)术语

选择术语时应以适用为前提。

3)英文对应词

除专有名词外,英文对应词全部使用小写字母,名词为单数,动词为原形。

4)定义

定义既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附加的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形式给出。适用于量的单位的信息应在注中给出。

(2)附加内容

1)符号

如果术语有符号,则符号应置于术语之后另起一行。

2)公式

如果定义是计算关系,也可在定义之后另起一行列出公式。

3)图

如果定义需要辅以图形加以说明,则在定义之后给出。

4)示例

如果术语条目有“示例”,应置于定义之后,“注:”之前,另起一行。

5)注

如果术语条目有“注”,应置于示例之后,另起一行。

(二)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清单。

1. 引导语

常用的引导语:

“下列代号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代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2. 清单

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

——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

——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每个“符号”“代号”或“缩略语”均另起一行空两字排版。之后,空一字或者用冒号(:)、破折号(——)相连后,写出其相应的含义。当需要回行编排时,与上行含义的第一个字取齐。

(三)分类、标记和编码

1. 概述

分类、标记和编码可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建立一个分类、标记和(或)编码体系。为了便于标准的编写,该要素也可并入要求。

该要素与“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有所不同,它的表达形式和内容是不固定的:形式可能是条文、图或表;内容可以表达“结果”(是什么),也可以表达“过程”(怎么做)。

进行分类时,首先想到的是对区分后的对象如何识别,这可以用文字、数字、字母或符号标记:

——用文字进行识别,得到的就是名称或者称为名字,这种组合就是“分类和命名”;

——用数字、字母进行识别,得到的就是代码或者称为编码,这种组合就是“分类和编码”;

——用符号标记进行识别,得到的就是符号或者称为标记,这种组合就是“分类和标记”。

2. 標准化项目标记

标准化项目标记是标准发布机构为自己发布的标准中的某一项目拟定的标记。每个标记由“描述段”和“识别段”组成。具体见图1。

(1)字符的用法

标记由字符组成,字符应是字母、数字、符号和文字。字符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则:

——使用字母时,应使用拉丁字母。识别段宜用大写字母。

——使用数字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使用符号时,只准许使用连接号(-)、加号(+)、斜线(/)、逗号(,)和乘号(×),在数据自动处理时,乘号用“X”。

——在标记中,为了便于阅读可以插入空格。空格不算字符,在数据自动处理中可以删去,但标准顺序号前加空格除外。

(2)描述段

描述段的内容应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机构负责给出。描述段应尽可能简短,最好取自标准的主题分类词[即标准的国际分类(ICS)中的主题词]。描述段的使用与否是可选择的,但使用描述段时应将它放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段之前。

(3)识别段

识别段的构成应能正确无误地指明标准化项目,它由两段字符组成,即:

——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段,最多由9个字符(字母“GB/T”以外最多加5个数字)组成;

——特性段(字母、数字、符号),建议最多由18个字符组成。

为了区分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段与特性段,应在特性段前加一个连接号。

1)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段

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段应尽量简短,例如,第一个国家标准表示为GB/T 1。当记录在机读媒体上时,可在标准顺序号前加空格或“0”。

当标准修订时,如果旧版中包含了标准化项目的标记方法,特别注意在规定新版中的标记时不能与旧版的任何标记发生混淆。通常这一要求容易满足,因此不需要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段内加入发布年号。当发布修改单时,也应按上述规定对标准化项目标记做相应的调整。

如果标准由多个单独发布的部分组成,其相应部分的编号应紧接在连接号之后标在特性段中。

2)特性段

特性段也应尽量简短,并由编制该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或有关机构确定,以尽可能好的结构形式满足标记的用途。

最重要的参数应列在首位。不应将文字(例如“羊毛”)作为特性段的一部分,因为它需要翻译;应使用代码来表示,代码的含义应由标准提供。

在特性段中,应避免使用字母“I”和“O”,以免与数字“1”和“0”相混。

如果一种产品涉及几项标准,则选择一项作为主要标准,并在这个标准中规定该产品的标记规则(特性段的标记组成)。

(四)要求

要求型条款由祈使句或包含助动词“应”“不应”及其等效表述形式的词句构成。要求应包含下述内容:

(1)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2)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3)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

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 区别。

该要素中不应包含合同要求(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和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五)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附录的规范性的性质(相对资料性附录而言)应通过下述方式加以明确: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例如“符合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C”等;

——目次中和附录编号下方标明。

参考文献

[1]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

[2][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S].

[3]GB/T 20001.2—2015 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标准[S].

[4]GB/T 20001.3—2015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分类标准[S].

[5]GB/T 20001.4—2015 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S].

[6]GB/T 20001.5—2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S].

[7]GB/T 20001.6—2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S].

[8]GB/T 20001.7—2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S].

[9]GB/T 20001.10—2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S].

[10]白殿一,逄征虎,刘慎斋,等. 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11]白殿一,逄征虎,刘慎斋,等. 产品标准的编写方法[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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