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当前及将来通信监听模式

2018-09-10 23:02欣如
现代世界警察 2018年9期

欣如

在日本第190届通常国会上,日本国会对1999年实施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引起了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该法修订前后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对日本当前及将来的通信监听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一、法律修订情况概述

本次对《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通信监听手段的适用范围;二是引入了应用加密技术的全新监听模式。

1.扩大通信监听手段的适用范围

修订前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规定,通信监听手段限于针对四类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涉枪械的犯罪、有组织的杀人罪、集团非法越境罪。然而,与欧美许多国家通信监听手段可以针对更多类型的犯罪相比,日本通信监听手段的应用范围可谓非常狭窄。

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四类可以采用通信监听手段的犯罪类型,即故意伤害罪,非法拘捕、监禁、掠夺、绑架罪,盗窃抢劫、诈骗恐吓罪,儿童色情文学相关犯罪。

2.引入应用加密技术的全新监听模式

修订前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规定,在实施通信监听时,电信运营商需要为监听工作提供场所及派遣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需对监听内容进行封印),侦查机构也需要向电信运营商派遣侦查人员。这种规定给电信运营商和侦查机构都增加了较大工作负担。与之相比,在欧美许多国家,通信监听手段都是在侦查机构内部实施的,且并不需要电信运营商派遣工作人员。

修订后的法律引入了應用加密技术的全新监听模式:在侦查机构内部使用特定计算机开展通信监听工作,不需要电信运营商派遣工作人员,也不需要对监听内容进行封印;将通信内容加密后进行存储,以便在后续工作中重新调取通信监听内容。

二、当前及将来通信监听模式对比分析

1.当前通信监听模式

(1)提交监听申请与签发监听命令书

日本各都道府县的警察若想对目标实施通信监听,需要首先提交通信监听申请,并与电信运营商进行协调,以确保在实施通信监听的过程中有来自电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法院的法官在对通信监听申请进行司法审查之后,可签发同意实施通信监听的命令书。

(2)出示监听命令书与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

在实施通信监听时,侦查人员需要向电信运营商出示监听命令书,然后才能开展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将监听设备连接在电子通信设备上等)。在此过程中,来自电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需对监听工作进行监督,并且可以向侦查人员提出工作意见。

(3)侦查人员可以监听的通信种类

侦查人员可以监听的通信种类包括四类:监听命令书中明确指出的应监听通信,即与犯罪相关的通信;为判断某一通信是否符合监听条件而抽样监听的通信;含有外语等无法及时理解内容的通信,以及含有难以理解内容的通信;已经确认的通信内容中涉及其他犯罪的通信。

(4)抽样监听

需要注意的是,在抽样监听中,要将监听的内容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当某一段通信被认定为不应到受到监听或不能确定其是否应当受到监听时,应当中断监听。如果过一段时间后想要重启监听工作,那么就需要重新进行抽样监听,以确定是否应当对通信内容开展监听。

(5)实时监听

日本当前采用的监听模式为实时监听,也就是当通信发生时,同步对通信进行监听。然而,由于无法预知通信究竟何时开始,因此,侦查人员以及电信运营商人员大多数时间都处于待命状态。另外,在进行抽样监听时,侦查人员无法预知何时能够判断出某一通信内容是否应当受到监听,因此,在长时间的待命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始终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这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体力上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

(6)监听记录的存储

侦查人员会将监听记录同时存储在两种介质中。

一种介质存储通信原记录(即包含与犯罪相关的通信的原始记录),由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封印后,交由法官进行保管。法律规定不得延时上交通信原记录,因此在开展电信监听工作期间,侦查人员会频繁奔波在开展通信监听的电信运营商与法院之间。另一种介质存储与犯罪相关的通信(通信原记录中与犯罪无关的通信被删除后留下的内容)。该介质将会作为监听记录应用于刑事侦查程序中。

(7)被监听人权益保护

原则上,自监听工作完结之日起30日内,要通过书面形式将开展监听工作的大概缘由告知被监听人。接到通知后,被监听人可以申请对通信原记录或与犯罪相关的通信进行复听。若被监听人对法官做出的对其开展通信监听的判决表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2.将来的通信监听模式

(1)四种通信监听模式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新增了三种通信监听模式,再加上现有的监听模式,共有四种监听模式(见表1)。

表1 四种通信监听模式

通信监听模式 监听场所 监听时机

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实时监听 电信运营商 实时监听

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事后监听 电信运营商 事后监听

在侦查机构实施的实时监听 侦查机构 实时监听

在侦查机构实施的事后监听 侦查机构 事后监听

在表1中,“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实时监听”是当前的监听模式,“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事后监听”“在侦查机构实施的实时监听”“在侦查机构实施的事后监听”均是新增监听模式。

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不同,再结合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沟通情况,侦查人员可选择一种或两种监听模式开展工作。如果想要采取两种监听模式,那么只能采取“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实时监听+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事后监听”或“在侦查机构实施的实时监听+在侦查机构实施的事后监听”两种组合。

(2)事后监听

事后监听包括“在电信运营商处实施的事后监听”和“在侦查机构实施的事后监听”两种。

具体包括对与犯罪相关的通信开展的监听,抽样监听,对外语通信的监听,对涉及其他犯罪的通信的监听。

与现行监听模式相同的一点是,来自电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需对监听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为了防止通信原记录遭到篡改,列席人员需要对通信原记录进行封印。

当要临时保存某一通信时,必须要由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可对通信内容进行加密及解密的密钥,这些密钥将会交由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在对通信内容进行临时保存期间,侦查人员不允许进入通信内容的临时保存地,因此在没有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的参与下,侦查人员是无法获知临时保存的通信内容的。

(3)使用特定计算机开展的监听

当侦查机构开展监听工作时,需要使用特定计算机。特定计算机具有自动记录监听内容的功能,且能够防止通信内容在监听过程中遭到篡改,因此能够代替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来确保监听程序的合法性。

a 提交监听申请与签发监听命令书

地方法院的法官对通信监听申请进行司法审查之后,可签发同意实施通信监听的命令书。若想要使用特定计算機开展通信监听,侦查人员需要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对使用特定计算机进行监听一事予以注明。若法官同意侦查人员使用特定计算机,亦需在监听命令书上对此进行注明。

在签发监听命令书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同时制作三个密钥,分别用于对通信进行加密(A密钥)、对加密通信进行解密以及再次加密(B密钥)、再次解密(C密钥)。A密钥提供给电信运营商、B密钥提供给侦查机构(只能被应用于特定计算机),C密钥由法院自行保管。

b 开展监听工作

当开展监听工作时,侦查人员需要向电信运营商出示监听命令书,随后电信运营商会用A密钥将被监听人的通信加密后发送至侦查机构的特定计算机中。侦查人员将会在侦查机构内利用B密钥对特定计算机接收到的通信内容进行解密,并开始监听。

特定计算机也可以用来实施事后监听,其原理是从电信运营商处接收到的经过加密处理的通信内容将会被临时存储在特定计算机中,当需要实施事后监听时,将加密通信内容从计算机中调取出来,进行解密处理后即可进行监听。

利用特定计算机监听通信时,全部的监听内容及监听过程都会被计算机加密后自动记录在存储介质中。在这个过程中,为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可以使用B密钥对其进行加密。该存储介质将会作为通信原记录提交给法官,由法院进行保管。法院将会根据需要,利用C密钥对存储介质上的加密内容进行解密,并对侦查机构监听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小结

《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经过修订后,扩大了通信监听手段的适用范围,引入了应用加密技术的全新监听模式,将使侦查人员能够更广泛地搜集客观证据,能够更有效地确定、检举主要嫌疑人,也将使通信监听在侦查工作中更具针对性,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