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
摘 要: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想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就需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不仅能化解当前国际之间由于法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的恶性竞争危机,还能加快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的脚步,促进双边贸易共赢。基于此,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科学的仲裁策略和国际投资协定机制,在取得国家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协调和共赢。本文主要研究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型改革。
关键词:国际贸易 投资协定 可持续发展 改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b)-084-02
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我国的对外投资也有了崭新的变化,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动向,也提升了我国综合实力。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制定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案》,其中多次提出,国际间加强协定,可以使各国的投资项目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既能提升本国的应有权益,同时还能促进双边贸易的往来合作,对于优化国际间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应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可持续发展危机,制定科学的双边贸易协定,为提升我国软实力做出贡献。
1 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型改革在国际范围的应用发展研究
1.1 国内
就目前来讲,大约有一百多个国家在相关政策出台之后,重新审视本国制定的投资政策,50%都已经推翻原有政策建立新的贸易机制。与传统协商政策不同的是,现在这些新制定出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基本都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保护本国的合理利益;二是维护国际间的贸易协调,并注重可持续发展,从而对投资者的权利进行重新的划定和区分。例如,巴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传统的国际贸易协定不仅限制了本国投资者的决策和思想,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因此于2013年重新制定了一套《投资合作与便利协定范本》,意在维护投资的公平性以及保障双边贸易国家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作为巴西日后对外投资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此之后,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也以身作则,在传统国际投资协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国际间平衡发展的条例,在“限定”投资含义的同时,拓宽发展渠道,为国际市场的平衡发展奠定基础。
1.2 区域发展方向
促进区域之间贸易协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提升新制定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帮助整合国际市场中的有效资源,提升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例如,欧盟在2011年颁布的《关于未来欧洲国际投资政策的报告》中就曾指出,欧盟各国在制定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时候,需要明确作为东道主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防止出现任何越权行为,维护整个欧洲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2016年亚太地区等12个国家也出台过类似的文案,力求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之下,防止歧视性措施引发的间接征收,从而发挥东亚各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影响力。
1.3 多边
促进国际投资协定从区域再到多向发展,可以有效防止改革成果的碎片化和单级化,从而有效提升投资者的获利额度。例如,2012年贸易会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就指出,促进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要在保护投资、促进发展的同时,更好地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而保障东道主的权益。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仲裁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投资者的职责,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协定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2 推动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达成共识,实现共赢发展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着由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的斗争和矛盾。传统的投资协定都是偏向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方向发展,贸易资本的积累以及最终成本的输出都偏向于發达国家,这就使国际间的经济实力差距越来越大。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蔓延,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了国际投资协定的重点保护对象,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力求发达国家能够换位思考,维护国家之间公共关系政协的权威性和协调性,从而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促进两类国家的发展和共赢。
2.2 促进东道主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
当前,各国在开展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都需要遵循《投资政策》框架的基本核心,充分体现投资者和东道主权益的同时,满足双边活动的核心,即贸易共赢的发展趋势。传统的国际投资贸易协定中,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而且多数倾向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上,忽视了东道主国的核心权利。因此,针对这种不平衡,各国之间需要在研究国际环境法和经济法的基础上,将国际公共社会责任和义务整合到新的草案当中,有效解决国际投资协定中不合理的成分。
2.3 双边化改革的主导和引领
从理论层面上来讲,多变化改革的路径需要确定一个适合于国际交流的改革方向,但是受到各国实力差距悬殊等因素的影响,相互合作中总会出现利益分歧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国只有主动选择双边贸易协定,才能促进本国对外投资基础的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占据重要地位,除非出现利益差距巨大化的情况,一般都会选择双边贸易投资协定,并逐渐向区域投资贸易协定的方向转化。同时,这些协定的范本不仅为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提供了谈判条款与指南,国家之间也根据投资信息和国情信息制定出适合本国发展的投资决策方案,从而提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经济地位[1]。
3 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发展型改革的主要任务
3.1 有效保障东道国的公共管理权益
首先应该合理选择外资引进的渠道。国家都有经济主权,可以主动管制外资。但是传统的双边贸易协定在外资准入方面,很少会涉及国民待遇的领域,因此东道主国家需要根据投资标准,制定合理的外资准入标准,在管制外资的基础上维护国际间的公共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如果已经确立了外资准入国民待遇的相关条款,需要防范发达国家对该条款的限定,也就是一旦外资管制权受到侵蚀,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负面清单,慎重选择国与国之间的谈判条约,将敏感问题和侵蚀问题都纳入其中,防止本国投资权益受到侵害。其次应该维护公平和公正待遇。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投资实体待遇中关键的环节。但是在从传统意义上来讲,这类条款的制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发达国家投资者的特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条约。
3.2 建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机制
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机制的建立,除了要将投资主舞台放眼全世界之外,还应该鼓励发展新型的可持续发展型投资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是制定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缔结条约的国家可以共享投资信息,公平竞争投资竞标的机会,并对彼此的构架进行有序协商。其次是建立国际投资条约缔结的基础框架,相关组织部门定期检查缔结条约的国家是否存在不遵守条款的现象,一旦发现要及时取缔,并适当为发展中国家放宽政策,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最后是及时更新并确认投资方的社会责任,保证其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标准和活动要求,从而提升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2]。
3.3 规定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型改革策略,贸易会曾经提出,应该始终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条款和协定中增设有关投资者限定行为的准则和要求,以规定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应该遵循的义务规范。例如,2015年加拿大和乌拉圭颁布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就将环境、劳动、人权以及社会关系等细节问题纳入到条款中。但是由于国家之间关于社会责任分配的分歧比较大,因此需要相关组织设定具有普遍性条款,例如在环境方面,可以对投资者投资行为前后的环境变化为评价标准,查看其是否履行了环境法规。
4 在国际投资协定可持续型改革背景下我国的选择
4.1 全力支持并参与到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型改革中
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型改革是由贸易会发起并引进的,是国际社会间对于经济投资市场所达成的意见共识,不仅是国家间经济主权的体现,同时也是加速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催化剂,能够大大满足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权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基本满意的水平,但是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压力。因此,近几年,我国在经济外交的过程中一直与欧亚国家缔结双边贸易协定,支持并亲自参与到国际协定可持续发展型改革中,从而满足东道主国家和我国的整体利益。
4.2 科学设计国际投资可持续型发展的条款
首先,从投资准入中制定负面清单的角度来讲,应该根据不同的合作缔约对象,再结合我国经济市场中不同类型的产业结构,并分析行业优势争取在宽松的投资环境中设置保护措施。同时,针对一些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点行业,我国相关部门则需要实情申请优惠政策争取得到权限,提升我国对外投资的有效比例。
其次,完善公平与公正待遇。为了维护我国国际投资的利益,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性,可以借鉴已经出台的《投资政策框架》,选择其中优质的政策和建议,与其他缔结国家协商违背条例的各种情形,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理清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当前就2013年制定的《中国和坦桑尼亚双边投资协定》而言,其中一项重要的一点就是鼓励并尊重投资者社会责任。投资者除了要履行国际责任之外,还需要建立环境和人口意识,在具体的投资环境中划分责任,从而体现我国的大国权威性[3]。
最后,有效解决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投资者在不同的投资环境中,会出现谈判条件不适用的情况,从而引发投资者和东道主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的方式,防止引发更大的贸易纠纷,从而体现出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性。
5 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愈演愈烈,促进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型改革,不仅是国家贸易交流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相关组织和机构需要在总结本国经济市场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双边、区域等投资协定条约,并敲定具体的环境、人口等组织性问题,从而规范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钱嘉宁.国际投资法下履行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型改革[J].国际经贸探索,2018,34(3).
[2] 張光.论国际投资协定的可持续发展型改革[J].法商研究, 2017,34(5).
[3] 周晴.论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国际投资协定的完善[D].厦门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