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发展分析

2018-09-10 04:40黄开燕
中国商论 2018年35期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

黄开燕

摘 要:总体而言,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供应链金融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成为助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阐述了普惠金融的内涵,结合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和特点,重点分析其如何助力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发展,最后对进一步推进供应链金融在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应用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中小微企业融资 普惠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b)-064-02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表明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比达99%,创造GDP占比达60%,上缴各项税费占比达50%,提供就业占比达75%,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是推动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然而中小微企业难以从传统金融服务中获得信贷支持现象普遍存在,并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健康发展,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困境银监会推出 “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监管目标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既要求提高受众中小微企业的广度,又要求控制贷款质量、降低融资成本,让普惠金融得到有效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对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建设,在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的共同增值中推动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体系的持续发展。

1 普惠金融的内涵

普惠金融的概念最早是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旨在使社会各个阶层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服务惠及传统金融业务无法覆盖的弱势群体。正确理解普惠金融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金融服务对象的普遍性、金融服务产品的全面性、金融服务获得的便捷性、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首先,普惠金融的本质是让社会各个群体获得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所以普惠金融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服务无法覆盖到的群体的融资问题,星焱(2016)将这部分群体概括为特定的服务客体,界定了普惠金融活动的行为范畴[1]。其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须考虑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便捷行,没有这两项的支持普惠金融便无法真正惠及需要金融服务的客体。此外必须将普惠金融与政府救济与补贴相区分,普惠金融方案必须有可行的商业模式,必须考虑到受众群体可接受的成本,又要兼 顾商业银行的利益,否则将适得其反背离普惠金融发展初衷。根据Kaboski,Townsend(2011)研究,泰国政府主导的万株乡村基金计划,规模最大的普惠金融项目之一,该项目总成本高出总收益至少30%,项目运行后的违约率、不良率不断攀升,最终造成消极的社会效益[2]。

2 供應链金融概念与特点

供应链的概念最早由Timme(2000)等学者论述,他们认为供应链金融的主体包括供应链的内部参与方与外部的金融机构,强调多方参与者的协作特征并以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为共同目标[3]。随着时代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内容不断丰富,国内学者宋华(2016)从产业链角度出发,认为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实质是通过对供应链参与企业的整体评级,以 供应链上资产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提供的个性化金融服务[4]。从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可以看出其与传统银行贷款业务是截然不同的,传统银行贷款以历史征信记录、财务数据、经营佐证材料作为判断贷款可行性的基础,通常以固定资产抵押、大型企业担保作为风险缓释措施,采用静态的分析评估方法。而供应链金融以整个供应链的平稳运行作为贷款可行性依据,最传统的模式是围绕核心企业开展“1+N”的金融服务,通过一个核心企业链接供应链中的众多中小微企业,并以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注入整个供应链,实现了对传统授信业务中无担保、稳定性差、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控制和业务批量化管理。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色是解决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基于产业经济中真实贸易背景开展金融活动,通过动态的掌握供应链参与各方的信息即“三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以资金流、信息流 构成的闭合回路实现良好的风控管理效果。

3 供应链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发展分析

显然由于中小微企业先天的不足:征信记录缺失、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没有足够的抵押资产,难以满足传统银行信贷准入条件,即使获得准入也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进而导致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普惠金融重点支持的对象。供应链金融产品 的特色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上的优势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在助力普惠金融方面主要优势表现为: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丰富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获得的便利性、新技术的结合赋予广阔的发展前景。

3.1 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Stewart(2013)从盈利的视角将商业模式定义为,企业如何获得稳定收益现金流的各种关系和逻辑的总和[5],具有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是推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供应链金融以供应链内外部参与者的所有交易信息和行为控制信用风险,利用供应链的自偿性作为还款来源,冯静生( 2009)认为供应链金融具有资金运行相对安全、资金运行具有增值价值的优势[6]。因此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与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理念相吻合,金融活动增值的来源为产业价值的增值,这种发展方式本身具有良性的循环。在供应链金融中所有参与方是一种战略结盟的关系,各参与主中体为获得各自的利益共同维护供应链的稳定运行,弯红地(2008)认为在银企联盟中,银行更为有效地监控整个供应链的运作,降低信贷风险,在不考虑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完全能够实现多方共赢。

3.2 供应链金融丰富的金融产品

供应链金融立足于产业经济,以各产业的产品特征、结算周期、结算方式等要素为信贷产品设计依据,以多样性的产品灵活匹配所处供应链不同位置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产品、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以不同方式的组合,呈现出丰富的金融产品,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实现量身定制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3.3 供应链金融获得的便利性

供应链金融对 “三流”的掌控,能识别优质的中小微企业,在特定的产业场景中,中小微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稳定关系后可便捷地获得信贷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供应链金融实现平台化发展,使得更多主体特别是处于传统供应链体系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能以低成本的方式与供应链中其他主体产生链接从而实现信息的互通,金融服务得以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目前业内较成熟的平台有:平安银行橙e贷、阿里巴巴的一达通流水贷、苏宁供应链金融等,他们均实现了供应链金融的平台和生态化发展,贷款流程线上办理,平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额外提供资料便可直接在平台提交贷款申请,最快实现“T+1”放款,并且享受随借随还的便利性,大大提供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客户体验。

3.4 新技术的结合赋予供应链金融广阔的发展前景

供应链金融活动开展的前提是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的管理前提是收集和处理供应链运行的信息,这些信息数据以往存放在不同的系统当中,信息碎片化较为严重,为了保证数据有效性,需要较多的人工复核、协调、沟通工作,大大增加了使用成本和操作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产业经济的平台化建设的推进,赵晰(2016)认为供应链金融有望实现跨界发展[8],一个跨部门的平台联盟实现数据共享,同时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归集和分析,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供应链的可视化管理,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征信体系,使供应链金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4 供应链金融进一步推进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議

虽然从理论上,商 业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完全符合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理念,同时又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壁垒的存在导致众多中小微企业无法与供应链上其他主体建立完整的信息回路,仍然处于供应链金融覆盖范围的盲区,在此对供应链金融进一步推进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4.1 商业银行确立供应链金融的战略规划,切勿盲目扩展业务

由于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过程涉及参与方众多、业务操作频次高、响应速度快、业务数据信息庞大等特点使其管理的业务流程上具有复杂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切不可为了完成监管指标,盲目的拓展供应链金融,应将供应链金融推进中小 微企业普惠金融发展列入战略规划,并进行内部体制改革,有别于传统的授信业务成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并为新设立部门配备金融领域、财务领域、产业经济领域的相关人才,构建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系统后开展金融服务。平安银行作为供应链金融的行业领先者,是国内最早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商业银行,从2000年至今平安银行按战略规划部署供应链金融体系,2014年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成立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与推广;2013年推出橙e网打造供应链金融服务生态,树立了自我的供应链金融品牌形象,其发展历程值得借鉴。

4.2 完善法制体系,维护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供应链金融的服务模式对接的是供应链中沉淀的动产,在办理动产担保手续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信用风险出现时商业银行抵(质)押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处境被动。如,商业银行开展汽车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由于合格证不符合现行《担保法》对质押物的定义,商业银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判定质押无效败诉,遭受贷款损失。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将阻碍供应链金融应用的拓广,影响普惠金融的实效效果。

4.3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贯彻普惠金融的理念

在目前供应链融资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核心企业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商业银行切不可与核心企业勾结将供应链金融作为转嫁核心企业财务成本的工具。监管机构在进行普惠金融考核时应防范此类现象发生,并建立透明监督机制,营造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使商业银行为供应链金融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同时切身参与供应链流程的优化,创造更大的价值,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星焱.普惠金融:一个基本理论框架[J].国际金融研究, 2016,353(9).

[2] Kaboski J P,Townsend R M.A Structural Evaluation of a Large-Scale Quasi-Experimental Microfinance Initiative[A].Meeting Papers.Society for Economic Dynamics[C].2011.

[3] Williams-Timme C.The FINANCIAL-SCM CONNECTION.(Statistical Data Included)[J].Supply Chain Management Review,2000(5).

[4] 宋华.供应链金融(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5] Stewart D W,Zhao Q.Internet Marketing,Business Models,and Public Policy[J].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 Marketing,2013,19(2).

[6] 冯静生.供应链金融:优势、风险及建议[J].区域金融研究, 2009,7(11).

[7] 弯红地.银企联盟供应链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8.

[8] 赵昕.产业金融创新:从跨界到无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生态报告[J].学术交流,2016,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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