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9-10 14:58蒲晓蕾
中国商论 2018年31期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农村

蒲晓蕾

摘 要:近年来山西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尤其是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金融支付环境、信用工程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但涉农机构支农力度不强、农村金融人才缺失、原创性和特色性创新产品少、相关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提出要全面强化金融机构支农的能力和作用、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涉农金融产品创新、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关键词:农村 金融产品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1(a)-034-02

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现代化背景下金融支持“三农”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环境,本文首先梳理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当前金融需求特点,完善各类保障措施,因地制宜,因企因户施策,进行各种有益探索。

1 山西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的成效

随着乡村振兴计划的推进,山西省高度重视“三农”发展,采取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1)农村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山西省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尤其是扶贫产品和模式,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比如推出“易地扶贫搬迁”“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模式,“金融+劳动就业、金融+龙头产业、金融+产业项目”的金融扶贫带动模式等,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实现信贷资金到产业、到户、到人的精准投放。

(2)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成效显著。试点启动以来,从产品创新、信贷投放、配套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等方面,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各地试点成效明显。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允许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土地资源的无形价值通过评估表现出有形价值,为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提供了有效途径。

(3)金融支付环境持续优化。持续挖掘“三农”结算服务需求,建立金融综合服务站,提供方便快捷的小额取现、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资金结算服务。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和“农村支付+”工作模式建设,形成了“农村支付+社保”“农村支付+电商”等工作新措施。目前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已成为遍布乡村的重要支付基础设施,截至2018年6月末,山西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累计建设30306个,覆盖行政村23206个,实现了“村村有终端,支付遍乡村”的建设发展目标。

(4)信用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大力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新用户建设,有效改善了农村信用供给机制,为农村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截至2018年5月末,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平臺应用,平台已收录全省538.9万农户户主信息、761.1万农户家庭成员信息和53万户贫困户基本信息。

2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机构支农力度有待加强。一是政策性银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虽然农发行重点支持农产品购,但融资成本高,造成其放贷越多亏损越大。二是涉农银行贷款投向发生结构性转移。如农业银行的支农主导地位已经弱化,部分地区农业银行的农业贷款所占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三是农村信用社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由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和经营模式传统,资本规模偏小,很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能适应当地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及金融产品等的支持,新增贷款总量明显不足。

(2)农村地区的金融人才短缺。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农村金融,金融理论与银行实务兼备的金融创新复合型人才普遍缺乏,从业人员多精通于传统银行操作性业务,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前瞻性不足,不能很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农村地区在个人消费等现代金融产品领域的创新明显滞后于城市地区,一些新型金融服务方式难以推广,不能很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

(3)金融产品形式单一。当前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上,形式较单一,创新性不够,没有从三农发展的角度,结合所在地区的农业结构、经济发展情况等因地制宜的设计和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导致信贷品种不能很好的满足当地农户信贷资金需求,在金融创新更多的是模仿和借鉴,原创性少。

(4)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为例,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却与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冲突,造成了金融机构基于安全性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顾虑,参与意愿和推动的积极性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难以盘活,与融资有效对接更是困难重重,直接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所需物权抵押的载体和条件。

3 加快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对策建议

(1)要全面强化金融机构支农的能力和作用。一是强化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农发行资金;二是进一步增强中国农业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将职能定位为服务农业的专业化商业银行,将服务“三农”大市场作为一项业务重点,发挥网点优势,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和经营手段,下放贷款权限,使农业、农村和农民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三是大力推进农信社的改革。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在通过农商行转制等途径,加强金融合作,发挥农村金融服务基层主阵地作用。

(2)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金融机构应重视金融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通过内部员工培训和“送出去培训”,进行人才挖掘,建立一批适应市场、服务农村的优秀金融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引进,重点对金融创新型人才,以及掌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的引进,建立起适应竞争和创新需要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队伍,以适应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需要。

(3)加快涉农金融产品创新。以农村现阶段金融需求为基础,设计、开发新型金融产品。一是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等,开发适宜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比如季节性贷款、专项农产品贷款,创新农村支付工具、农民养老储蓄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二是针对农民进城打工、经商等开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探索完善联保担保贷款机制,激活农民群体经济市场。

(4)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持,要适时修订《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确认农房、宅基地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合法性。同时,通过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等参与经营、流转、抵押等程序流程,使农村“两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全面开展有法可依。另外,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并适当扩大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物的农房、宅基地处置受让范围,对于已在城市、乡镇置业农民,允许其流转或抵押处置各项农村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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