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伟
“今后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活动,除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外,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也要受到相应责任追究。”近日,禹州市制定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这一规定。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办法》强调,乡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非法矿产资源开发、加工行为未及时报告和制止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放任、纵容、包庇、参与非法采矿活动的;阻挠、限制矿产资源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审查、审批和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的;对非法采矿查处打击不力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推诿扯皮,造成非法采矿活动长期存在的;对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拖而不办或办而无果的;参与非法采矿或为其提供便利的,視情节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劝其引咎辞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联合打击非法采矿指挥部办公室将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妨碍、抗拒执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等情节的,从重处理。(作者单位:禹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