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虹
摘 要:本文以一个真实的国际贸易采购纠纷案例为讨论对象,阐述国际贸易中术语施用不慎及解读不准确的风险。论述中,以国际惯例及商法条例为依据,根据实务遇到的CFR术语识别问题,进行多要素分析。对贸易术语风险应对手段及关键要点作出了总结,并针对性地提供了建设性规避贸易风险建议。
关键词:CFR术语 信用证 提单 贸易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2(b)-081-03
1 案例描述
1.1 案件起因
中国某钢企J公司于2016年11月份通过CFR条款从印度供应商S公司购买了一船印度铁矿粉,目的港为中国北方港口,预计到港日期为2016年11月中旬。此船装货出发后,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给J公司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11月8日完成议付。议付后,J公司发现这条船迟迟没有到达中国港口,遂询问S公司。S公司回复该船正在新加坡加油。又过几天,该船依然没有动静。J公司再次追问S公司,这时S公司也没有了明确回复网上查询显示该船在新加坡处于泊船状态。J公司再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得知该船已被新加坡法院扣留,申请扣船令的是中东地区的一家银行。J公司了解到,S公司委托的承运船务公司正面临破产。自2016年11月份起,该船及所载J公司采购的铁矿粉被扣留在新加坡港口。
1.2 纠纷处理
事发后,J公司先是抱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跟S公司方面去沟通,并强调CFR术语(成本加运费),是“到岸价”,S公司有义务把这条载有J公司货物的船按合同规定送抵指定的中国港口,但S公司不认可。J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还货款;二是S公司再发一船矿粉给J公司,均被S公司否决。此后J公司也提出过其他的解决方案,但是S公司均不能接受,双方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谈判,但始终没有拿出一个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方案。2016年12月份后,J公司聘请相关律师处理后续工作。
买卖双方的争端已持续一年,2016年末起,双方公司终止协商,均委托律师打理相关事宜;期间该被扣矿船每天產生的6000美元费用由申请扣船的银行来承担。承运船务公司2017年初已申请破产,且没有偿还能力,近期的一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判定对该船进行拍卖,但拍卖前船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由货主转移走。新加坡港口没有卸载能力,需一家有该类业务的德国船务公司倒货,相关费用累计200多万美元。审理中,法院判定倒货的相关费用由J公司支付。J公司犹疑于应否承担昂贵倒运费,目前货物仍然滞留在新加坡。
1.3 买方的反思
贸易纠纷发生后,买方反省其处理过程。
1.3.1 不宜过早议付
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正常议付期间需要7~8天,但J公司在11月8日就完成了议付。
1.3.2 避免采用CFR条款
以CFR条款签订的贸易合同,买方没有合同履行过程控制的权利,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应尽量避免。
1.3.3 解决贸易纠纷要依据国际惯例及相关的法律
鉴于双方多年的合作,J公司希望S能够从情理的角度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想法过于简单,既已进入贸易摩擦环节,单纯期待对方的善意帮助,延误了问题解决,同时产生了其他费用。
2 案例分析
本宗案例,是一起在铁矿石买卖合同中采用CFR贸易术语而产生贸易风险所引发的纠纷。
2.1 CFR术语及L/C支付的风险点辨析
CFR贸易术语成交,根据ICC INCOTERMS中CFR(Cost and Freight)术语解释, 由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而双方在货物风险划分上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即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如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对该术语没有其他的相反约定, 之后货物在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由此可见,CFR贸易术语下,卖方仅是支付了装港至卸港的运费,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所以CFR不是“到岸价”。
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实施信用证(L/C)支付时,只要卖方提交给银行议付的单据与单据之间以及单据与买方所开立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买方就必须付款。信用证项下出口商与议付行进行的是单据买卖,而不考虑实物的状况,无论装运的实际货物内容,途中灭失与否,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满足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卖方就可以安全收汇。
2.2 买方获取申诉赔偿的着眼点分析
发生该起贸易纠纷后,买方总结:不应议付过早,而是寄希望于能在发现船被扣留后,通过拒绝或延迟付款来改变被动局面或挽回损失。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买方在议付前发现船被扣,也很难拒付。
2.2.1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特定的买卖合同开立,有效性独立于原合同存在。即使信用证文本中提及合同内容,信用证项下的审单、议付、付款等流程也不受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和约束。
2.2.2 依据UCP600判断信用证偿付条件
UCP600第14、15条规定,指定银行及开证行审核单据标准,仅是基于单据本身来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一旦确定了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或议付。不以申请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会受到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影响。
2.2.3 寄望于不符点实现风险保护不现实
UCP600第16条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此条文的意思是,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或其内容存在不符点,买方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但本案中,卖方已经在信用证项下进行了交单议付,不存在以不符点而拒付。然而,从当前的大宗商品贸易实务中看,强势地位的卖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会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不符点豁免条款,弱势买方很难拒绝。
2.2.4 应当合理分析各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在此贸易纠纷中无违约责任。此案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船舶没有抵达买卖双方合同所规定的目的港卸货。根据CFR术语解释,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例的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无违约责任。
(2)承运人存在违约责任。买方应该与承运人(船公司)进行交涉,有权要求承运人(船公司)必须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因为买方持有合法提单,就与承运人(船公司)有了的运输合约关系,提单具有三个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将按照提单的记载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提单的正反面规定了承运人或船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等,这些条款也是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买方可以凭着所持提单向船公司要求交货和赔偿。遗憾的是,本案例中船公司面临破产,买方只能将其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申请维权。
3 案例启示
3.1 买方需加强贸易术语学习理解
买方误认为CFR术语中含有运输费用,卖方就有义务保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卸货港。CFR术语理解的偏差,会误导实务操作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处理。
3.2 承运人资质尽调不可缺失
CFR贸易合同项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前,通常会将执行船的船舶资料(vessel particulars)报给买方确认。买方在对卖方提供的执行船舶进行确认时,应该明确地意识到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都将由自己承担,必须谨慎地对船舶及船公司进行严格审核,或者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来显式地约束卖方。CFR术语解释中,没有要求卖方必须审核船方的资信状况或是承担因船方资信不佳所带来的后果。
此案中,买方未充分行使权利,对卖方所提供船舶的船公司进行资质等各方面严格审查,就丧失了此时仅存的控制风险的机会。即便是卖方在租用船舶时并没有对该船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调查,从买方角度来看是防控缺失,但是卖方在法律无过失责任,除非买方能够举证卖方蓄意作为。也就是说,卖方提供了适航的船舶并且满足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要求,就已履行了相关的基本义务。由于买方没有把握这一机会,结果只能是自负其责。
3.3 買方宜尽早主动实施止(减)损手段
依据对CFR术语的解读,我们已能明确此案例中,买方必然会承受前述问题造成的损失。案发后,买方应该要求卖方协助与船东交涉,同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在船只被扣押时,及时处理货物,设法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而不能一味地期望卖方能承担一切损失,或希望通过双方多年的友好合作等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坐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资产保全处理中,术语责任解读同样是操作的核心指引。
3.4 类似本案的潜在风险亦应关注
3.4.1 海漂货的保险盲区
以CFR术语成交的海漂货物,买卖双方在磋商CFR合同时,卖方要出售的货物已在海上运输途中(sea borne cargo),根据CFR术语解释,买卖风险划分在装港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那时买卖双方尚未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海漂货的货物风险的转移应该就在双方确认此票货物即时,即一方的offer被另一方接受,此时货物途中的风险即刻就落在了买方。如果买方没有意识到这一风险点,一旦出险,买方可能会面临货财两空的局面。因此,买方需要在确认接受此票货物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一个货物风险转移的合理的时间点,以覆盖保险盲区。
3.4.2 运费支付方式的风险
CFR的卖方和承运人(船公司)通常在租约中规定运费支付条款为“Freight payable”(提单上显示“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如货物到了卸港,承运人(船公司)没有收到运费,或卖方收汇后不再支付该运费,承运人就会扣货, 之后的风险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又落在了买方。
4 风险规避
买方如何把握主动、规避风险呢?事实上,完全没有风险责任的国际采购贸易,几乎是难以实现的。在买卖双方强弱势地位的不平等,国际商务条款理解的偏差,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无处不在,形式各异。但从商务合同、条款、术语层面,如何尽量规避风险事件的发生,却是有一些基本原则的。在CFR术语下的买方一般需要把握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例如:第一,卖方确保在提供执行船舶的所有CP chain上的船公司是适格的,能正常履行该航次。如由船公司的原因所导致的延迟到货,卖方将承担买方卸货港收货前的一切风险与责任。第二,买方提供可用的船公司范围,供卖方选择使用。第三,预设承运人延迟到货的处置条款。第四,卖方提供执行船的租船合同文本。第五,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
(2)增加保险手段。买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同时可以考虑“提货不着险”等的风险投保。除以上所述的风险防控外,买方要争取选用FOB术语。
实务中,针对卖方预设的合同条件,买方应权衡实际情况,在撰拟合同时,有针对性地与卖方进行磋商修订。既要遵从国际商务规则,又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国际商务从业人员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参考文献
[1] 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Z].
[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2007修订本)[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3] 杨良宜.航运实务丛谈:提单[M].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1994.
[4] Nirmal Singh,Business Laws[M].Deep & Deep Publication New Delhi,2003.
[5] 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7] ISBN The Marine Insurance Act,1906[M].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