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舞
2018年1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男方私自废弃冷冻胚胎案。妻子徐丽和丈夫张平在感情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在美国州立医院成功移植存活了6枚胚胎,其中一枚移植到徐丽肚子里(后流产),余下5枚存放在医院内。张平为了离婚,在医院告知他必须续费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妻子徐丽,而是单方面选择不再续费,主动废弃了冷冻的5枚胚胎。如果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都有决定权,那么张平单方面废弃胚胎,是否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假如胚胎依旧存在,离婚后的徐丽是否还能擅自孕育生子?
2004正月初十,北京某大学大三学生徐丽从山东枣庄老家返校途中,结识了一个叫张平的男人。两人在聊天中惊讶地发现,原来他们不光是老乡还是校友。到校后,两人便经常联系。一来一往中,很快谈起了恋爱,这一谈就是5年。2009年,张平决定去美国留学。徐丽虽然不舍,但还是支持男友出去看看。
2010年9月,张平回国和徐丽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徐丽便以陪读的身份来到美国照顾丈夫的饮食起居。2013年12月,张平和妻子还在南京玄武区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
2014年下旬,工作稳定的张平和妻子决定生孩子。不知什么原因,徐丽始终没有怀上。为了尽快有孩子,两人决定做试管婴儿。医生从徐丽体内取出了13枚卵子,经过人工授精,成功存活6枚胚胎,其中一个胚胎被移植到徐丽体内。剩余5枚胚胎,张平夫妇付费委托给医院储存保管,半年续一次费用。
顺利怀孕的徐丽处处小心翼翼,两人期待着孩子的降临。可天不遂人愿,2015年年初,徐丽还是流产了。
这次流产,给张平夫妇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徐丽整日以泪洗面,或是沉默不语。一开始,张平对妻子还算体贴,到后来不管他说什么,妻子总是提不起兴趣,久而久之,他便把时间都用在了工作上,每天都加班到很晚才回家。
2015年2月,徐丽回国。在国内,徐丽心情开朗了很多,每天都坚持和丈夫保持视频通话。可后来,徐丽慢慢发现丈夫变了,话语越来越少。徐丽担心丈夫有外遇了,可转念一想,除了孩子的事他们没有其他大的矛盾,丈夫应该不至于如此绝情。可是没多久,她最害怕的事还是来了。
2016年新年刚过,张平在电话里毫无征兆地提出了离婚。 “我考虑了很久,我感觉这段婚姻对你我都是一种痛苦,不如分开了好。”张平冷淡地说。徐丽惊讶得说不出话,眼泪却刷地流出来:“对你来说是痛苦,对我来说是幸福。你为什么要离婚?是不是你有人了?你回来,我们把双方父母都叫到一起彻底说清楚。”张平淡淡地说道:“我们的事没必要把双方父母牵扯进来,大家都是成年人,完全可以好聚好散。”徐丽完全不能接受。
当晚,徐丽失眠了,她想很可能是因为孩子,丈夫才想离婚。如果真是这样,徐丽觉得他们的婚姻还有救。第二天一早,徐丽就给丈夫发了一条短信:“我们恋爱5年,结婚6年,11年的感情难道说断就能断,婚姻可以抛弃,感情能吗?”张平没有回复。2016年7月,张平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法庭上,张平声称因为和徐丽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矛盾重重,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徐丽当然不认同,她对法官说:“我和张平是大学校友,我们恋爱了5年才结婚。婚后,我们还做了试管婴儿,并且冷冻了胚胎。如果没有感情,我们会想要生孩子吗?”最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有挽回余地”为理由没有判决离婚。
虽然婚没有离成,但在张平心里,早已经对这段婚姻绝望,他断绝了跟妻子的所有联系。2017年3月,美国州立医院给张平寄去了胚胎冷冻的费用单,请他马上续费,如不续费,便作废弃处理。一心想和妻子断绝关系的张平,在没有告知徐丽的情况下,暂停缴纳胚胎的保存费。就这样,原先剩余冷冻的5枚胚胎便被自动视为废弃了。
2017年6月,张平再次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现场,张平主动说出胚胎已经销毁的事。听到这个消息,徐丽的情绪特别激动,哭得不能自已,追着吵着要张平还她胚胎。法院只能暂时休庭,
再次回到庭审现场,徐丽咬牙切齿地盯着张平,心里气愤难平,她只有一个要求,张平擅自废弃胚胎的事,必须给她一个说法。妻子的要求,张平却不以为然,他认为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管胚胎是否存在,都已经没有意义。另外,生孩子不是徐丽一个人的事,他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
徐丽听后哭着反驳道:“为了这个胚胎,我做取卵手术的时候有多痛苦,你不知道吗?我现在已经36岁了,孩子能不能生我不知道,你把我唯一的希望说打破就打破,甚至不愿提前告诉我。这不是侵权吗?”最终,徐丽要求法院在财产公正划分的基础上,张平额外赔偿她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这是全国首例男方私自废弃冷冻胚胎案,无例可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基于对婚姻法的理解,认为:原告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被告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理由如下:1.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应该得到同等对待。2.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3.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在被告付出巨大的代价后,原告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被告的目的落空。4.譬如甲乙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重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虽不能简单地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双方在家事契约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被告受到的损害和应当取得的赔偿,但合同法的理论可以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被告可能会有的损失。5.原告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被告身体有一定的伤害。在移植胚胎前,原告单方废弃胚胎,使被告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被告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時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6.原告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被告的生育知情权。被告回国后,旅居国外的原告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原告交纳的,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被告的生育知情权。7.根据伦理、一般的观念和司法政策,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移植胚胎。即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男方对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男方也应尊重女方的付出,照顾女方的感受。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想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准许。何况,感情是变化的,废弃行为难以保证是一方冷静状态下的慎重决定,有时,也不一定符合废弃方本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定张平单方面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判定张平支付徐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不过,法官在判决时也说根据我国对试管婴儿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就算胚胎没有废弃,张平和徐丽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移植胚胎。即便通过非正常渠道成功受孕生子,男方也可对女方和涉事医院进行起诉。
目前,张平已回到美国继续自己的事业,而徐丽也将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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