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正确认识宗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积极健康 宗教关系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观察和认识宗教,是党和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础。我国历来是一个各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国家,宗教问题始终是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本质是人们对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虚假的、歪曲的反映。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①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深刻地揭示出宗教自身所特有的以及它与其他社会意识相区别的本质特征。[1]
第一,宗教是一种“幻想”的反映。其信仰的对象实际上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这个外部力量既包括了对异己的自然力量,也包括了对异己的社会力量。第二,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不是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本身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了神圣的性质。第三,当一种“外部力量”已被人们认识和掌握后,它就不再主宰人们的生活,相反,它会成为人们生活服务的工具。而当一种“外部力量”还没有被人们认识和掌握时,它才会压迫和奴役人。[2]
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②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完整的概念,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首要内容,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必须纳入依法管理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计,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校园进行传教和开展宗教渗透活动。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其实质是使在中国的宗教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把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起来,以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是坚持党对信教群众的政治领导,不断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一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二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三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四是支持爱国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只有这样,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3]
三、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对深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1.坚持党的领导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根本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处理我国政教关系,就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的关系,遵循“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引导宗教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結和社会稳定,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2.坚持政教分离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核心
在宗教关系中,政教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宗教关系的其他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政教关系的制约。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一方面,政府要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积极引导;另一方面,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注释
①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66-667页。
②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家宗教事务局.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2]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J]. 裴飚. 世界宗教文化. 2010(04).
[3]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在中国的创新性发展[J]. 张耀影.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03).
[4]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卓新平,2009.
作者简介
刘丹凤,女,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单位:黄河科技学院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