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当前,合作社不仅存在着各种收益分配不规范问题,还有另外一种现象格外值得注意,就是在近些年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委托合作社生产经营,并获得保底收益和年终分红。这里,似乎并没有经典意义上的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不仅如此,还有类如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形态,也似乎没有经典意义上的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众所周知,传统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原则是以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返利为主,也就是以惠顾为依据返利的。那么,如何理解在当前这些新型合作社形态中没有成员“惠顾”情况下的惠顾问题呢?更深入地说,其合作制(合作社)属性又该如何解释呢?
因此,可能要对传统的合作社理论进行创新,否则,很难解释新型合作社形态的合作制属性。具体地说,可能要将惠顾分为直接惠顾和间接惠顾,前者是指成员以其自己生产的产品(服务)进行投售(专业合作社就是如此),后者是指成员以其自己拥有的基本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进行委托生产并进行投售。据此,或许可以将合作社分为业务惠顾型合作社与要素惠顾型合作社,前者是直接惠顾者(即直接生产者)拥有并控制的组织,后者是间接惠顾者(即要素拥有者)拥有并控制的组织。
不过,要素惠顾型合作社与股份企业又有什么区别呢?是从事农业?当然不是;是公共财产?也不是,存在公共财产并不违背合作制,反而是经典合作制的重要特征;答案是民主控制,是基于“人本”的民主控制。换言之,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根本性差异就表现在:合作社是“人本”(以成员为根本)的民主,而公司是“资本”(以资本为根本)的民主。具体而言,合作社的“人本”民主是基于人格的、建立在惠顾(使用)基础上的“人本”民主,这里的“人”特指的是惠顾者(使用者)。既然合作社的主要民主方式是直接民主,那么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必然主要是“一人一票”的形式。只不过,现在可能要把惠顾从直接惠顾拓展到间接惠顾了。
所以,如果要认定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类如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的合作社性质,那么,惠顾者成员(包括直接惠顾者和间接惠顾者)对合作社实施民主控制的底线一定要守住,要严格限制外来资本的投票权。或许只有这样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类如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合作制(合作社)性质才是可以解释的。
因此,基于对“惠顾”的重新诠释,可以看出,现在的合作社大多已从过去的以单要素合作(特别是劳动合作)为主走向了全要素合作。杂糅了各种要素惠顾的合作社大多力图突破经典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特征,成员关系更为紧密,持股也未必均衡,决策也不太强调“一人一票”,分配更是多以按股分红为主等,更多地带有股份制色彩。于是,可以认为,我国当前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属性,同时产业化和制度化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中间组织。因此,虽然可以放宽惠顾,但仍要坚守服务成员的基本宗旨和民主控制的组织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