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
【摘要】在“共同起草人”的新角色中,法律翻译者承担起以前严格保留给起草者的任务。长期以来,法律译者和起草者常被称为“机械的文字润色者”。但埃尔默·德里德加却认为“优秀的起草者不仅仅只是机械的文字润色者,还是立法过程中具有创造性的参与者之一”。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翻译者的角色变化,以及在不影响法条的实质意义的前提下,法律翻译者在多大程度上可在平行文本中发挥语言的创造性。
【关键词】法律翻译 法律译者 角色变化 语言创造性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2016年度全国高校外语教学科研项目”,项目名称: 甘肃省法律翻译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7-0233-02
引言
法律文件翻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翻译之一。早期欧亚世界的两个竞争对手埃及人与赫梯人于公元前1271订立的和平条约,是历史上记载的最为古老的法律翻译文本。而在如今的多语时代,法律翻译作为必要的传播媒介在国内法及国际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翻译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开始立法改革并引入了新的双语起草模式。自此,法律翻译者的地位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法律翻译者的身份开始朝着具有广泛决定力的“共同起草人”转变。
1.法律翻译中译者的角色变化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翻译者是介于“文本制作者”与“文本接受者”之的一个“信息传递者”(mediator)。直到20世纪,法律翻译者开始逐渐摆脱了原来被动的地位。西方翻译理论家认为,法律翻译者应当是具有权威和责任的“法律文本制造者”。美国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知名学者沙切维奇则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始,由于加拿大开始立法改革并引入了新的双语起草模式,法律翻译者的地位自此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法律翻译者的身份朝着具有广泛决定力的共同起草人转变。”这种转变使法律翻译者与其他的“法律文本制作者”建立了一种动态的关系(dynamic relationship)。这种动态关系如下图所示:
由上圖可以看出,“法律翻译者”和“文本制作者”建立了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他们一起与真正的文本接收者进行交际行为。法律翻译者的这一地位有助于控制或协调文本制作者的“情境因素”,从而使一份法律文件的两个或多个平行文本参与到同一个交际行为之中。但是,法律翻译者要扮演好法律文本制作者的角色,首先要充分理解而不是解释源语文本的内容,法律翻译者不能逾越自己的权限,只能在法律的含义之内解释文本。法律翻译在确定某一法律文件的一致意图时,还一定要避免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因为根据文本内容与目的对模糊的法律陈述进行解释的权利属于法官,法律翻译者并不具有这样的权利。如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律翻译者必须向原始文本的起草者或制作者征求意见。同时,沙切维奇还对法律翻译的目的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她认为,“法律翻译的目的在于传达立法意图,保存原有的法律精神”。法律翻译者扮演的只是目的语文本制作者角色,他甚至应该是立法文件的一位“共同起草人”。
2.法律翻译中译者的语言创造性
长期以来,法律翻译者和法律起草者常被称为“机械的文字润色者”。然而德里德加却认为,“作为法律翻译者必须享有语言所允许的最广泛的自由”。由于基于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及准确性的考虑,也许有人会否认这种创造性,但我们不应该忘记,由于翻译的领域不同,创造性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实际上,在保持单一法律文件的统一性的前提下,法律译者可在平行文本中发挥语言的创造性。当然,即使是细微的语言变化也可能会影响法律文本的实质意义,因此译者在做语言方面的决定时必须考虑法律因素。正如纽马克所说,“法律翻译中必须要注意术语及功能的差异,同时也不能忽视文本意图以及所有可能出现的解读和误读。”由此可知,法律翻译比其他翻译更具局限性,他们必须决定何时、何地、为何、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发挥语言的创造性。
2.1句法使用上的灵活性
几百年来,法律翻译者在翻译时尽可能地贴近源语文本的句法结构,这主要是担心任何改变都可能会破坏思维过程。直到译者理解法条如何适用并能够表达预定的逻辑关系时,这种忧虑才消失。法条的基本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如下的:如a,则b。也就是说,只有满足构成的a的条件才能履行b。因此,用条件句表达法条就再自然不过了。库德分析条件句时指出了法条的四要素,即“情况、条件、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由于a是b的前提条件,库德坚持认为事实情况应位于法律陈述之前,并且四种要素要按照上述顺序出现。但是,现在人们已不再认为库德规定的要素排列顺序是强制性的了,在不改变其实质意义且不破坏思维过程的前提下,用不同的方法表达同一条款是可行的。以下的例子对译者有重要启示:
1)where an applicant has passed the test, if he pays the fee, the Minister shall grant him a licence.申请人通过了测试的,如果缴纳了费用,部长应授予他执照。
2)where an applicant pays the fee, if he has passed the test, the Minister shall grant him a licence.申请人缴纳了费用, 如果通过了测试,部长应授予他执照。
3)where an applicant has passed the test and paid the fee the Minister shall grant him a licence.申请人通过了测试的,且缴纳了费用的,部长应授予他执照。
4)where an applicant who has passed the test pays the fee the Minister shall grant him a licence.通过了测试的申请人,缴纳了费用的,部长应授予他执照。
5)where an applicant who has paid the fee has passed the test the Minister shall grant him a licence.申请人缴纳了费用,通过测试的,部长应授予他执照。
从上面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在以上所有样本条款中,法律陈述“部长应授予申请人执照”(the Minister shall grant him a licence to an applicant)始终保持不变。法条在句法上的改变,并不影响法条的实质意义,进而不影响其适用。因此,无论一个条款有多复杂、多长,法律陈述应始终位于主句中。虽然在表达和排列构成事实情况的两要素时,通常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但译者必须能够清楚地表达预定的逻辑关系。同时,虽然表达方式可以多样化,但译者在表达事实情况时必须十分的谨慎,千万不能随意改变命题内容,以免有损统一解释原则甚至引发诉讼。总之,在不影响法条的实质意义的前提下,译者应为了表达清晰、突出强调和增强效力的目的发挥语言的创造性,切不可盲目的发挥创造性。
2.2 起草习惯和起草风格上的灵活性
由于语言及文化的差异,不同的管辖区域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起草习惯和起草风格。例如,由于条件句能直接表达各种许可和要求,普通法的起草者喜欢使用基本的条件句。而与此同时,大陆法的起草者则喜欢使用条件句的变体,习惯用较间接的方式表达相同的意义。此外,普通法的起草者试图使法律更加缜密、复杂化,以此来限制私法自由裁量权。因此,为了达到精确的目的,普通法的起草者经常重复个别词语甚至整个句子,而大陆法的起草者却尽可能地避免重复。例如在普通法系中有如下习惯表达:
—若P实施了X行为,P应受到Y惩罚。
在不改变实质意义的前提下,译者可用根据特定的管辖区域的起草风格,灵活表达实施情况的命题内容,如下所示:
1)—实施了X行为的P应受到Y惩罚。
2)—实施了X行为的,应受到Y惩罚。
3)—任何实施了X行为的,应受到Y惩罚。
因此,法律译者在不影响法条的实质意义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特定法系或特定管辖区域的起草习惯和起草风格,灵活处理,适度调整,使其能更好的契合目的语的表达风格和习惯。
3.结语
毫无疑问,过去法律翻译者的角色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主要是担心译者的主观性会破坏文本制作者的原始意图。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律翻译者花费了很长的时间才获得了语言方面的些许决定权。但是,法律翻译者不能逾越自己的权限,只能在法律含义之内灵活的解释文本。总之,译者在不影响法条的实质意义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情境,适度的发挥语言的创造性。但是,译者必须始终谨慎小心,即使是细微的语言变化有时也会改变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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