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萍
【摘 要】婚姻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又是我们研究不同时代社会状况的窗口。宗法社会首重血统的延续,古代世人的婚姻观认为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传宗接代。唐代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律的典型巨作,在婚姻的成立、解除等方面,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婚姻制度。因此对其婚姻法律规定的研究对指导我国现行婚姻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自西周以来父母就拥有对卑幼的主婚权,西周宗法制度规定,子女双方的婚姻的成立以及解除都是由父母进行决定,而且要经过媒人的撮合,这样才具有正式效力,体现了西周时期对礼的重视程度之高。《诗经》中对此有经典表述i,由此可以看出,由父母决定婚姻的缔结已经是一个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要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防止违反宗法礼仪制度。
在唐代之前,父母对子女的主婚制度规定就已经形成,但是并没有载入法律,而是在礼仪制度中予以规定。《唐律疏议》对主婚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完善,规定了父母可包办婚姻。但若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要对主婚人进行处罚。若子女不服从父母的话,长辈可以告官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但官府对此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父母不告的情形也是不会主动追究责任的。ii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婚姻制度,是指无论天子、诸侯,还是平民百姓,男子只能娶一位妻子,即嫡妻,嫡妻须经六礼的缔结程序方可合法有效,后文将予以论述。虽是一夫一妻制,但对于贵族官僚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制最初始于夏朝,制度的设立与当时社会组织形式离不开关系,是为了维护血缘关系,保证嫡长子继承制的顺利施行。“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实则对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有了明确的划分标准,这对于维护家庭的团结和国家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唐代的一夫一妻制尤其发达,唐代法律虽然禁止重婚,但可以纳妾,这不仅利于繁衍子嗣,对维系家国相通的宗法制度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严格的婚姻等级制
唐律的内容始终都围绕着封建的等级特权原则,封建的婚姻制度一样也具有封建社会的这个特点。即使这种等级制度相当的不公正,却被广为认同。这意味着同罪不同罚,贵族因身份的尊贵就会享受减轻甚至免于处罚,身份卑微者则反之。唐代的婚姻制度也体现了严格的等级特权原则,《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只可在同一阶层中的人之间缔结。
婚姻等级制度最早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婚姻等级制度禁止良贱为婚、贵贱为婚等。良人是指农民,《唐律疏议》将贱民区分为两种——官贱和私贱,官贱是指专为官府做工的奴婢,而私贱则为私人家庭中的家奴。在古代,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不被视为人,没有人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唐律严格规定禁止良人与贱民缔结婚姻,若违反唐律予以结婚的,处以杖刑一百。
同时,唐律禁止贵贱为婚,封建社会强调要门当户对,若非门当户对者结婚被视为奇耻大辱,《唐律疏议》还为此制定了严格的婚姻等级制度予以限定,规定相同阶层的人才可缔结婚姻。基于社会政治的原因,唐律还规定了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不得与其所监临的妇女为婚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疏议》使得等级婚姻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化,这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礼教色彩,而且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对唐代的盛世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四)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原则最早源于西周时期,而后的各个朝代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不婚、同姓不婚以及亲属不为婚三种情况。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iii的论述表明了古人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这也是同姓不婚原则制定的最主要目的;其次是从联姻带来的益处考虑的,通过婚姻的缔结可以与异姓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对家族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最后是基于宗法礼教规范的原因,对维护宗族的伦常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唐代对于同姓不婚原则的规定更加明确,规定了违反的的法律后果,在接受唐律制裁的同时,缔结的婚姻也要解除。唐律对于同姓不婚的限制不仅在古代社会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而且与我国现如今的医学也相符。
唐代既规定了婚姻等级制度,又限制了同性、宗亲、近亲结婚,这一方面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对提升民众的进步意识,宣扬科学的婚姻观意义重大,既有封建也有先进,体现了统治者在专制、落后的封建社会下的进步色彩。 iv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今立法的启示
(一)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
自西周以来,统治者一直在强调礼与刑的关系v,认为在维护封建统治上礼与刑二者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关系。随着朝代的发展和变迁,唐代在此基础上发展更为完善、体现更为突出。不仅在政治、经济、刑事等方面全面体现,而且在婚姻制度的成立、解除等方面也无不在体现礼法合一的思想。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前提,到解除婚姻时的休妻理由“七出”、对休妻的限制“三不去”,以及法定解除理由“义绝”、协议解除“和离”等,都表明了唐代统治者的注重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
这对我国现如今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立法时不仅应考虑法律的规定,还应当考虑礼的精神,二者不可偏颇,互相结合,缺一不可。
(二)保护妇女利益的法律思想
随着社会的开明和进步,唐代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开放,尽管在《唐律疏议》中关于《户婚律》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思想仍不少见,但进步的是统治者开始关注妇女利益的维护。例如在规定父可休妻的“七出”之外详细对“三不去”予以限制,以及对于协议离婚的“和离”的开创,这实际上对封建的婚姻观念提出了巨大了挑战,让法律充满了人情味,唐律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亦值得我们现如今的立法借鉴。
(三)强调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思想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干预,婚姻制度不仅关系家庭的和睦团结,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政权的稳定持久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首先,统治者对婚姻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予以扩大。相比以往朝代,很多制度由以往的礼制调整而在唐代归为法律的调整范围。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七出”、“三不去”等等制度,在以往朝代虽有规定,但都未被纳入法律中,唐代统治者将其归入法律,体现了國家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强制干预。其次,民事行为刑事化。对于往往用民事法律予以规范的行为,唐律将其归于刑事处罚,这虽然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所违反,但对于现代的立法也是有其借鉴意义的。在一些需要严惩的民事行为处于重罚可以使民众增强法治意识,并使法律保持其权威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典的经典之作,对整个古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延续,都大有裨益。虽然唐代处于政治经济鼎盛发展的时期,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立法和制度不可能一直处于一帆风顺中。婚姻制度是一切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婚姻制度的分析和深入了解,可以指导我们未来的学习生活和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而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注释:
i《诗经》中《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ii哈玉红,浅议《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甘肃高师学报,2005年第10卷第1期。
iii《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iv方亚光《从<唐律·户婚>看唐婚姻的双重性》,《学海》,1994年第2期。
v《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