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018-09-03 03:47徐伟男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

徐伟男

【摘 要】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是指刑事司法主体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機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将其掌握的与刑事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向刑事司法活动参与人和公众公开。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使得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也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还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大打折扣。鉴于此,加快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了。

【关键词】刑事司法信息;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一、当前刑事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统一、明确的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当前刑事司法公开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法律层面对刑事司法公开的系统规定。虽然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并没有将司法机关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所以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还无法可依。刑事司法信息相关的规定只能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公开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决定中找到一些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途径较少

司法机关在对信息进行公开时最常运用的是网络公开和现场告知的方式。虽然目前大部分法院、检察院已开通了官方网站以及官方的微博。但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很多基层的法院、检察院网站除了简单的法院概述,法律法规介绍和一些其他的司法行政信息外,并没有太多与案件有关的东西。

(三)缺乏对媒体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

我们应充分重视新闻媒体舆论的力量,舆论的力量有的时候可以干预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进行。新闻舆论对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中最具影响力的监督方式[2]。但是由于很多媒体很大程度上不客观报道引导了舆论的走向。舆论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进行。对案件事实的有目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四)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必须具有相应监督措施对其运行进行监督。刑事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还不成熟,缺乏对此制度进行监督的具体举措。刑事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广泛的群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对象在刑事司法信息公开过程中,大部分时候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的接收信息。从这个角度分析,刑事司法信息的权利主体也不会积极的对信息进行公开。

(五)缺乏救济机制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刑事司法信息的公开。我国刑事司法机在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建设方面存在着诸多障碍。如内部运转障碍、法制环境障碍、体制机制障碍等。对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措施没有任何益处。

二、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及配套制度

(一)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1.刑事司法信息的公开应尽量体现便民化

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刑事司法信息对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三者公开。方便当事人充分了解刑事司法活动的进展,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刑事司法信息的公开不仅要做到全面公开而且还要做到及时便捷的公开,要从不同角度考虑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是否能让查询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进行查询。这就需要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充分尊重和满足信息查询主体的需求差异化,通过口头告知、书面、网络多种公开的方式对刑事司法信息进行公开。①

2.设立第三方司法公开委员会

作为司法公开或者不公开权利的救济制度,复议以及申诉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们是某个体系内部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法克服其部门内部利益的影响,从而也就无法真正保障司法公开②。司法公开委员会在性质上是独立于法院系统的专门机构,在人员构成上由上级法院指派的成员组成,在职责上对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公开或者不公开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对于司法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对于该项决定,当事人或者有关社会媒体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二)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配套措施

1、救济机制

刑事司法信息的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向当事人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在保障隐私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信息进行最深层次的公开。对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救济具体有以下三点:第一,申请人向刑事司法机关申请公开信息,对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司法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法机关申请一次复议。第二,社会大众认为刑事司法机关不作为,对该公开的信息没有予以公开的。公众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进行举报。第三,刑事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上一级刑事司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该对相应人员进行追责。

2、监督制度

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在于能不能建立完善的监督措施。以下将从监督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对监督机制进行讨论。

(1)关于监督主体。从刑事司法机关的特点上看,将监督主体分为内外两个

维度。其中一个是刑事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刑事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制定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另外一个是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它包括人大以及各级人大成立专门机关的监督。通过人大对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然后根据监督的情况提出评议意见。还包括各社会组织、法人、公民可以对相关刑事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2)关于监督内容。首先,应对司法机关有否及时对刑事司法信息予以公开进行监督。一方面是从范围上来说。主要是对刑事司法机关有没有故意对消息加以隐瞒,不进行公开进行公开。另一方面监督刑事司法信息有没有按时进行公开。是否存在刑事司法机关故意拖延时间。

(3)关于监督方式。首先,刑事司法活动中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以及公开的内容不符合规范的,都应该责令刑事司法机关进行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的,上一级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其次,应在刑事司法机关内部建立接收举报、投诉的办公室,对举报人、投诉人反应的问题进行记录。在立案大厅或法院网站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司法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和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予以详细的登记并及时对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参考文献】

[1]姜树政.民众知情权视域下的司法公开进路[J].山东审判,2013(05).

[2] 闫博慧.我国司法公开的主要障碍及其保障探析[J].法学杂志,2016(4):1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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