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华早报》9月2日文章,原题:在持刀反击宝马驾车者的致命案中,中国(电动)自行车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对一起引发全中国关注的案件,警方已认定自行车主于海明对砍刺宝马轿车驾车者刘海龙并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警方认定于当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案发地江苏昆山警方周六晚些时候发布通告说,“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此外,昆山警方调查发现刘海龙此前曾犯下故意伤害等罪行。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后,该案件引起全国高度关注并令于海明获得广泛公众支持。不过,中国内地法院过去对像于这样的“被告”大都做出不利判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江苏检察在线曾(转)发帖子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中,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
专家表示,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有些过严。实际上,立法者已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
众多媒体支持昆山警方,称之为“法治的胜利!”法律的价值在于剥离感性纷繁的舆论情绪,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本案中,维护正当防卫权利,体现的正是对“以正压邪”价值的弘扬和宣示。▲
(作者弗兰克·唐,崔晓冬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