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以明
摘 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为办理醉驾刑事案件提供了较为细致的指引,同时,也使得人权保障落到实处;即便如此,实践中,处理醉驾案件仍旧存在诸多困难。本文拟从笔者经办案件入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立法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适用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醉驾;强制措施;办案期限
2011年5月1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为危险驾驶罪,该罪的刑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而2013年12月18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醉酒驾驶入罪规定得更为详细,促使公众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虽然该《意见》的出台,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处理标准,但毕竟存在上位法的限制,法律之间并没有很好的衔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适用,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本文拟从笔者一起经办案件入手,来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所适用法律应如何改进。
一、案例介绍与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介绍
2017年6月10日,唐某酒后开电动车回家,被A市(县级市)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及血液检验,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当晚被刑事拘留。鉴于唐某2017年6月19日仍被羁押于A市看守所,笔者于2017年6月20日向A市公安机关及A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应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后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答复笔者,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6月13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而此时唐某未经逮捕已被羁押十几天之久;笔者遂向A市看守所及该市检察院驻A市看守所检察官提出未经逮捕对唐某长时间羁押程序不合法并提出应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该两个部门都认为程序没错,唐某最终在早已超过法定拘留期限、未经逮捕的情况下接受法院的审判,被判拘役两个月。
(二)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轻,在我国《刑法》以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罪名中,本罪是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罪名;因不同于其他案件有足够长时间的审前羁押期限,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在什么期限内办结?强制措施怎样适用?实践中操作不一。鉴于此,笔者拟对危险驾驶案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谈谈个人看法。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现行法律规定
(一)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
侦查期限:侦查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期限,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需在什么期限内完成,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为了防止久押不决,按照《刑诉法》第154~157条规定,逮捕后一般继续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达7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169条及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需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在此期间,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最多退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审查起诉阶段2退3延,最长期限可达6.5个月。
一审审判期限:《刑诉法》第202条以及第214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规定了不同审限,普通审一般三个月内审结,简易审一般一个半月内审结。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1.是否可以逮捕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对象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仅仅是拘役6个月,不存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据此,不能对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2.能对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刑拘多久?
既然不能逮捕,只能刑拘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那么,能对其刑拘多久?《刑诉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显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据此,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刑拘3日,顶多也只可延长至7日。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逮捕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时不能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进行逮捕,而《刑诉法》第72条所规定的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是行为人符合逮捕条件;由此可知,对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既不能逮捕也不能监视居住,但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根据《刑诉法》第79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的规定,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可以逮捕。
三、我国立法有关本罪在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适用上的缺陷
(一)办案期限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1.对检察院、法院审结此类案件是适用《刑诉法》规定的各自办案期限还是应当在拘留期限内办结,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駕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1款“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的规定,检察院、法院审结此类案件是适用《刑诉法》规定的各自办案期限还是应当在拘留期限内办结,法律并未加以明确规定。
《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期限,仅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的一部分;从字面上来看,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有各自的办案期限,而单单在审查起诉阶段两退三延(最长6.5个月)的情形下,办案期限就超过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期(6个月拘役)。但假如要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在客观上也是存在难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可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如果依法将庭审时间提前三天公告,这势必又得将仅有的几天拘留时间用去大半,进一步导致超期拘留;虽然这种做法能保证嫌疑人或被告人一直在案,能够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拘留只能公安机关适用,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延用该措施,显然是名不正言不顺的。
由此可见,检察院、法院审结此类案件,无论是分别适用《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办案期限还是适用刑事拘留期限,都有不妥之处。
2.审前刑事处理程序耗时长,影响诉讼效率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在性质上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案情简单,证据固定,法律规定明确,量刑幅度细致,理应得到快速处理。在实践中,有的地区也确实做到了对醉驾案件的快速处理,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郑红艳2017年5月12日上午接连审理的3起醉驾案,该3起醉驾案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法院最终宣判,整个流程都只用了不到48小时。
但有的地区,一起醉驾案件,从最开始的刑事立案到最终的审判,走完整个程序,短则需要1至2个月,长则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这还不包括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及二审时间,这不但达不到教育警示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反而助长其不满抵抗情绪。如前文所述笔者办理的该起醉驾案,从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法院作出判决,唐某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耗时近1个月,诉讼效率非常低。
3.速裁程序普及率不高
自《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至今,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促进作用;然而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危险驾驶案,比例还不高。究其原因,首先,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多数都认罪,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必须有提供法律帮助的法援值班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场见证,部分公诉人避免增加此项工作而不主动适用速裁程序;其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不仅是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具结书作见证,还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诉讼程序选择、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工作,法援值班律师的人数需求压力大,就连走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前沿的广州市,目前还在继续扩大招募刑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因此,即使是广东省等8个试行刑事辩护全覆盖省份,仍然没有缓解危险驾驶案中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援值班律师缺位的情况,即使公诉人主动适用速裁程序,也可能会出现欲速不达的尴尬局面;再者,未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省份,多数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条文及刑辩制度本就知之甚少,在没有聘请律师辩护又没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多数不懂得申请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
(二)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缓刑”的处罚模式,会出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倒置现象
在醉驾入罪以前,主要靠行政处罚,原先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如果在刑事处罚体系下,采取“取保候审+缓刑”的处罚模式,则会造成被告人实际的监禁时间(7日)比原先的行政处罚还短的倒置现象。
2.采取“拘留7日+取保侯审+监禁刑”的处罚模式,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释放后又被羁押的尴尬局面
广州等城市,对醉驾犯罪嫌疑人,都采取先刑拘7日,然后取保侯审,再由检察院直诉到法院;使用该等模式,如果判处醉驾人缓刑,虽然实质监禁时间少于行政处拘留时间,但毕竟受监禁过,且受的是刑罚,会留下“案底”,会起到一定的震慑犯罪作用;但如果法院判处醉驾人监禁刑,就会出现犯罪赚疑人释放后又被羁押的尴尬局面。
3.实务中,存在对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拘后没有变更为取保候审,一直超期羁押办案的情况
部分地区实务中,考虑到嫌疑人不是本地人,一旦采取取保候审,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而在法定拘留期限届满后继续适用拘留措施;但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的规定可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届满而不能办结案件的,应将已采取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再继续办理案件。
笔者前文所述的唐某危险驾驶案,唐某2017年6月10日即被刑事拘留,6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法定拘留期限届满后,唐某仍处于在押状态,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立法的构想
(一)规定危险驾驶案件具体的刑事拘留标准,完善羁押程序
鉴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刑期短的特点,如果一律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并不现实,也无法确保不违法刑事拘留。笔者建议设置较短的办案期限,以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处理,化解诉讼程序期限的冲突,原则上可将刑事拘留期限缩至1到3个工作日。具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人身危险性采取“定性+定量”的模式来考量,划分拘留期限的长短。如将血液酒精含量140毫克/100毫升为一个划分节点,再分析有无《關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8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血液酒精含量140毫克/100毫升以下(含)、偶发醉驾、为救治病人、为挪动车位短距离醉驾等应该将拘留期限缩短至1~3日,而对于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拘留期限可达4~7日,但若在4~7日内无法办结,不能延长期限,而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是释放醉驾人。
另外,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提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侦查机关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人权。我国现行法律是在逮捕后,检察机关才介入对羁押之必要性审查,鉴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违法羁押的情形更为普遍和严重,因此,对该类特殊案件,更应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前进行。
(二)简化办案程序,重视对该类案件酌定不起诉的运用,提升诉讼效率
现场查获醉驾型案件,程序可以进一步简化,对于符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首先,此类案件在符合速裁程序案件的前提下,可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当日或次日提起公诉,同样,法院受理后,当日或次日开庭并宣判及送达判决书。
其次,将案件进行分类分工处理,如在审查起诉环节,像此类轻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更为迫切的是想尽快得到法院审判、摆脱讼累,法院可采取集中审理的方式;同时,对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要求应同样降低,检察官出庭的形式可以更多一些,可考虑实行出庭公诉人“值班”制度,在相对集中办理的基础上,对不同承办人办理的此类案件,由一个公诉人出庭,将他人办理的案件一并出庭。②甚至在速裁程序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除应法官要求出庭参与庭询,以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保障地区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
其三,简化开庭公告环节,此类轻罪案件涉及的利益较小,不经过公告程序对刑事案件需要审判公开的影响微乎其微,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获知即可。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诉讼效率,还应当重视此类案件酌定不起诉的运用。随着机动车的逐年增加,醉酒驾驶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但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下降趋势③,说明醉酒驾驶案件为无被害人的初犯、偶犯居多。另外,对于那些根本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是因侥幸心理而造成危险驾驶,应从轻处罚。再者,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即使不予起诉,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对行为人进行警示告诫,比如2017年11月28日,在醉驾男子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温州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速裁程序的运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建议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17年10月22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宣判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其中被告人张某的危险驾驶案,该案从庭审到宣判耗时不足5分钟,大大节约了诉讼参与人的时间及办案成本,可见,速裁程序应大力推广适用。
对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地区,还应壮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让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能够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下,及时对自己的行为有个准确认识,自愿选择速裁程序。
醉驾离我们的生活近在咫尺,绝大部分人都知道醉驾是要被抓起来的,但对于抓起来之后该怎么处理,多数人都是云里霧里,希望通过本文的浅谈,能对危险驾驶案的办理指明道路,愿在严厉打击醉驾的同时,也能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更趋人性化。
注释:
①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N].https://wenku.baidu.com/view/4653e07b27284b73f2425085.html.
②陈德.“一步到庭”办案模式的实践探索[N].2017.
③傅蕾.醉驾入刑五年酒驾肇事下降18%[N].人民公安报,2016年4月29日.
参考文献:
[1]潘羽洪.浅谈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及处理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7.10(中).
[2]陈彬.醉酒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问题实证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1.29.
[3]宋琦.轻罪案件刑事处理程序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7.08.
[4]黄曙,周非儿.危险驾驶案件程序问题及规范建议[J].人民检察,2016.
[5]刘仁文,敦宁.醉酒入刑五年来的效果、问题与对策[J].法学,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