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带来的管党治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这一马克思主义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清醒认识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紧紧盯住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这个症结,牢牢抓住党的纪律这个重器,逐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思想,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卓著成效。
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历来注重标本治则,对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辨证施治、对症下药。改革开放以来,从“着力治标、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我们党经历了一个认识上日益深化、实践上不断发展的过程,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的严峻复杂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研判、审时度势,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这一论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准确把握。反腐败既要关注腐败行为这一“现象”,又要透过腐败行为发现背后的深层次体制机制弊端这一“本质”。一方面,腐败现象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和社會公平正义,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群众视腐败现象为“眼中钉”,惩治腐败刻不容缓。在腐败高发态势下,必须“敢于用治标的利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打虎”“拍蝇”两手硬,通过治标实现惩的威慑,既坚决惩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达到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目标,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从而为治本赢得时间。另一方面,腐败现象易发高发、屡禁不绝,根子还在于体制机制不健全,源头治理任重道远。从近年纪律审查、巡视巡察情况来看,当前我们党内制度的笼子扎得仍然不够紧,仍存在着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作出了部署,推动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着力实现“釜底抽薪”的治本功效;十九届三中全会更是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大力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对从根源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土壤具有根本意义。总之,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尽管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情况会有所侧重,但绝不能非此即彼、互相割裂,唯有深化标本兼治,才能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问题,只盯着少数几个违法犯罪的严重腐败分子,忽略了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整体情况,失去了对全局的掌握。针对这一情况,党中央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这一要求体现了对部分与整体辩证关系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部分是整体的部分,二者相互依存;整体的功能状态会影响到部分,部分的功能状态同样会波及整体,其中关键部分甚至会起到决定作用,彼此相互影响。我们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用雷霆手段严惩少数腐败分子,绝不姑息养奸;另一方面要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为了使纪律真正挺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在党章中固定下来。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体现了党纪的指引功能,有利于治未病、“护森林”;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体现了党纪的纠正功能,有利于治初病、“正歪树”;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体现了党纪的惩戒功能,有利于治已病、“救病树”;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体现了党纪的净化功能,有利于除病灶、“拔烂树”。实践证明,“四种形态”兼顾“树木”与“森林”,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纪的多重功能、实现“惩治极少数、管住大多数”的目标,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大创新举措。
腐败是权力的寄生虫、是权力滥用的产物,而权力之所以会被滥用,主观方面是由于掌权者的肆意妄为,客观方面则是由于权力行使的失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最终通过内因起作用。要防范腐败现象发生,就必须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着力。5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着力构筑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
所谓“不敢腐”,是指通过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形成极大震慑,从而使潜在的腐败分子心存敬畏、不敢伸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过去5年里,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有力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所谓“不能腐”,是指通过建立健全机制、扎紧制度的“笼子”,形成有效约束机制,从而使掌权者不得“任性”,确保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把权力运行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制度治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制定修订党内法规90余部,管党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所谓“不想腐”,是指通过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之“堤”,形成自律机制,从而永葆“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不敢腐”和“不能腐”都是侧重于强调外因的重要作用,而“不想腐”则是侧重于发挥内因的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内因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坚持思想建党,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筑牢“四个自信”,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高尚道德情操,才能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目前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下一步要继续保持“不敢”的氛围,着重在“不能”和“不想”上下功夫,坚持守底线与高标准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努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针对长期以来纪律体系分类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2015年党中央结合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违纪行为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形成了党的“六项纪律”的体系框架。六项纪律抓住了管党治党的主要矛盾,共同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六项纪律之间并不是并驾齐驱、等量齐观的,其中有主次之分。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中各方面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叫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处于被支配地位、起辅助作用的方面叫矛盾的次要方面。一方面,政治纪律是管党治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政治性是党的根本属性,政治纪律是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全党在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上必须坚守的刚性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一个政党如果允许其成员随心所欲地“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那么,这个党就会变成任意讨价还价的“自由市场”、成为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绝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更不可能有凝聚力、战斗力。因此,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另一方面,其他纪律是管党治党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任何严重违反其他纪律的行为,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都会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纲,其他纪律是目,只有提纲挈领抓好政治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一体抓好党的六项纪律,从而实现“纲举目张”的效果,用纪律的“天网”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治国理政提供坚强保障。
事实反复证明,党员领导干部“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过去,由于纪法不分,许多党员领导干部把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底线作为自己的行为底线,降低了自我要求,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到追究时已经积重难返,这其中就反映了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量变是事物量的规定性的变化,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而质变则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的显著变动;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逐渐从量变转向质变的。必须牢记“转化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量变到质变、小错到大错、“破纪”到“破法”。
为了防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通过纪法分开,突出纪律的独立价值,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纪律约束,就能够警醒党员干部防微杜渐。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70多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在法律底线前划出了纪律的“红线”,为保证党的先进性提供了有力保障。需要强调的是,纪法分开不等于纪法割裂,党内法规是国家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属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具有密切联系。党纪与国法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共同形成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规范体系。对于轻微违纪违规、正在发生“量变”的党员干部,通过及时执行纪律早打招呼、早提醒,让其知耻知止、悬崖勒马;对于涉嫌违法犯罪、已经发生“质变”的党员干部,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依法进行惩处,从而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责任编辑:狄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