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琳
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当前,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法治领域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需求。
近几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是对司法公正更加期盼。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发生了显著变化:过去,主要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即实体公正);现在,更加关注诉讼活动的过程是否公正(即程序公正)。当前,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司法程序设置科学合理,而且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都受到公正对待,都获得公正的权利主张机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不仅要追求程序正当、裁判正确,还要充分关照到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以公正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公平正义能实现、可感受、被认同。
二是对司法效率更加看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由于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作风有待提升,一些地区存在司法活动拖沓冗长、诉讼过程久拖不决等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对司法公开更加关注。推进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法院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64.6万件,观看量48.5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4278.3万份,访问量133.4亿人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提出了更多、更高、更新的要求,要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民主、强化司法便民,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受监督、有保障。
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还必须坚守防止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五年来,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锚案推动法治进步。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在于事实判断有误、法律适用不准,根本原因还是司法体制不完善。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健全追溯机制和纠错机制,用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司法人员素质等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诉讼程序重构的革命性变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对这项改革进行了专门阐述。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一年多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总体来看,在实践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立科学司法理念。理念是实践的先导,科学的司法理念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指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以科学司法理念为引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当前,要切实践行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控辩平等、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完善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全面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二是改革完善审前程序。审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准备诉讼材料、提供诉讼证据。科学、完备的审前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审判公正、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审前程序,改变“以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规范取证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案件证据的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司法监督。
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审判权实现的重要场所,法庭是生产和输出正义的地方。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审判环节要过硬,这就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依法合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严格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四是改革完善宣判制度。宣判即宣示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的制度。以往,当庭宣判率低,就让人觉得审判结果受法庭外各种因素的干扰,甚至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当庭宣判体现司法透明,符合审判公开、不间断审理(集中审理)等原则,大大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进司法公信力。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进一步规范定期宣判制度,让庭审主导司法公正的逻辑运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点多线长。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牛鼻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职业保障、司法人员素质、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律师制度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司法责任感。
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深化员额制改革,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与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额退出机制等。根据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类型等,探索不同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探索以聘用制、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辅助人员力量配备。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切实提升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要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要继续深化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探索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等专业性法院设置;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大力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着力构建新型司法管理体制,等等。
三要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提高当场登记立案率。加强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问题。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开展跨域立案试点,构建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立案新格局,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问题成为历史。
四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眼光向外”,整合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解纠合力。要将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小额速裁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范畴,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机构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
五要推进司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要推进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广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和智能化服务。要持续推进司法大数据应用,建设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推进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助推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扩大电子诉讼程序覆盖范围,实现线上证据在线提取、线上纠纷快速审理,稳步探索案件审理模式的创新改革。
六要完善司法監督考核评估机制。我国司法监督考核评估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诸如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已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指挥棒”,这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司法规律,甚至容易诱发违法办案、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质量效率优先,坚持素质与业绩适应、力量与任务相匹配,完善司法监督考核评估机制。同时,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以诉讼当事人、诉讼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等为评价主体,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作出客观、公正、准确评价,发挥其对司法工作的衡量、校正作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尹霞 马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