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市大集中模式的重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2018-08-29 02:10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8年1期
关键词:重庆市全市基础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由于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而选择不一,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中,共列出了5种不同的方式供地方选择:应用国家平台全国集中式、应用国家平台分布式,应用省(市)级平台集中式、应用省(市)级平台分布式、应用省(市)级平台省、市部分集中模式等。作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重庆市,虽然只是一个城市,但实际是一个小的省级架构,为此,在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模式的选择上,选择了数据、系统全市集中的大集中模式进行建设。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的业务面广,每项业务信息化基础各不相同,为确保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工作标准、规范和要求的落实,重庆市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的土地、房屋、林业、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方面的信息化现状做了较为细致的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方案》和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要求,在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下,编制了《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平台建设目标、思路、任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用以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的建设。

先数据后业务,打好基础,为系统运行提供保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过程中,全市始终坚持“先数据后业务”的思路开展工作。重庆市从2007年起开始了对土地房屋登记数据的清理整合,在历史数据库建设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2013年9月起,全市即启动了对土地房屋权籍数据的核查整改工作;2014年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始开展后,全市迅速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融入到本次数据核查整改工作中,这为2016年7月即全面实现全市国有土地及其上定着物、附着物登记的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全市2000余平方公里城镇国有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附着物的清理,形成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各不动产单元客体数据、主体数据、权利数据和业务数据均符合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要求,数据库数据约5.47亿条,全部投入使用。

根据实际划分系统模块,注重统筹,分步建设,确保系统协同工作。按照《方案》规划,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包括登记系统、业务协同和共享系统、信息查询和服务系统、统计分析系统、接入系统五个系统,于2015年3月1日在长寿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始应用。目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经按照《方案》的实施计划,按照全市系统和数据全市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全市40个区县国有土地及其上附着物、定着物等不动产登记业务8大类174小类登记业务从预约受理-正式受理-办理-登簿-数据接入-办结的全流程信息化运行。截至目前,应用系统已覆盖全市40个区县的40个登记机构、41个不动产登记局(含市不动产登记局)、407个乡镇国土所、40余家测绘机构,3898家开发企业;系统共有用户13068个,受理各类业务250余万件,发放各类不动产权证书130万本,不动产权证明123万份。总体来看系统运行稳定,支撑了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设模式的思考

对于系统建设及运行模式,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重庆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最终选择了全市系统和数据库集中部署、储存和运行,各登记中心和登记人员作为系统的终端接入,按照系统赋予的权限进行相关操作。

对于系统建设模式的选择,必须慎重,否则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将功亏一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充分思考和分析:

系统功能的灵活性和完整性。因大集模式涉及的用户多,且地域性大,因此,要求系统本身能适应诸多操作习惯和业务理解,因此,要求系统必须覆盖不动产登记全部可能业务,同时,对同一业务的处理方式可以是多元的,为此,系统需求分析必须充分,对可能出现的业务情况进行补充补漏的分析。另外,在详细设计阶段,还必须对可能的系统用户的业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掌握,在对业务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各项需求的实现方式进行设计,为满足不同的操作者,建议系统设计必须有足够的灵活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的业务办理者对系统的功能需求。

系统、网络及基础环境的稳定性。大集中模式的应用系统一个突出的特性是“大”:用户数量大,系统运行量大、系统覆盖的地域大等。因此,为充分保证具有如此多的“大”特性的存在,就要求系统本身和支撑系统所运行的环境必须能充分保障“大”的实现。再就是一个“稳”字,只有“稳”,才能确保大集中模式下的系统能够充分发挥系统业务性能和“大集中”的优越性。

业务规则的统一性。不动产登记虽然是一项新兴的业务,但同时也继承了原有业务的诸多习惯,因此,大集中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在集中应用系统的地域内,其业务规则必须保持高度统一,具体包括不动产登记分类(包括大类、小类和细类)、每项业务的办理流程(流程节点数和流程节点应该完成的审批内容等)、业务受理、办理表格形成及填写方式、业务受理要件、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填写等都必须统一,否则,所谓的大集中模式的不动产登记将是一句空话。

技术支撑的可行性。在拟采取大集中模式进行平台建设的,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由于大集中模式的“集中”特性,需要系统建设和运行技术“集中”支撑,数据库、系统、网络、存储等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和技术运维也就被“集中”。因此,建设模式的选择必须充分地评估本级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的实际情况。

资金投入的可行性。一个现实而又必须面对的问题是,“集中”的资金投入是否可以保障。虽然大集中模式建设比分散建设要节约建设经费,但因为大集中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其“资金压力”将全部体现在集中建设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单位,投入也很高。

行政执行的可行性。对于大部分建设者来说,技术有了,钱有了,业务需求有了,就“万事具备,只欠东风”了,只要一声令下,就可以“勇往直前”静观其成了。但笔者认为还差一个重要的支撑因素,就是行政执行的可行性,只有在强大的行政力支持下的“大集中”才有成功的可能,因为大集中模式在建设和应用中,需要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行政支持才可以解决。

重庆通过探索,建立了全市“大集中”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全市集中管理和业务系统的全市集中运行。通过采取全市集中运行的“大集中”管理模式节约了建设成本,提高了运行效率,并确保了不动产登记业务依据和规则的高度“统一”。但系统建设模式需要每个地方根据自身现实情况,综合思考各类因素,以作出正确的信息化道路选择,因为只有“适合”的,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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