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到期承包再延长30年是土地承包关系的新政策

2018-08-28 02:33李志伟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承包期联产承包经营权

李志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一决定,引起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和点赞。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关于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14年后再次进入修改模式,标志着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广大农民的庄严承诺进入了法律层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已有近40年。1978年、1993年我国农村开展了两次土地承包,通过不断创新、完善,已经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以1978年安徽省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1982年至1984年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1984年以前,土地承包期限很短,一般2—3年,也有少数是1—5年,这被称为短期承包;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第一轮承包中最早的1993年,到期。二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和期限的延长。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1993年,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年11月,中央要求“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三是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中央第十七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第二轮承包将从2023年起陆续到期,最晚2027年将全部到期。党的十九大报告于此时提出再延长30年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首先,近年来农业从业人员大量转移,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不断增加,现代农业投入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广大承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希望国家尽早明确土地承包政策下一步走向。这项政策给予及时回应并充分体现了“长久不变”的精神。其次,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最初提出15年不变,1997年开始进入第二轮承包期,提出承包期为30年。这次承包期再延长30年,这样三轮加在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长达75年,充分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第三,制度是为了发展目标服务的,这一政策安排在时间节点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个十五年”的階段安排高度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十九大贵州省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指出,确定三十年时间,是同我们到2050年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时间点相契合的。

好政策关键在于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省时指出:“如果在政策上左顾右盼,在工作上浅尝辄止,就会贻误时机。”从现在起,各级农业工作部门就应严格按照中央精神,认真学习、深入调研、加强谋划,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把这一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创造条件、做好准备。一是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证新一轮承包顺利推进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内蒙古扎实有序地推进土地草原确权工作。截止到目前,自治区已有91个旗县、9570个村开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面积约占全区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58%;草原确权承包试点旗共落实草原所有权面积27156万亩,使用权面积967.9万亩,草原承包经营权面积26657.2万亩。自治区将在2018年底全面完成内蒙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切实推进土地“三权分置”。对内蒙古而言,“三权分置”是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牧区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和草原“双权一制”后,自治区农村牧区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下一步,内蒙古将在中央的指导下,继续健全和完善配套制度,探索多种实现形式,真正让农牧户的承包权稳下去、经营权活起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三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接下来,内蒙古将不断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创新,不断壮大农村牧区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农牧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牧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四是维护好农民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并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各地必须按照中央要求,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而且“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民自己决定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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