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文艺界的“抄袭”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变得明目张胆、毫不掩饰。但另一方面,在人们批判抄袭的同时,也有批评家对此表示无可厚非:“没有人创作作品不借鉴和引用,况且这个信息交互时代本来就是让大家共同分享信息的时代,抄袭(抑或重叠)本就是一个事实,居然还把抄袭当回事。”众所周知,“抄袭”与“借鉴”两者的语义终归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当被混为一谈。那么,区分“抄袭”和“借鉴”的标准是什么?二者究竟有无边界?
众所周知,山寨、复制、挪用、临摹、抄袭、剽窃、借鉴这类词都有一个共通之处即指借用或参照非自己原创的、别人的成果来完成自己的作品或产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借用的程度不一以及词意的褒贬性不同。对于一幅作品借用多少才算抄袭,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量化标准。所以,艺术上的抄袭与借鉴的界定往往显得很主观,一方认为自己是借鉴,另一方却认为是抄袭。即便界定时结合具体的作品做综合考量,其结果常常存有大量的灰色地带,难以让人一致认可。通常,此类抄袭案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时多采用知识产权领域“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行为认定规则。但这种办法也只是一种权衡之策,在对“抄袭”行为没有准确的、量化的定义前,法律层面对“抄袭”的界定就永远站不稳。这种窘境肇始于两大原因:对艺术创作动因的不可推测和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不可测量。正因艺术家的创作动因和创作结果存在着模棱两可的解释,“抄袭”就“堂而皇之”地登上了艺术大殿。
艺术上抄袭的行为虽违背道德、违反法律,但纵观艺术史,似乎抄袭(抑或借鉴)行为的产生并未使艺术的发展受到停滞与阻碍,相反,还为突破艺术的边界提供了多种可能。中国古代艺术史上,画家多以临、摹、仿、拟的方式进行艺术创作,尤其明清时期此种绘画现象最为突出。西方亦有临摹、参照经典之传统。如戈雅的《裸体的玛哈》、乔尔乔内的《沉睡的维纳斯》、提香的《乌尔比诺的维纳斯》、马奈的《奥林匹亚》构图基本相同,也没有学者重新审视他们是抄袭还是借鉴。此外,西方现代主义艺术家马塞尔·杜尚认为:“艺术家不是造物主,没有办法像上帝那样从无到有、从零到一地创造东西。艺术家真正做的,只是在大千世界中选取美的、有意思的、发人深省的东西,拼成自己的艺术品并借此表达自己的感受。艺术家的水平高低,就在于对材料的选择是否精确,是否能打动更多人。”换而言之,艺术作品本身在形态方面具有必然的互相粘连性,由于图像、符号语言的有限,艺术家本身也并不具备可以与他人截然分割的视觉资源和思想资源,因而艺术家的绝对原创性早已名存实亡,即便有所谓的绝对原创性作品也只不过是一种高级的借鉴或抄袭,抑或在此基础上的一点小突破。
有意味的是,如果不涉及利益,艺术界“抄袭”是否成立?艺术创作本来就是一种个人意志自由的表达,是一种赏心悦目、陶冶情操之事,并不以换取名利为最终目的,而界定抄袭的目的是为了在艺术认同与经济利益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这一点就与从事艺术创作的初衷相违。在一个画家的作品没有变成自由买卖的“商品”之前,即便有所谓的抄袭他人的行为,也会被人认为是“仍然是在学习阶段中”、“纯粹出于个人兴趣”或者“纯属巧合”等,并没有人追究。只有其作品进入市场引发关注,并大面积传播才会有被好事者为了利益出来指正。此外,艺术上还存在自我抄袭,熟人之间互相抄袭等行为。凡此种种,在对“抄袭”行为没有准确的、量化的定义前,艺术上所谓的“抄袭”基本上沦为行业意义上的艺术家为了争夺名利的托词。
公允地说,鉴于法律层面对艺术上“抄袭”的界定缺乏准确的、量化的定义,导致部分心存侥幸的艺术家张狂地游弋于触犯法律与违背道德的界限之间。但仅做形式上盲目地抄袭而没自己独特的观念与想法的作品注定只能是劣质品。何况抄袭者只能抄走缺乏灵魂的作品形式,无法抄走作品的深层思想、意蕴以及创作者对生活的真切感悟与源源不断的灵感。抄袭前人与他人艺术风格的艺术家,都不可能创造出艺术典型。况且艺术史中,也不存在一位艺术家全靠抄袭而成为公认的大师的。
巴勃罗·毕加索《哭泣的女人》
乔尔乔内作品《沉睡的维纳斯》
提香作品《乌尔比诺的维纳斯》
就“模仿”来说,它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体行为,受社会群体意识的制约。只要个体之间存在交流,模仿行为就会发生。因为模仿是个体适应群体、获得发展的最初级手段。模仿的对象总是指向群体中能力强、有实效的个体。模仿也是个体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是个体从低级走向高级、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必然经历。但模仿也有层次高低、程度深浅、效果优劣之分。形式上的照搬、照抄同基于理解对象的精髓、与自然特点有机结合地进行的再创造,有实质性的区别。形式上的照搬、照抄称之为“抄袭”,理解后的再创造我们称之为“借鉴”。抄袭在任何创作领域都被视为恶习,因为这种做法违背创作的精神——真诚、独立、自由和独创性。而人们已无法把被借鉴的对象和最终形成的现实分离开来,它承前启后,既能表达现实的真实感又能表达对传统历史的尊重。
其实,美院、画院、社会画家的艺术创作群体中,经常有抄袭之事发生。拥有高名气或人气的艺术家更容易被抄袭与模仿,因为可以带来实惠和名利。上至六七十岁的画家,下到二三十岁的年轻画家,近年都被曝出抄袭事件。尤其是有些年轻画家不懂得如何将他人作品语言转换,甚至出现和抄袭作品完全一样的尴尬。
当提出这个问题以后,有朋友提出在艺术创作中“抄袭”和“模仿”的界限很难明确,有时艺术家虽然借用了别人的形式,但他所要表达的意思则完全不同,这种情况就不该被称为“抄袭”。这一点,康定斯基曾经做出明确的表述:“如果艺术家是为了表达内心的冲动和体验才使用别人创造的形式,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借用是符合了他内心的真实,那么他就完全有权力这么去做”。可惜我所说的那些画家,根本就不可能符合康定斯基的标准。
也有朋友说,即使在西方艺术发展中模仿前人也是惯常的做法。众所周知,毕加索的立体主义风格是受了塞尚晚期作品的影响,他的雕塑也和非洲的土著雕塑有直接的联系。但积极地学习前人的经验,将其转化为个人创新的动力和窃取别人的想法,将其作为通向名誉和财富的捷径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虽然世界上所有的艺术家都是从临摹别人的作品起步的,但真正的大师无一不具备独立的艺术风格。毕加索博物馆曾经举办名叫“毕加索窥视德加”的艺术展印证了毕加索受到德加影响,但他没有对德加的作品进行简单的抄袭,而是学习研究德加的作品,发掘他创作的根本动机和意图,并以更具创造力的方式进行创作。
临摹历来都被认为是中国书画传统功力的一种。古人临摹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练习方法,二是为了展示自己艺术表达的功底,而不是为了再创作来展现自己的艺术水准。原本,艺术教育大多都从研习经典开始,绘画要临摹,书法要师名家各体,音乐要演奏前人作品等,学习的过程也就是模仿和积累突破的过程。中国古代传统绘画中的临摹其实质就是借鉴。明清画家对古代大家绘画的模仿与复制很多,他们选择以这样的方式去体验与升华心境,因为他们认为传统的艺术有传统的范式,对范式的学习也是他们毕生的追求。这是在当时的观念下形成的对传统学习、传承以及个人创作规范的一个框架。
马蒂斯《 舞蹈》
常玉 《五裸女》
伟大的艺术作品都有深厚的文化根基作为依托,而很多当代艺术中的抄袭模仿者单一地窃取艺术形式,忽略了形式背后深刻的文化内涵,他们一方面与中国本土的传统决裂,一方面又缺乏真正和西方传统衔接的能力,毫无出自个人洞察力的表达。结果只能是没有任何文化语境和根基的艺术泡沫。关于自然和纯粹形式的真理看上去似乎是预定的,而关于生活和文化的道理则是在行为中不断生成的,我们把事情做成什么样,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道理。模仿或许是我们面对当下艺术创作必经的选择,但真正的艺术创作者绝不会满足于模仿,更不会容忍抄袭。
因为我们评判艺术作品优秀与否的标准是:独立、成熟和新意。
早些年,当我们的美术家们普遍以抄袭为耻时,好像并没有人成天拿着望远镜在美术圈里“巡逻”,并以打假揭黑为业;而今,当我们在美术圈里抬头低头都可撞到抄袭者后,就出现揭露抄袭者的艺术界“王海”的身影。这些通过民间自媒体平台,将艺术圈里的一桩桩抄袭丑闻不由分说地拎出来曝光示众,从而使得“鸡贼们”有些不自在了。一定程度上,某些出于公心的、严肃的“打假英雄”为中国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清道夫与警察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通过自媒体点击率与打赏途径获得了相应经济回报。我想,当抄袭者哪天变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时,当绝大多数艺术家都以抄袭为耻之后,诸如“抄袭菌”这样的自媒体,就自然无法靠打假揭黑而赚得点击率与赏金了。然而,今天就想让“抄袭菌”们下课,这却是万万不行的。为啥?难道您没瞧见那些毫无廉耻的抄袭者,正在艺术市场上明目张胆地横冲直撞着吗?
抄袭——在这条看似通往成功距离最短、最省体力与脑力的终南捷径上奔跑着的人群中,既有全国知名艺术家、基层美协领导、各大美院教授,更有许多刚出茅庐的年轻艺术家。如今,这条小道因奔跑者多了,也就变得越来越宽阔。
造成当今美术圈里假货满天飞的原因当然很多,其中最直接原因有二:
其一,因许多人对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关系认识比较模糊,抄袭者们便有了从二者之间的模糊或暧昧地带挤出一条缝隙出发上路,然后一步步把抄袭“事业”做大做强的可能。
其二,我国德育存在缺失;我们的美术界公然放弃了对抄袭者的道德谴责与惩戒责任;我们的学术(职业)道德规范与惩戒制度建设工作严重滞后;我们的知识产权法规也确有漏洞。
无论中国传统绘画理论中的六法之一“传移模写”、书法研习的临帖与临碑,还是西方造型艺术的入门途径——临摹名作,都不过是艺术初学者起步阶段的借鉴手段。借鉴,是对古人或大师经典名作的学习与研究;然而,借鉴终归并非从艺者的终极目标。另辟蹊径的创造与对古人与大师的超越,才是艺术的终极目标。何谓艺术?艺术的名字就叫创造与超越,就叫独一无二。
在借鉴与抄袭二者之间,原本就有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只不过抄袭者们有意模糊或混淆二者边界,并以“风格相似(近似)”为幌子,把“借鉴”当作“抄袭”的挡箭牌。窃以为,中国艺术市场若想从抄袭的“鲍鱼之肆”中突围出来,那就非得从抄袭者手中夺去“借鉴”的挡箭牌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