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敬
正如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所说的,今年整治工作的重点将围绕股权、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产品、销售、理赔、违规套费和数据造假等八个方面展开,6月28日,银保监会一天连发6份监管函,剑指资金运用违规。可以预见的是,“严惩重处”将成为今年保险监管的常态。
其中,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幸福人寿”)也收到了监管函。此外,幸福人寿还曾因偿付能力了不足收到监管函,被要求暂停幸福人寿新的分支机构批设。
资金运用三大问题
6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一天连发6份监管函,包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金财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诚财险”)、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通惠”)、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在线”)、幸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幸福人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保险”)皆被点名,并责令其进行限时整改。
其中针对幸福人寿的监管函显示,2017年10月至11月,检查组对该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投资团队人员不足、未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
幸福人寿未制定关于控制各类保险资产投资比例的制度,也未就投后管理工作制定系统的或者专门的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3号)第三十五条关于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的规定。
二、投资团队人员不足
幸福人寿股票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足12人,股权投资团队不足5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附件1《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第三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九条关于资产管理能力团队人数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
幸福人寿未按监管规定强化投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后管理档案仅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报、年报形成的制式报告,内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二十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五条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后续管理的规定。
四、其他违规问题
幸福人寿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在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情况下,开展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未按规定报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一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l号)第九条关于偿付能力要求的规定;《关于保险資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七条关于向监管报送报告的规定。
曾因偿付能力不足收监管函
据幸福人寿官网显示,幸福人寿成立于2007年11月,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股东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控股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现有注册资本101.3亿元,总资产超过770亿元。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22家省级分公司,开设各级分支机构244家。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占比为50.9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悉,幸福人寿在最初成立的6年里,每年亏损都高达数亿元。据幸福人寿历年年报数据显示,其2009年至2014年净利润亏损数额分别为2.45亿元、4与亿元、7.37亿元、7.9l亿元、7.53亿元、3.93亿元,共计亏损近34亿元。
2016年幸福人寿偿付能力持续在监管红线附近徘徊,四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05.71%和58.61%,比三季度末分别下滑了14个和8个百分点。
从2018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可以看到,幸福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16.83%,较期初提高15.9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9.47%,较期初提高19.13%。
关于偿付能力问题,幸福人寿曾在2013年3月14目收到监管函。2012年4季度末幸福人寿实际资本为4.36亿元,最低资本为9.08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0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为此,原保监会决定采取监管措施:暂停幸福人寿新的分支机构批设,同时还责令幸福人寿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不过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对于此次因资金运用收到监管函,幸福人寿对媒体表示,该公司正在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函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制订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公司将继续按照监管要求,借此整改机会,完善公司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