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
多年前,徐超将自己单位分的公房和其父亲承租的公房二处并一处,调换了本市A房。分配房屋的人口为徐超和父亲两人,承租人是徐超。徐超婚后,这套房屋由徐超父亲居住生活。后来,徐超的弟弟徐复称A房附近的学校较多,想让女儿的户口迁进方便以后入学。徐超考虑都是一家人,平时关系还不错,而且徐复不光自己买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而且结婚后徐复的妻子家里的公房拆迁,徐复一家三口都是安置对象还分了一大笔钱,应该不会和自己来抢房子。徐超就同意将徐复和侄女的户口迁到A房屋处。徐复和其女的户口迁入A房屋后,也一直没有说要住到这套房子里,家人之间相处得也很融洽。让徐超没想到的是,去年父亲过世,自己将A房屋出租给别人后,徐复却跑到A房屋处与租客大闹,称自己和女儿的户口在这套房子内,有居住权,要住进来,并闹得不可开交。徐超该怎么办?
徐超:当初是为了侄女读书才同意将他俩的户口迁入,现在倒成了他们抢房子的理由,这样背信弃义,真是让人伤透了。这房子本来就没有他们的份,我绝不会让他住。
徐复:现在最值钱的就是房子,而且,他的房子位置这么好,我怎么能轻易放手。不管当初是凭什么理由加了户口,户口在里面就有居住權,这点大家都懂的,就算打官司我也不怕!
首先要分析徐复和其女儿有没有权利居住该房屋,理由是什么?律师认为徐复没有权利居住该房屋,其理由如下:
1.虽然在A房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徐超父亲承租的公房,但法律没有规定公有住房可以成为遗产。
2.徐复与其女儿不是A房的受配人,在当年将徐超单位分给的公房与其父承租的公房合并时,受配人只有徐超和其父亲。因此,A房的受配人是徐超和其父,徐复和其女儿不是受配人。
3.徐复在迁入户口时,只是为了女儿的读书,没有别的意思;徐超也只考虑了侄女的就读问题,而同意他们迁入户口。
4.徐复在他处有房,不仅有商品房,而且一家三口均享受过政府动迁的安置房。
5.徐复及其女儿不是A房的同住人。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对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徐复与其女儿没有在A房居住过,在本市他处有多处居住房且居住不困难。所以,徐复与其女儿不是租赁人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徐复与其女儿在A房中无居住权。
律师意见:
徐超应当向法院求助,起诉要求判令徐复及外甥女在A房屋内不享有居住使用权。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徐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