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法教义学分析

2018-08-25 17:21邓楠
西部论丛 2018年5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借贷平台以其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和短期周转等优势,在现行金融体制中实现爆发式增长。网络借贷在实现人们普惠金融理想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甚至跑路现象都十分严重。通过商法的法教义学分析,探讨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手段及法律依据。

【关键词】 网络借贷平台 风险控制 法条分析 法教义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现行金融体制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凭借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和短期周转等的旺盛需求,得到了爆发式增长。一方面,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在现行法律机制的规定下,正规性与合法性逐步增强,也燃起了人们普惠金融的理想。但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平台也因其经营不善、或者借贷平台自身涉嫌欺诈,甚至卷款潜逃不稳定性,以及借款人违约等给中国现行网络金融体制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作为该类案件中的冰山一角,人人贷成功的风险控制的经营经历以及东方创投P2P非法集资案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分歧。

在现实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风险控制不利的情况:平台在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时,该合同多为空白合同,为平台在募集资金后任意地确定借款方向存在便利;平台在募集到资金后设立资金池或者通过自身担保等,将募集到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用于自身的行业,打破其本应有的信息中介地位,增加投资者的资金风险;平台甚至还可能非法挪用贷款,平台管理者或者将贷款私用,并在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卷款逃走等。“目前,我们仍然十分缺乏‘商法自身的解释系统,无论是案例式教学,还是诊所式法律教学其实都是转向关注事实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法律自身的理解。因此,未来商法的发展可能有很多道路,但在部门商法内部推行法教义学的训练,使商法学‘看起来像法学,维持商法乃至法律知识群体在方法论上的独立性,这对形成‘职业共识、‘规则信仰、‘话语沟通等问题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我们应当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二、当前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法条分析及问题厘清

(一)部分省市的成功风险控制经验也可以得到拓展

我国网络小额借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7年至2010年,自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后,行业对融资平台期望较高,但从业者相对较少。第二阶段为2011至2012年,网络小额借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涌现,各种劣质产品也涌向市场。第三阶段为2013年至今,我国网络小额借贷平台蓬勃发展,同时每天都有网络借贷平台倒闭,优胜劣汰的趋势日益增强2。

目前我国网络小额借贷已经发展到第三阶段,优秀的网络借贷平台得以存在并继续发展,处于劣势的网络平台在激烈的竞争以及制度环境下已经关闭,或者正在面临关闭。“目前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对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也为网络借贷平台借贷交易纳入银监会监管提供了先例。3”在此背景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出版了所编写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作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书目,此书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法律制度较复杂、所涉利益关联方较多的现状,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与制度建设、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平台的民事责任方面讲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知识,既有助于体系内相关执业人员进行全面监管,也有助于广大消费者(与前文所述互联网借贷中的投资者相同)识别风险,提高风险意识。除了论著以外,我国小额贷款的其他规定也正在与时俱进:“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简称联盟)于2013年出台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2018年初江苏省金融办公布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草案),成为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体现之一。其他省市在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控制工作的时候也可以参考此类规定。

(二)部门规章关于认定标准可做违反国家规定的参考

我国部门规章关于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法律规范有: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2008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该类法律规范的出台,对于网络借贷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完善了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制体系。

笔者认为,第一,作为早年对于传统借贷事项进行规范的《贷款通则》,在今天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同样适用。无论是传统的贷款,还是新型的P2P网络借贷,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等相关主题并未发生变化,在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事项的情况下,《贷款通则》的相关还是同样可以适用的。例如《贷款通则》第2条关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定义,以及《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的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各主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却有与传统借贷不同之处:在新型的网络借贷中,还有网络借贷平台的存在,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服务机构,向贷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交易信息,作为两者的中间机构。第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多为小额贷款,其以投资门槛低、投资收益稳定、投资期限可以通过自由地规划等赢得市场。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使得该规定得以适用。第三,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进行了补充。其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并在第24条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做了相关规定。

(三)国家规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综合分析

我国国家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务院在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如果面临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人们的正当经济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也在民法中对网络借贷所形成债权在内的所有债权的确认。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出资人的权力仍然应当得到保障。近几年来,为应对高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国务院在2016年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此给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源源不断的活力。

对此,应当综合分析国家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法规。笔者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罪名的相关规定,是对于我国正常金融秩序的宣扬,也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补充性以及保障性的规定。就其刑法中本身所规定的罪名而言,其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相关犯罪并无直接联系,但在具体案例的具体分析中,刑法的补充性以及有力的保障性则能够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我国目前所处的是民商合一立法体系。在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不断融合的情形下,商法在民法中得到发展并免于消亡,与此同时,民法也因商事的加入以及发展而不断壮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债权的内容作为原则性的规定被商法直接适用——民法中适用的债权的相关规定也自然运用于商法。在网络借贷中,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情形产生的债可以根据网络借贷的实际情况而被具体运用,即融资者可以基于以上原因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行使自己的债权。第三,我国公司法属于商法体系的内容,其规定可直接适用于商法的具体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在商法上属于公司法领域的相关内容,其当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投资者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对其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四,国务院根据近几年网络借贷平台中频繁出现的问题,于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对于目前互联网借贷的具体指导,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 蒋大兴.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J].法学家,2010(04):155-165+180.

[2] 我国网络小额借贷三个阶段整理自:李晓圆.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现状研究[J].时代金融,2014(06):35.

[3] 姚海放,网络平台的金融规制路径,《法学家》2013年第5期,第98页

作者简介:邓楠(1995—),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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