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工伤后被调岗,涉嫌变相辞退

2018-08-23 17:25辛彩霞
现代妇女 2018年8期
关键词:调岗王旭印刷厂

辛彩霞

王旭在甘肃一家印刷厂工作长达7年时间,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印刷厂将王旭调至装订车间从事书籍装订工作,王旭认为该工作不适宜女性从事,故拒绝调岗,结果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印刷厂这么做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10年大学毕业那年,王旭应聘至甘肃一家印刷厂图书室工作,具体工作岗位是收费员。作为职场新人,王旭勤奋好学,不久便达到岗位要求,在她的认真努力下,工作得心应手。2016年8月的一天,厂里安排她到生产车间帮忙,不料工作期间手腕受伤。后经印刷厂申请,兰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于2017年1月19日,向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王旭伤残等级为9级。身体的伤痛还未痊愈,工作又不顺心。之后不久,印刷厂以王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她调到装订车间从事书籍装订工作。王旭认为装订车间的重体力劳动不适宜女性从事,同时虽然自己受过伤,但并不影响原来收费员的工作,因此不同意该调动,并拒绝到装订车间上班。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印刷厂于2017年6月10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旭的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王旭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印刷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印刷厂单方面对员工调岗是否合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决定,支持王旭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評析意见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案例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印刷厂不应随意对王旭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损害职工的利益。若有符合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岗要保证工作内容合理,程序合法,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调岗合理性可从用人单位调岗的必要性、职工对借调岗位的适岗性、调岗岗位工作强度以及工资待遇的适当性等方面综合评判。虽然印刷厂以王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王旭的工作岗位,但这只是证明了王旭因受伤请假耽误了工作,并没有证明其不胜任原工作。工伤和不胜任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印刷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王旭证明了装订车间确实系繁重体力劳动,不宜由女性担任。本次调岗不合理,涉嫌变相辞退。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印刷厂单方调岗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王旭不接受调岗安排,过错不在职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

典型意义

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职工的就业选择权,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一方权利更高。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岗位、薪酬等进行变更,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单方调岗行为,相当于对职工一方的强制,其必然受到调岗合理性原则的有力制约。从举证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要说服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单方调岗的必要合理,难度是比较大的。最好的办法仍是协商一致。

对于职工而言,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并非没有底线,一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由权的合法合理。除此之外,职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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