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2018-08-23 05:42丁力
求知导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丁力

摘 要: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存在体系混乱、标准不一等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用于共同生活标准与司法解释的时间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发生冲突。文章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进行了阐述分析。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夫妻债务的立法缺陷

1.立法体系混乱

目前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主要集中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做出两款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如此,相关规定简陋单一,缺乏体系。我国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则放置于第四章(离婚)。由此可见,至少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夫妻债务的规定主要侧重离婚时的清偿问题,并没有过多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处理规则。这一现象也直接导致夫妻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被放置于不同章节,造成体系上的分离。然而,这两者都是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对两者的统一规定,才能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债权人利益与交易安全。

2.认定标准不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斷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债务的标准。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所借债务目的推定制”,即只要所欠债务的用途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即可推定为是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最高院在1993年颁布的《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也有相似规定。而2003年在最高院发布的《解释(二)》中,第24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原则上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两个例外情况。这一规定以时间为判断标准,显然扩大了目的推定规则所确立的共同债务范围。至此,《婚姻法》与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同类案件由于法官的不同价值取向产生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是“共同偿还”

根据民法原理,共同偿还即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无论双方是否有共同财产,均须共同偿还;共同债务人对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其与共同财产一样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实践中不宜将共同财产绝对地分成均额等份,由夫妻各方按份承担。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或夫妻离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令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当然,由一方单独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一方因其他违法行为所生之债

夫妻一方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能产生债务,一般情况下,除非是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或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任何一方个人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均不能视之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类债务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应视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主要收益是否为家庭或夫妻所分享而分别认定。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应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偿还,但行为人没有个人财产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无责任的一方可向对方追偿。

我国婚姻立法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存在矛盾与诸多不足,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之间、交易安全与家庭利益之间的冲突。当前社会注重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保护无可厚非,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同样值得重视。尤其在承认夫妻之间拥有独立人格的当下,要求一方对配偶以个人名义缔结的所有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因此,用于共同生活依然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家事代理与表见代理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具体规则。由债务人承担举债是否服务于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更加公平。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基础,也决定了共同债务的性质与清偿规则。

参考文献:

[1]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2010(1).

[2]熊学庆.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J].人民司法,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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