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问题与对策

2018-08-23 03:24李学锋
银行家 2018年8期
关键词: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市场

李学锋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普惠金融正在逐渐作为一种被边缘化的金融体系取代微型金融,并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尚不成熟,金融服务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村小型企业以及农民个体的融资、贷款仍然相对困难,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如何为农村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解决农村“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的迫切需要。普惠金融拥有融资快、低成本、小型化的特征,对于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融资渠道具有良好的功效,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广泛普及的背景下,普惠金融能够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农村小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村发展服务。

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的金融体系改革,旨在构建以支农、惠农为目的的功能健全、运转高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经济振兴、农民收入改善提供有力的支撑。随着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得到改善,金融行业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金融服务更加丰富和健全,大大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并极大地改善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面貌。尽管如此,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化不足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向商业化运营模式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是由政府主导的,因此市场化运作能力相对低下。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金融产品自身具有灵活性,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灵活调整价格(利率),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度依赖行政命令引导,政府管控相对严格,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不足,金融机构缺少相对宽松的自主创新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相对僵化,农村普惠金融的作用受限。例如,政府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农村地区投放一定比例的贷款,这一规定的初衷旨在保障农村地区的融资流入,但是,这一规定在另一方面看却违背了投资多元化的原则,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如果同一地区的存款人的防范性储蓄被金融机构用于提供这一比例的贷款,就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因为金融机构如果想要从这样一笔贷款中获利,必须收取更高的利率,从而促使高风险逐步累积。因此,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系统中,小型金融组织常常会发生金融生态恶化、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进而导致资本流出农村。再比如,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如果不断加强,就会给外部金融机构带来高成本、高风险的问题。此外,农村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持,这种非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的缺陷,更加不利于完善的金融市场的构建。持续的政策性补贴促使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和风险的容忍度持续扩大,从而导致金融风险无限扩大,并且对政府补贴的依赖一旦产生,更加不利于商业银行通过自主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另外,政府补贴本身就是对市场正常运行规律的干扰,过度补贴将会严重干扰金融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甚至滋生腐败、寻租的现象。

农村金融服务数量和质量不足

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在微观层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但是相对来看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仍然很突出,农户个体、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数量上来看,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主要分布于发达地区,而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长期不足,难以满足各类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质量上看,信贷产品种类和质量不足,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硬件设备落后,金融专业性缺失,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并且可获得性相对低下,交易成本过高。这种状况严重不利于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一方面依赖于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的金融市场运作机制,另一方面要从金融主体内部着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人才和技术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产品的创新构成障碍。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應用不足,使得数字技术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助推作用受限。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困境的原因 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农村普惠金融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这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发展尚不成熟,在立法方面仍然不足。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获得金融资源权利,如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法》、印尼的《小额信贷法》、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农业贷款法》《农业信贷法》等一系列法律。而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仅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本金融法律中也缺乏相应的表述。虽然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但这些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低,有些只是指导性、临时性的政策文件,零乱复杂,缺乏纲领,权威性和约束力也很有限,难以有效适用。

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离不开金融基础设施的支撑。首先,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农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问题,对资本缺乏吸引力,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参与度较低。其次,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约束,二元经济的存在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政策性投入具有一定的倾斜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严重滞后于城市。加之农村地区自身交通、电力等条件较差,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导致众多金融机构选择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并且部分运作良好、实力较强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壮大之后,选择脱离农村金融市场,向收益更高、风险更低的城市地区发展。从本质上来看,只要城市经济、工业经济中的项目投资平均收益率高于农业经济中的项目平均收益率,农村资金的出逃就不会停止。因此,综合来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缺乏一定的内生动力,而过度依赖有限的政策扶持在长期来看可能会导致普惠金融发展的不可持续。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要依靠市场规律,保障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供给,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农村的金融市场需求。

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约束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展普惠金融构成阻碍。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以股份制、商业化经营模式为主导,这种单一的体系在客观上形成一种结构性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金融机构的趋利性促使金融资源大量流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流入,农村经济由于内在的劣势,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较为薄弱,客观上会促使农村金融服务偏离支农、惠农的目标。此外,单一的金融模式导致新型金融合作组织缺少一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的加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贷供求存在结构性错配的约束。从需求方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仍然是分散的传统小农经营模式,在生产性投资方面的资金需求十分有限,并且,农户改善型自建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借贷资金主要通过自主借款,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需求更加有限。从供给方来看,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主要以满足农户的生产性投资需求为主,这就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出现结构性错配,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于农业经济的功能被削弱。同时,农村非正规信贷机构如私人钱庄等的出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普惠金融的深化。一方面,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对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机构会破坏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任关系,促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二元对立的市场,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对策建议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

农村金融市場化改革应先于城市,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中的基础性作用。只要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才能更加有效地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金融主体营造具有活力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主体加强技术和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服务供给效率,降低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和风险。政府应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科学的监督和管控,一方面加强立法,明确各金融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定位,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提供牢靠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快构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配套体系,比如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农村保险等,降低农村金融发展的各方面风险,保障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信用基础。要加快构建城乡普惠金融对接的内生机制,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对农业发展的辅助作用的发挥。政府补贴政策应更加注重针对性,不仅要做到有的放矢,更要做到灵活调整,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要进行适当调整。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内容全面的农户征信体系,成立专门的监管主体,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将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政府要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普惠程度。将农村地区各类金融资源纳入普惠金融体系,加快完善金融市场的担保机制和抵押价值认定制度,为农户将所持有住房、土地等资源作为抵押提供制度上的依托,完善农村信贷担保制度,通过政策性信用担保、互助式信用担保等形成多种方式的担保机制,促进信贷资金向农村流入,推动金融市场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和完善。

加强金融创新,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

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离不开金融产品和技术的创新驱动。要加快推进农村信息、通讯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提高农村互联网覆盖率,为“互联网+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硬件支持。要创新金融组织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法则进行用户评估,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挖掘用户需求的优势,将用户需求融入产品创新,提高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质量。不断组建灵活的金融组织方式,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和不同阶段,选择适当的金融组织方式,不断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和普惠金融的覆盖面。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在组织、运作、业务、技术、产品等各方面展开创新,并对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进行普惠性指标的考核,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向纵深发展。要加快建立以乡政府、村委会为主导的基层金融服务网点,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站+村委会”基层服务网点,向村民提供诸如银行小额取款、缴费、转账、贷款、公共事业办证、票务查询及购买、医疗挂号、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求职、农村物流等服务。形成“网点固定服务+服务点代理服务+电子渠道自助服务+上门服务”四位一体服务模式,开发“农保通”“直补通”“农合通”三大支付系统,全天候、跨地区、多渠道提供“查、缴、扣、取”金融服务,把国家惠农政策、资金和技术及时、方便地送到贫困农民手中,切实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优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

加强顶层设计,将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中,在宏观层面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要加快构建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法》为基准,以农村商业金融法、农村政策金融法、农村合作金融法、民间金融法等为分支的法律框架体系,并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管控、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保护、制度实施保障三个维度构建基本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农村征信体系,完善农户经济信用信息库,提升农户信用信息的覆盖率,并增加征信数据的共享与应用。此外,由于风险防控在当前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中仍然是薄弱环节,一些机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的保障仍然不足,因此加快构建规范的风险防控体系尤为关键。金融机构必须在规范运营的基础上构建更加有效的监管关键。各级金融主体要搭建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功能定位,并增强与各地区地方政府的联合监管,力求构建一个坚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要尽快颁布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互联网金融监测统计系统,尤其要强化P2P网贷行业的监测统计及风险预警,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跟踪监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

猜你喜欢
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市场
美联储的艰难选择:稳通胀还是稳金融市场
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The Great Unbanked
成都市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普惠金融的“黄金时代”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反思
论金融体系等级化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