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勇进
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监控是商业银行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管部门合规检查的重点范围。在当前金融业强监管、去杠杠的形势下,商业银行要以更加有效的贷后监控手段,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监控,防范信用与合规风险。
本文针对当前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大数据分析与运用开展初步探讨,提出贷后监控的新思路供参考。
当前,商业银行主要是遵循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相关规定,采取“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形式规范贷款支用。
自办法发布以来已经实施八年,对促进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贷款业务的操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受托支付环节尤为明显。实务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受托支付对象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友好往来公司”,贷款受托支付后再回流原借款人使用;二是受托支付下的用途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票等单据存在大量虚假情况;三是交易背景是真实的,但与贷款支用无关。因此,绝大部分受托支付仅仅是形式合规,未能起到实质性监控作用,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在业务初始阶段没有据实申请审批贷款,贷款品种与期限错配。例如企业为扩大产能,增加设备和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本应申请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但由于达不到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申报要求,转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者银行为了快速争取优质客户和项目,简化审批过程,简单投放流动资金贷款,必然导致贷款支用环节只能虚构用途,流向与实际不符。
贷款投放超出企业实际经营需要,无明确用途贷款只能通过虚假“受托支付” 放款。从一些暴露风险的贷款业务看来, 存在一些企业以虚假報表故意放大经营规模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的情况,甚至部分银行人员为追求业绩,违规协助企业包装、粉饰报表,虚增企业规模与利润,超出借款人实际需求放贷,贷款资金并无明确用途,只能通过“受托支付“放款,反而以合规的形式脱离监控。
通过关联公司融资,贷款资金实际由关联另一方使用。借款企业如果关联公司多,产业布局多元化,贷款资金挪用的可能性就高。从企业角度来看,可能是集团内成员企业涉及了敏感行业或国家限制产业,无法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或者是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不佳,绕道通过质态相对良好的关联公司融资。从银行角度看,有些是出于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主动规避集团授信,有些是信息不对称, 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对借款企业所在集团全局识别。关联企业绕道获取贷款,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并不一致,为了满足受托支付的要求,只能虚构交易与用途材料,产生合规风险。
银行对企业合理的贷款用途理解不足,执行规定过于机械。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贷款用途不仅仅是采购原材料, 还有电费、税费缴纳、支付工资等,但这些贷款用途在银行侧不被理解和接受,企业只能通过“采购原材料”,提供虚假合同,将贷款资金提取后,再自行安排各项经营支出。另外,企业转贷、续贷等行为更是与购销行为无关,是企业保持流动性的合理财务安排,为了满足“受托支付” 要求,提款时只能编造用途。
受托支付的要求与实际的商业交易环节并不能完全适用.例如某借款企业与供应商合同约定在月底支付采购货款。但提款审批流程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贷款资金无法按时受托支付,引发商业纠纷。在项目施工中,资金按进度支付,“受托支付”,既会导致频繁办理,增加银企双方操作负担,同时提款手续的复杂性和流程不可控,会导致付款进度根本无法保障。因此企业只能提前以“受托支付”的形式获取贷款资金,回流后自主控制,以匹配其实际的商业交易需要,即业务背景是真实的,但受托支付是虚假的。
内外部流程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受托支付虚假存在。贷款支用审核是多方参与的复杂流程,会涉及到借贷双方合同签署、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出具,如果涉及抵质押,受到抵押办理部门流程影响,涉及担保人,则需要协调第三方落实担保,银行并不能单方面精确控制审核流程;另外银行可能会受内部行业额度限制,临时信贷规模调控制约等,导致即使手续齐全也无法放款。但是借款企业资金使用是有计划性的,如此多的不可控因素会迫使借款人提前安排,采取“受托支付”集中提款, 资金回流后统筹使用。
总的来说,受托支付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与实际业务产生背离,表面合规但贷款用途和流向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监控。
当前的受托支付不但使合规流于形式,同时还引起以下负面作用与风险:
一是产生制度漏洞。受托支付只要表面满足支付给“合格”的交易对手即可, 反而使银行疏于对贷款资金实际流向的分析与管控,导致贷后管理严重不到位,产生“形式重于实质”的反面误导作用。
二是有可能引发资金风险。大量受托支付是借款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或“朋友” 企业或“壳公司”实现资金回流,但也发生交易对手侵吞贷款资金的情形,资金安全不能完全保证。此类资金安全问题发生太多,最后出现被拖、被骗情况屡见不鲜,产生重大资金风险。
三是导致贷款资金的无效占用,增加企业财务负担。为了追求“合规”,应付监管部门检查,部分银行授意企业配合,让贷款资金在外“多绕”几家公司,有时还会注意时间,刻意拖延几天后再回流到自己账户上,确保不被监管检查到,致使贷款资金产生无效占用,增加企业财务负担。
四是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为了形式合规,银行、企业均要付出操作成本代价,影响了金融活动的效率, 增加了银企双方的负担。
当前,绝大部分银行对贷款用途审查局限于对购销合同、发票等材料形式审查,孤立地以单次受托支付交易判定贷款用途,却忽视了对借款人实际经营和贷款支用之间的逻辑性和推理性的联系,并未能真正监控到资金流向。因此,银行对信贷资金监控,要从更高的层次,更全的视角,结合贷款方案、企业经营状况、上下游交易关系和关联交易审查等要素开展, 并在贷后管理中实施有效验证,树立动态周期管理理念,而不是仅仅依靠孤立的支付环节。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源头把握,合理匹配贷款产品与期限。商业银行应该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 合理配置贷款产品,防止期限错配。如果贷款是用于固定资产投入,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的要求合理申报审批,不能简单投放流动资金贷款,确实是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品种、期限。要通过在授信发起阶段进行合理品种与期限配置来规避后续业务中不断虚构用途的情况。
加强集团授信管理,全局监控与分析。授信业务的开展要强化集团授信管理意识。贷款挪用往往发生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如果缺乏对借款人所在集团的全局把握,监控贷款用途只能停留于表面。如果借款人所在集团内关联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投向限制行业, 由于这些行业获取信贷资金难度较大,往往会绕道获取资金,贷款资金被挪用风险很大。因此,对借款企业的信贷资金监控就必须要从集团授信的高度全局把握,加强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穿透分析。
合理确定需求,审慎投放。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缺口要合理测算,审慎投放。过度授信“垒大户”,既加大企业杠杆,带来信用风险,又会引发资金挪用风险。例如有些实体企业在过度授信后会盲目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如小贷公司、房地产业务等。
突破形式,注重实质,贷款支用材料贴合业务真实情况。银行要对企业资金需求深入了解,用真实的佐证材料反映真实的业务背景。例如企业的工资、电费、税费等合理支出可以通过支付转账记录来核实;企业贷款周转、续贷可以通过还款记录,人行征信记录查询等交叉核验,并非一定要死板的局限于“采购原材料”,提供虚假合同。
因此,对贷款资金的用途,一定要实质重于形式,从贷款的真实用途和交易背景出发,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而不是简单地概以“购销合同”应付。
转变监控理念,由孤立的支付环节审核延伸到贷后动态持续分析与跟踪。由于资金是无符号的,孤立的支付环节是不能完全掌控企业贷款真实用途的。例如企业先以自有资金作了股权投资,然后以流动资金不足来支用贷款,依靠支付环节银行根本无法审查。因此,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必须是持续性的周期性跟踪分析,要阶段性汇总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分析贷款支用与企业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内在逻辑关联性和合理性,实施动态的长期监控与分析。
基于信贷资金用途监控的风控理念, 数据分析在贷后管理中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运用可以简要总结如下:
数据源支持。主要运用到工商数据和税务数据。工商数据目前市场上很多第三方数据质量较好,特别是在股权穿透, 关联图谱分析上优势明显,可以为集团企业迅速勾勒整体分布,满足贷款用途监测中的全局性要求。而税务数据是相对特殊的数据,信息维度非常丰富。税收征缴、开票认证等涉税行为贯穿企业的全部生命周期,产生的税务数据涵盖了企业基本信息,股权信息,申报征收信息,缴纳税信息,纳税信用评级、上下游信息,财务信息,税收违法信息等,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数据蕴藏其中,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关联数据。当前,隨着“税银互动”业务逐步在全国推广,银税直连或第三方专业税银互动服务商可以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
具体的数据运用。依托第三方工商数据,完成股权拓扑结构,分析勾勒出集团内成员公司(如有)和行业分布,设置敏感成员标签,所谓敏感成员是指涉及敏感行业成员,如涉及房地产、投融资等资金密集性板块或国家限制行业成员,并构建预警模型或规则,将预警或风险提示信息在贷后管理系统中反馈,作为强制工作要求,督促客户经理通过凭证查阅,银行流水记录等材料的审核,加强敏感关联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分析,对贷款资金的真实去向进行全局性跟踪。
而依托税务数据的挖掘和运算, 可以校验贷款支付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并且不需要依赖无法保证真实性的“购销合同“。税务数据中可以基于增值税进销项发票数据进行上下游交易运算,以此来判断贷款用途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和支付合理性。例如A公司贷款支付对象是B公司,则通过进项发票认证数据汇总运算,可以监测到近三年内A公司与B公司的之间的真实可靠的交易数据,可以运算出年度、季度或月度交易额。从而得到两个方面信息,一是核实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历史往来记录,二是双方的交易量大小和波动特征。如果贷款支付给B,而B公司并没有与A公司的往来记录,或者,贷款资金的支付明显与双方的交易量特征值严重偏离,该贷款用途就是可疑的。该监控过程可以建立模型,通过代码部署于银行的贷后管理系统中,实现贷后的动态的长期监测和预警。上下游交易运算,在供应链金融中将产生极高的应用价值。如果能够结合企业整体画像,甚至可以开发出基于上下游供应链交易的信用评分模型。
另外,税务数据中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相对真实客观,是谨慎的数据,银行完全可以通过税务数据的交叉检验,核实企业的真实的经营规模,合理适度授信,避免盲目放贷,防止企业挪用贷款。
“税银互动”模式已经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企业涉税数据的获取具备了政策基础,同时,数据传输在线化、结构化、实时化为商业银行构建大数据风控与监测平台搭建了良好的基础。当前,已经有部分国有银行开始探索运用涉税数据构建贷款监测与预警体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以来对促进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建议监管部门对办法作出一些局部调整。
一是完善贷款支付规定。在贷款支付的要求上,建议不再刻意强调“受托支付”的概念,而是着重强调贷后管理中对用途的实质性分析,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对贷款发放后的阶段性资金流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记录和报告,并随附证明材料,分析贷款资金在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下运用的合理性,逻辑关联性,并构成贷后管理报告的重要核心内容之一 。
二是加强大数据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提升监管能效。监管部门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监管科技水平。例如前文提到第三方数据运用审查股权穿透, 可以检查银行的受托支付对象与借款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基于涉税数据的上下游供应链交易分析,可以运用到监管检查中,用于检查贷款支付的合理性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从而提升监管检查精准性和效率。
总的来说,信贷资金用途与流向监测要贯穿于贷款全流程管理之中,既要贴合企业实际情况,又要把握实质性合规, 商业银行要转变风控理念,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增强贷后分析和资金用途监控的全局性,客观性、合理性,避免流于形式,全面提升风控水平,做到既要服务好实体经济,更要守住风险底线。
(作者单位:深圳微众税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