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信 张兆利
在老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各类应酬中,若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如果喝酒时只记得酒席上的规矩,而忽视了相关的法律风险,一旦“喝”出意外,有关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些过往案例可以提供警示。
老板滥饮殒命 苦果自己承担
某企业组织职工会餐。席间,老板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其他职工敬酒,不久即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张某已窒息身亡。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职工对其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职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酒身亡,如果纯粹是自斟自饮,理所当然应当责任自负。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第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不喝酒、喝多少酒,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他也能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自斟自饮过量导致身亡,系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责任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设宴请客喝酒 莫忘附随义务
吴大伯在酒店给儿子置办婚宴。畅饮中,客人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吳大伯便在酒店开房让他休息,并安排一名亲友照看。次日凌晨两点多,同住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大伯闻讯赶到房间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事后,赵某亲属将吴大伯和同桌的客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是自行喝酒致酒精中毒继而身亡,被告已尽到必要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吴大伯自愿向赵某家人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法院予以认可。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宾客饮酒致死,主人应否承担责任要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赵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作为婚宴主办人,吴大伯招待亲朋,忙于各种事务,不能要求其对赵某的情况作过多的注意,更不能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吴大伯在赵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安排亲友照看,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人、组织者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此时酒宴召集者因其请客行为便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出现意外伤亡情况,请客者又未尽到照顾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劝酒应当适度 过头就要担责
唐先生邀请何先生、薛先生、李先生等三位老友去饭店聚餐,还自带了两瓶高度白酒。唐先生提出自己不能饮酒,想喝饮料代替,三位老友虽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但都不同意。唐先生无奈,只好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两个多小时后,四人将两瓶白酒全部喝完。唐先生起身如厕时昏迷倒在洗手间,当晚7时,不治身亡。经医院诊断,其属于严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随后,唐先生的家属将何、薛、李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何先生等三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劝酒,可以体现宴请者的盛情,但若“劝”得过头或不当,也可能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本案中,三被告与死者是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明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应当禁酒,却仍然积极实施劝酒的行为,三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却禁不住他人劝说,自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不幸发生,其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是主要责任。
同伴深度醉酒 切记及时救助
在外地工作的尹某与张某等7位朋友相约聚会饮酒到深夜。酒局结束后,张某陪尹某一起回到宿舍,一进门尹某便躺在床上昏昏欲睡。张某问尹某感觉如何,尹某吐着酒气说:“没事!”于是,张某便到别的房间去看电视了。当张某再回到尹某房间时,却发现其已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医护人员对尹某进行诊断发现其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后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尹某妻子将张某等7人告上了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7名参与饮酒者分别赔偿死者亲属3500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除了死者尹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外,同伴张某未尽心尽责地看护醉酒者,亦未能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同席饮酒者因未尽到劝阻、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