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支持船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作业的属性和管理部门界定

2018-08-20 10:17郑录岩骆义李坤孙洪杰陈军陈伟强
水运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供油监管

郑录岩 骆义 李坤 孙洪杰 陈军 陈伟强

【摘 要】 为加强海上石油开采系统安全监管,介绍我国海洋石油支持船的特点和发展规模,分析与海上过驳散油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海洋石油支持船向同一公司的海上石油设施过驳油品作业是公司内部资源调配,不是商业交易行为,因而这一作业行为不在运政管理范围,各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海洋石油支持船供油作业特征、辖区内海域风浪条件和风险等级等情况自行制定对其供油作业的相关监管要求。厘清海洋石油支持船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作业的性质和管辖部门,有利于规范海洋石油支持船的运营,有利于提高海洋油田开采效率。

【关键词】 海洋石油支持船(OSV);海上油田设施;供油;监管

0 引 言

石油作为一种战略物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上油田设施是开采石油的重要设施,而海洋石油支持船(Offshore Support Vessels,OSV)是为海上油田服务的主要船型,是海上油田生产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OSV服务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海上油田的生产能力,故规范OSV的运营管理将有助于提高海上油田开采效率,增加原油产量。

OSV是指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起抛锚作业,海上油田设施及大型工程船舶的拖航就位,钻采物资运输供应,油田守护,生产支持,消防和海上污染处理等作业服务的船舶。厘清OSV向海上石油生产设施供油作业的法律属性和管理部门,有利于海上石油开采系统的安全运作。

1 我国OSV的发展现状

1.1 规 模

据克拉克森统计:截至2017年5月4日,我国共有OSV 291艘,主要分布于渤海、东海和南海(南海东部海区和南海西部海区),处于营运状态的OSV船舶艘数占比87%;291艘OSV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经营的OSV占36%,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所属的OSV占32%,其他公司经营的OSV占32%。

1.2 OSV特点

为满足海上油气资源开发提供配套服务的需要,OSV通常具有如下特点:多功能、多用途,小吨位、大功率,具有高精度动力定位能力,抗风浪和耐波性能好。

2 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所涉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業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7条规定: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将原《规定》中第37条第2款“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改为第36条,在第37条中对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备案资料作出规定。

根据2016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已将对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项目的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新版《规定》(修改后的《规定》)及《通知》出台后,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船舶不再受原《规定》第36条的约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进行审批,但企业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新版《规定》第37条要求的材料进行备案。

2.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旅客运输的企业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允许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3 OSV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作业的法律属性

3.1 不属于经营活动

由于目前没有针对OSV的特殊规定,OSV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时也参照上述管理规定要求执行。这种做法产生的矛盾主要是:(1)由于海事局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未明确定义,导致各地方海事部门对OSV油品供受作业是否属于该范围理解不一,某些地区要求采用在船舶证书上注明“具备平台燃油供受能力”等方式解决问题,造成监管与实际运营的矛盾;(2)新版《规定》要求提供大多数OSV经营企业所不具备的营业执照、燃油质量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对OSV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作业提出与普通船舶供受油作业一样的要求缺乏合理性,理由是:

(1)新版《规定》针对的是货物的过驳,而OSV向同公司所属的海上油田设施供油属于公司内部资源调配,不是交易,所供油不属于货物。

(2)海上油田设施不设大型油舱,因此OSV供油作业时间一般较短,供油量也少。以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在2015年4月,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量最多的一艘OSV(“海洋石油264”轮),月供燃油量也仅为。因此,OSV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发生溢油污染,影响程度也很小。

(3)OSV供受油作业均由专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较高,溢油风险可控。

(4)海上油田设施平台附近均有专业的守护船。这些守护船的防污染能力和消防能力远远高于普通货船,且很多守护船都具备溢油回收功能,即使发生溢油事故,也可将影响降到较小。

(5)OSV操纵灵活,多机多桨,有侧推力,具备安全靠泊作业的供油能力,而大型油船则不能在海上油田设施边安全靠泊供油。

3.2 不在运政管理范围

虽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了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但OSV供油作业属于内部资源调配,油品不属于货物,所以OSV不在运政管理范围。

4 结 语

OSV向海上油田设施供油作业属于海洋石油开发公司内部资源调配,其供油作业与运政法规并无矛盾。由于OSV供油作业与普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且海事局并未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建议各地方海事局根据OSV供油作业特征、辖区内海域风浪条件和风险等级等情况自行制定对OSV供油作业的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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