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言|文
“深圳供电”官微怒怼地铁野蛮施工,表示7月5—7日,深圳地铁集团在不同施工现场挖断了共7根电缆,导致周边大面积断电。之后的7月10日20时,深圳地铁10号线在平吉大道李朗站施工过程中,又挖爆了供水主干管道,造成沿线约5万用户停水。经初步调查,这些事件是因施工单位对管线情况摸排不彻底等因素造成。
据深圳市供电局相关数据,2018年上半年,深圳共发生因野蛮施工导致的输电电缆受损事件99起,其中地铁施工11起,占总数的11%。2015年至今,地铁施工在福田区共致电缆破坏35次。
涉及城市“生命线”的事故,一直是热门话题,第三方施工也是造成地下管线事故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我国地下管线面临“家底不清、档案不全;超期服役、隐患突出;投入不足、监管不力”等问题。但深圳事件显露的问题超越了此范围,值得思索。
一是,有令不行,有“警示”无视。“深圳供电”官微曾气愤地指出,“明明现场显著标识提示下有高压电缆,明明前两天才挖一次,是要电缆经脉全断吗?”此外,还苦口婆心地表示:“在破路前一定要向供电部提前报备,经过现场勘察和交底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据供电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正式施工前,供电部门没接到施工方的报备。地铁施工方也承认,因为赶工程进度,出现了失误。而《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相应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二是,前脚“警示会”,后脚再出事。7月9日下午,深圳经贸信委、深圳供电局、深圳地铁和深圳轨道办等单位围绕尽快解决电缆遭挖断问题召开警示会。结果,电缆没再断,7月10日,又挖爆了供水主干管道。
可见,安全意识,并非一条怒怼微博或一次警示会议就可以“解决”的。它需要长期浸润,还必须严管重罚。新《安全生产法》将罚额提至2 000万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相比来讲,地方政府规章是较低层次的立法形式,其行政处罚设定权有限,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为例,最高罚额才10万元。
而在美国,2002 年12月,西雅图刑事法庭因“油气管道疏于管理”,对奥林匹克管道公司及其股东Equilon公司处以总额1.12 亿美元的罚金;2003年3月,该公司因“赔偿总额超过7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索赔”而申请破产。
维护好城市“生命线”,必须抓紧解决立法问题,增加有法可依的“威慑力”,必须罚到第三方施工企业害怕,这样其才不会以“赶工期”等借口对任何安全警示,傲慢地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