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经济自由,有钱人多了,喜欢炫富飙车的人也就多了。针对这类“交通肇事”行为,法官们设立了“走车马伤杀人”罪: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个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给予打五十大板的刑罚。
但是總有些人喜欢以身试法。官二代李衙内一伙在闹市驾车疾驰,撞翻轧碎百姓物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新任长安市市长陈尧咨将其一伙拘捕。结果,陈尧咨将李衙内一伙每人打了50大板,并责令他们对毁坏的物品加倍赔偿。
喜欢以身试法的人还不少。宋孝宗淳熙年间,朱熹知南康军,当地一孙姓衙内因在路上撞死幼童,被投入监狱,等候审判。按照法律,这个孙衙内要先挨50板子。可朱熹到监狱中查看时却发现孙衙内毫发未损,没有一点被打过板子的样子,这才知道肇事者已买通吏人。朱熹大怒,立即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连夜提审。结果,吏人被“杖脊”并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