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冬妮
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内涵丰富,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推动下,其保护传承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部分体育非遗(为避免重复累赘,下文简称“体育非遗”)呈现出较良好的传承发展势头。但同时也发现在传承过程中,对作为体育非遗活的载体——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传承人不仅是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承载者和传递者,更是体育非遗传承发展的核心与关键。因此,在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过程中,应重视通过对传承人保护和培养,实现体育非遗的持续传承发展。然而,传承人依据其传承方式、所属特性、认定级别等的不同对其进行划分,且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传承人的具体需求也有所不同,有的注重对谋生的需求、有的注重对文化交流的需求、有的注重对自我发展的需求等。不仅如此,传承人在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过程中还将与多个利益主体发生着联系,既有协作配合也有矛盾冲突,亟需通过有效合理的方式对所存在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以确保体育非遗传承的有序开展。鉴于此,文章将运用生命周期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对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展开探讨。
“生命周期”指生物体的形态或功能在生命演化进程中所经历的一连串阶段或改变,本质上是指一个生物体从出生到成长、衰老直至死亡所经历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朱晓峰:《生命周期方法论》,《科学学研究》2004年第6期。。此外,由于人们的社会活动会随着其成长、成熟、年老、年衰而呈周期起伏,且进行着社会信息处理,以致人们的社会信息也因此产生周期性的变化。体育非遗是各少数民族同胞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形成、传承至今,其文化传承性显著并呈现出周期性的延续发展。可见,从生命周期理论来看,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也呈现这一周期特征,即传承人因所处阶段、非遗类型、利益诉求的不同,对非遗传承与传播内容各不相同,使得对其所开展的保护措施亦有所不同。虽然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与人的生命周期发展有些相似的特征,但却没有较为明显的衰老期。因此,将传承人保护模式与生命周期理论结合时,暂不考虑衰老期,可将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周期划分为成长期、成年期、成熟期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
图1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周期图
如上图1所示,从生命周期的角度看,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目的、传承方式、传承关系类型、传承态度等在不同的阶段都不尽相同。成长阶段,这一阶段参与体育非遗传承的民众,其所开展的非遗传承活动十分有限,传承潜力有待挖掘,且受到社会关注与保护的程度很低,可称之为潜在性传承人,针对这一阶段的潜在性传承人可采用培养型保护式,通过学校的教育培养、社区的交流互动、政府的政策引导等方式的引导培养,为其探寻合适的保护发展之路;成年阶段,这一阶段的传承人所开展的体育非遗传承活动相对频繁,具备一定的非遗传承经验,但并未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入选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的权益较为有限,可称之为一般性传承人,针对这一阶段的传承人可采用扶持型保护式,不仅为其提供良好的非遗传承环境,还为其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给予一定的扶持;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传承人掌握较为全面及最核心的体育非遗技艺,而且是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在特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地位,可称之为代表性传承人,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一阶段的传承人虽有得到身份的认定,却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其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针对这一阶段的传承人可采用体制型保护式,将其纳入一定的体制内进行保护。
协同治理的理论,强调不是一个协调一致的空间,而是一个由不同机制混合而成的整体,每个机制都铺开它自己的治理空间。这些不同机制的连接构成了所谓协同治理的整体*李洪梅:《我国竞技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研究》,沈阳:沈阳体育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目前已经产生了用于分析协同行为的模型,如克里斯·安塞尔和加什·艾莉森(2008)提出了包括初始条件、制度设计、催化领导和协同过程四个宽泛变量组成的协同治理模型*Ansell C,Gash A.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Theory,No.4,2008。。而为了应对因社会影响、文化冲击、资金短缺等给遗产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等主体协同互动的实践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中得以应用。如黄体杨(2016)从白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档保护的现实状况和实际需求出发,从初始条件、结构、过程、行动者和结果等五个维度建立分析模型*黄体杨:《白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档保护研究》,昆明:云南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
运用协同治理理论探讨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主要强调协同参与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各方主体就利益、制度、平台等达成一致,以确保传承人保护工作的合理性、规范性开展。因此,文章结合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发展现况,借鉴协同治理理论,构建协同开展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分析模型(图2),探讨在初始条件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各行动者协同治理的过程、结果,进而辨识其协同开展传承人保护的实现路径。
图2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协同治理分析模型
由上图2所示,该模型反映了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协同治理的初始条件、结构、过程等重要变量,展示了体育非遗在初始条件(历史发展、利益需求、环境变化)的影响下其传承过程中传承人与各行动者的协同结构、治理过程及相互作用等。
初始条件是指促使各行动者参与协同开展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内外部因素。行动者是指协同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行为的参与者,如政府部门、非遗保护机构、社区居民、学校、企业、消费者等,既是体育非遗传承的利益诉求者,也是开展传承人保护协同行为的主要行动者。结构是指各行动者协同开展传承人保护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权责范围、协作方式等基本框架,以及在该框架体系下的具体协同内容,如学校和社区居民在互动和交流的基础上,形成了参与传承人保护、促进民族文化认同、自我生活改善的合力;政府部门与非遗保护机构形成了对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提供行政管理、资源保障的合力;企业与消费者形成了对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市场需求驱动、文化精神追求推动的合力;行业协会是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探索者和引路人。
可见,从事物相互协调、系统发展的角度来看,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形成了学校与社区居民的参与、政府部门与保护机构的支持、企业与消费者的引导、行业协会的指导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持续开展的文化动态平衡关系。
基于前文的分析,得知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传承人保护可根据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保护模式,但同时又因体育非遗传承方式、传承条件、传承目的等不同,在传承具体阶段中,也呈现出与不同主体紧密或疏远的联系特征,需对主体之间的不平衡关系进行协同治理。因此,在生命周期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构建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如下图3。
图3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模式图
潜在性传承人对体育非遗的传承有着一定的参与兴趣,但其对体育非遗的文化自觉与参与传承活动的主动性却相对较低,需要对其进行挖掘、引导和培养,以激发对体育非遗传承的潜力,将其培养成为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的后备力量。如将潜在性传承人的挖掘和培养工作融入学校的教育教学环节,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里设立体育非遗传承基地,旨在以一种业余选修课的方式挖掘潜在性传承人,从而对其进行系统化的培养。2010年起,教育部在全国小学、初中和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开展了创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截至目前,桂滇黔地区共有42所学校被确定为第一批全国中小学中华优秀文化传承艺术学校。广西自2010年11月开始,区教育局和体育局联合启动“民族体育进校园”活动,将抛绣球、三人板鞋、壮拳、蚂虫另舞、打陀螺、滚铁环、竹竿舞等一系列传统体育活动纳入到学校教育体系。云南省截止2016年,已建成653所乡村学校少年宫,各少年宫也在积极探索包括体育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路径。贵州省到2015年底,已经有近5000多所学校开展了民族传统体育进校园活动,雷山县西江民族小学就将铜鼓舞、木鼓舞、扁担舞、锦鸡舞、板凳舞等苗族体育非遗项目引入到学生的课堂学习和课外活动中。
该模式主要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学校教师为辅,代表性传承人主要负责非遗传承活动的开展,学校教师则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建立基础知识课程(建立从基础到运用的课程体系,使潜在性传承人可以从体育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到如今的发展历程得以详细的了解,进而再接受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融合创新课程(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对体育非遗内涵的挖掘,将非遗理论知识与技艺传授,借用现代的教学设施进行呈现,使学生更全面了解体育非遗的传承特色,更易于掌握传承技能)、实践应用课程(根据不同的体育非遗项目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检测学生对非遗技能的接受能力和实践应用情况)。
不仅如此,还可挖掘培养社区中对体育非遗感兴趣的潜在性传承人。社区是少数民族体育非遗得以形成的主要空间载体,尤其桂滇黔地区中数量较多的嬉戏娱乐类和民俗节庆类体育非遗项目,如斗牛、斗鸡、芦笙舞、铜鼓舞、舞龙、舞狮等,大多是社区居民为娱乐身心、求拜神灵自发开展,自主互动交流性强,有利地激发了民众对体育非遗的兴趣,可将其进行挖掘培养。综上可见,潜在性传承人培养型保护模式主要强调学校、社区居民、政府部门及传承人间的协同治理。学校应履行相应的教学传授义务,制定潜在性传承人的培养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完整的计划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具体的传授方案,提供优质的传承师资力量。社区居民应积极投身体育非遗的传承队伍,为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传承与弘扬贡献力量。政府部门则需制定关于学校传承的有关规范,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协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学校传承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一定的管理工作,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潜在性传承人培养工作。
一般性传承人是桂滇黔体育非遗传承的重要力量,虽未入选名录,但在非遗传承过程中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潜在性传承人不同,他们所需的是开展非遗传承的机会与平台、生存得到保障的支持条件。因此,可通过政府的行政调控、市场平台的供给,为一般性传承人营造良好的社会传承氛围,提供实现其个人价值的非遗传承平台。如建立体育非遗产业园基地,吸纳一般性传承人进入产业园内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开发出多样化的体育非遗项目传习、展览、表演等产品,为一般性传承人提供市场化的体育非遗传承平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肇兴镇肇兴侗寨2015年在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60万元的支持下,建设了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开发和运营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打造特色商贸体验街巷及文化事项活态展示,及建设侗乡大文化产业示范区。
不仅如此,还可通过创新的传习活动吸取更多他人的传承技巧,在自我价值实现中提升自己;通过政府的行政规划、社会公益性的资金建设开放性传习文化街区,以较为现代化的手段面向广大群众,通过文化街区的形式为一般性传承人提供非遗传承和学习场所,以此营造开放性的体育非遗传承氛围,为传承人自觉承担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此外,为能提高社会对一般性传承人的认可程度,并使其认定成为代表性传承人,保障其非遗传承活动,可通过个性化的扶持措施,如开设立体化导师制加强对一般性传承人的培养。立体化导师制培养即通过在实践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或行业机构的指导下,代表性传承人和一般性传承人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以现代教育方式培养一般性传承人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等传承方式,向现代化教育方式转型升级,可更有效地提高一般性传承人的传承技能,将其培养成为代表性传承人。
综上可见,一般性传承人扶持型保护模式主要强调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与传承人间的协同治理。企业自觉跟随政策导向,发展与体育非遗相关的产业,吸纳传承人进企,为传承人提供市场化的传承平台。政府部门要完善传承人保护扶持的政策,为传承人设立专项基金,使得传承人家庭生计有津贴保障,传承人的培养投入有专款保证;并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体育非遗的市场化开发,为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遗传承提供开发性的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引导下严格按照一定标准对传承人培养开展行业指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协调传承人的监管,及协调企业资源,为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传承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
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续体育非遗,热爱传承事业并坚持开展传承活动,在某些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受到广大民众的尊重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体育非遗传承的核心载体。但因现实条件的影响,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大部分代表性传承人虽有传承意愿,却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益保障,致使传承动力不足。因此,可通过体制型的保护方式,将代表性传承人纳入体制范围进行管理,使其得以享受体制内的待遇保障,吸引其从事传承工作,增强代表性传承人的稳定感和认同感,提高其传承体育非遗的动力。当前,桂滇黔三省(区)均提高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万元提升到每人每年2万元;云南省还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纳入民族文化“百名人才”工程予以培养;而广西区柳州市先后举办了五届“十佳民间艺人”评选活动,授予50余名优秀民间艺人荣誉称号及奖励,其中包括苗族斗马传承人——梁瑞荣、舞龙表演传承人——银继行等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并建立《传授带徒承诺书》制度,鼓励他们开展包括传统体育文化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完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保障机制,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使其清楚认识自身可享有的权利,创造性劳动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以提高代表性传承人参与体育非遗传承的积极性,不仅能够相对完整地通过机械性的记忆活动保留下传统的体育非遗,还能够通过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对体育非遗进行新的发展,并创造出相关衍生产品。
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受当地复杂多样的自然环境、气候类型、文化传承习俗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以节日作为表现形式,如流行于壮族、侗族、苗族、瑶族等民族村寨的“花炮节”;以竞赛作为表现形式,如流传于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斯农村明永一、二社的摔跤比赛,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荣塘村的斗马比赛;以嬉戏娱乐作为表现形式,如广西百色市靖西县新靖镇旧州街的抢花炮、投绣球、转陀螺等传统体育活动。因此,为能更好地延续代表性传承人,科学记录多样化的体育非遗信息与文化,将体育非遗活态性地留存下来,实现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持续传承,可通过建立、收集、管理和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方式,即建立建档立卡保护机制。如通过录像、录音、照片拍摄、文字语言记录等方式,以及声像、图书、网络、信息库、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代表性传承人所传承的体育非遗资料进行持续的、完整的、真实的跟踪记录,在保持其真实面貌的基础上,制作成文件,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比一般民众更丰富、更全面、更系统的体育非遗的知识和技艺,其所承载的体育非遗信息在所从事的相关活动中形成了种类多样的手稿、曲谱、乐谱、心得体会、表演技巧、多媒体资料等,急需通过档案式的物化保存下来,可为世人提供可资参考学习的重要依据。
综上可见,代表性传承人体制型保护模式主要强调政府部门、非遗保护机构与传承人间的协同治理。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与国家机制同等待遇的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尊重其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非遗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管,使其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以监督的方式增强机制的有效落实性。而代表性传承人则应增强对体育非遗的持续传承,提升自身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对体育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传承人是体育非遗传承与发展的核心载体,确保传承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要提高民众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传承氛围,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促进传承人保护和培养工作顺利、持续地开展。首先充分利用当前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市场需求旺盛、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动力强劲、体育非遗资源条件优越等诸多有利条件,结合当前国家对民族文化高度重视的良好机遇,扩大体育非遗传承的宣传范围,提高民众对传承人的保护意识。如,通过在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主流媒体上,结合传承人的采访,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特征、价值、内涵等方面进行报道;强化新型渠道的信息传播,采取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少数民族体育非遗专题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知名博主转播、录制明星真人秀等多种方式,提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知名度,为其传承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创新营销推广,采取并延伸节庆营销、会展营销、会议营销、婚庆营销等现代化营销推广形式,创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相关信息的传播途径,引起公众关注,进而塑造其品牌形象,为其传承工作的展开奠定群众基础。
其次,政府还要积极引导非遗保护机构、传习基地、传习所、学校等社会团体以实际行动参与体育非遗传承与传承人保护,潜移默化地提升社会对传承人的保护意识,促进不同主体间的共同参与、团结协同,改善部门间的制度限制,形成促进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协同发展的保障机制,以推动传承人保护和培养工作的有效开展、体育非遗的持续发展。
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发展需要一批既精通体育非遗技艺又具备传承体育非遗综合能力的传承人才,这是推动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发展的重要动力。首先,制定合理的传承人保护计划。针对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的保护现状,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对不同类型的传承人要釆取灵活多样的保护方法,如,通过物质待遇提升、工作环境改善、荣誉激励等措施保障传承人才的基本权益,并健全传承人的任用、奖励、考核机制,为传承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此外,为能更好地增强传承人队伍,合理的传承人保护计划还应遵循“保护与培养并进”的思路,走“保护一个代表性传承人才,提升一批一般性传承人才,培养一群潜在性后备传承人才”的保护道路,为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的传承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还应定期对传承人进行素质教育和能力训练,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到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职业继续教育,或者邀请其对一般性传承人及潜在性传承人进行培训,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队伍。
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有序过程,传承人将经历成长期、成年期到成熟期,不同阶段间的过渡需要诸多保障条件给予支持。因此,依据传承人的保护周期,结合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政府应加大对传承人保护的支持力度,顺应当前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的发展态势,从政策、资金、机制等方面入手,为传承人营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如,政府应依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人的实际需要,分别对代表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和潜在性传承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并适时地调整和完善现有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政策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根据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具体情况及传承人的实际发展情况,作出合理的传承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推进传承人保护与培养工作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要加大对传承人保护的政策性资金投入,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经济生活,鼓励传承人的创新发展;并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以解决不同类型的传承人与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以达到协调各方主体共同促进传承人保护的目的。
传承人是桂滇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体育非遗传承与弘扬的重要载体,根据传承人的功能、作用和影响可将其分为代表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和潜在性传承人,并经历着不同的成长阶段,与不同主体间有着不尽相同的协同关系,呈现明显的阶段特征。因此,为能更好地促进桂滇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需提高传承人的协作能力,增强与各主体间的协作关系。代表性传承人是经过国家专业认定、筛选,掌握体育非遗的核心技能并在一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作为体育非遗传承的关键主体,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弘扬体育非遗,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才,而政府则应在运用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其传承行为的基础上,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所需的场所、条件和环境,以确保其传承活动的顺利开展。一般性传承人虽然没有入选各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但他们在民间长期开展传承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体育非遗传承过程中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需增强一般性传承人与代表性传承人间的交流互动,以提高一般性传承人的传承技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为其搭建多样化的传承平台,鼓励一般性传承人多样化地开展体育非遗传承活动,以促进传承人队伍的不断壮大。此外,社区中还存在着许多对体育非遗感兴趣的民众,即潜在性传承人,他们是体育非遗传承的主要后备力量,政府应鼓励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一般性传承人为辅的体育非遗传承交流活动,增强民众的文化认同,开展体育非遗传承进行校园、进社区活动,充分挖掘并培养学校、社区中有潜力的体育非遗传承后备军。总的来说,桂滇黔体育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不仅需加强不同类型传承人间团结协作,还应提高各相关主体在认知、目标和行动上相互协同,共同促进体育非遗传承人保护的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