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对比分析

2018-08-16 00:56李冠斯李婧瑜席静魏霜李志勇宦萍吴西源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8年4期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限量重金属

李冠斯 李婧瑜 席静 魏霜 李志勇 宦萍 吴西源

1.汕头海关(原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汕头515000;2.广州海关(原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拱北海关(原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广州海关(原广州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前言

东南亚国家联盟于1967年8月成立,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其中印度尼西亚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国之一。据印度尼西亚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双边货物贸易额为475.9亿美元,增长7.0%。其中印度尼西亚自中国进口308.0亿美元,增长4.7%,占印度尼西亚进口总额的22.7%,增长2.1个百分点。我国是印度尼西亚最大果蔬进口国,2015年对印度尼西亚出口13.9亿美元,占我国果蔬出口总量的6.5%。印度尼西亚新法规对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设立了苛刻的准入体系、监控措施和安全限量标准,使我国对印度尼西亚果蔬出口全面受阻。

目前我国对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研究甚少。本文通过研究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分析比较其与我国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差异,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出口农食产品企业应对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提出对策建议。

2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重金属限量标准法规介绍

2.1 中国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法规介绍

中国农食产品重金属限量基本以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的形式公布,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部分代替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此外,还有六十几个产品卫生标准和小部分产品标准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实施日期主要集中于2000—2015年之间,也有个别标准是20世纪80、90年代的旧标准,这些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互补使用[2]。

2.2 印度尼西亚涉及重金属限量标准法规介绍

印度尼西亚按照关于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法规NO.329/MENKES/PER/XXI/76第V章第21条以及其他标准,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有超过最大限量的有毒化学物、矿物质或非金属的食品。法规03725/B/SK/VII/89规定了15类食品(如水果和水果制品、软饮料和肉与肉制品,以及法规中没有详细列出的食品)中金属污染物砷(As)、铅(Pb)、铜(Cu)、锌(Zn)、锡(Sn)和汞(Hg)的最大限量[3]。

3 重金属检验涉及的食品种类

3.1 铅

我国与印度尼西亚检验铅的农食产品种类比较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检验铅的农食产品种类主要是乳及乳制品、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水果、蔬菜、豆类制品、食用菌、藻类等8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粮食和粮食制品等6类,印度尼西亚没有规定涉及。

3.2 汞

由表1可知,我国与印度尼西亚检验汞的食品种类主要是乳与乳制品、水果、蔬菜、豆制品、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肉及肉制品等。部分食品类别仅中国有规定,如中国规定了粮食和粮食制品、蛋及蛋制品2类。

3.3 砷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检验砷的食品种类比较见表1。中国涉及食品种类有12项,印度尼西亚涉及食品种类有9项。其中,粮食和粮食制品、蛋和蛋制品、酒类3项仅中国有做要求,其余9项与印度尼西亚规定相同。

3.4 锡

我国与印度尼西亚检验锡的农食产品种类比较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中国规定检验锡的食品种类仅有3类,如饮料类、特殊营养用食品等。印度尼西亚涉及检验锡的食品种类有9类,其中包括饮料类、油脂类、鱼和鱼制品、水果、蔬菜及其产品等。中国与印度尼西亚规定相同的饮料类和婴儿食品与较小儿童食品2类。

表1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检测重金属的食品种类比较

4 农食产品中主要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因为印度尼西亚铅、汞、锡、砷均列出杂项(以上未列出的其他食品)的默认限量指标,即表明铅、汞、锡、砷是所有食品的必检项目,因此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铅、汞、锡、砷限量数据可比性高,其农食产品主要重金属限量值的比较见表2。

在铅、砷、汞3个指标的对比中,在同种类农食产品类别上,中国的食品种类规定比印度尼西亚更为细分,例如在饮料类中,中国分了果蔬汁类、浓缩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等8类,而印度尼西亚仅规定了5类。

印度尼西亚对农食产品种类杂项做出默认限量指标的规定,中国的GB 2762-2017并未做出相应规定,例如印度尼西亚规定汞的限量指标中未列出的农食产品限量为0.03 mg/kg。

对于农食产品中锡的限量指标,印度尼西亚的规定比中国更为详细,共分为48项农食产品种类,主要分为罐装食品和非罐装食品两大类。中国则统一分成含锡包装食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3大类。其中,印度尼西亚对于锡的规定略严于中国。

印度尼西亚大部分重金属限量指标宽于中国,例如蜂蜜中铅的限量指标,中国规定为1.0 mg/kg、印度尼西亚规定为10 mg/kg,是中国限量值的10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规定,即食蜂蜜中铅的限量标准是0.05 mg/kg[4]。

印度尼西亚也有部分重金属限量指标严于中国,例如在鱼及鱼制品中铅的限量标准,中国分为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与其他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两类进行规定,汞限量分别规定为1.0 mg/kg和0.5 mg/kg,印度尼西亚则统一规定为0.5 mg/kg;在肉类的汞限量规定中,中国规定为0.05 mg/kg,而印度尼西亚则规定为0.03 mg/kg。

表2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重金属限量值比较

(续表2)

5 对策建议

5.1 农产品种植企业层面

农产品产地种植环境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因此预防重金属污染的需要种植企业的积极配合。种植企业需要做到:①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与管理。对污水进行灌溉的污灌区,种植企业需要加强对灌溉污水的水质监测,了解水中污染物质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的重金属污染物随水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②合理施用化肥与农药。禁止施用剧毒、高残留性、重金属残留性农药,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生物防治措施。③增加土壤容量与提高土壤净化能力。种植企业应适当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以增加与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与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与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另外,应加大科研投入,发现、分离与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是提高土壤净化能力的极为重要的一环。

5.2 农食产品加工企业层面

农食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多数来源于农食产品生产过程中。农食产品加工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控制农食产品原材料的污染。加工企业在收购原材料前,应该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检测其重金属残留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②控制农食产品在制作储存过程中的污染。西方发达国家研究得出,与农食产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装材料等所包含的有害物质是食品重金属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③监控农食产品在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引入的重金属污染。一些食品的特殊加工工艺也会造成食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例如皮蛋在生产过程中会加入大量的富含金属元素的添加剂。而一些富含酸碱性的食品在容器中长时间的蒸煮也会分离出一定的金属元素,进而污染食品。④控制食品包装的重金属污染。食品直接接触的外包装材料,如果其中的重金属元素含量超标,长时间的接触会逐步地渗透进食品中去。因此,食品包装材料的重金属总迁移量检测监控尤为重要。

5.3 政府层面

5.3.1 提升我国出口农食产品的综合质量水平

我国出口农食产品应对印度尼西亚重金属限量标准的首要任务就是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这就必须从源头进行把关,加强工业“三废”的治理与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的实施力度。利用新的食品卫生标准,制定农食产品重金属污染控制规范,建立合理科学的的污水灌溉、污泥、垃圾肥和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投入品的重金属限量标准和施用规范,加强对土壤、灌溉水、空气的重金属检测等,通过对农食产品源头环节上的质量把控,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对农食产品的污染[5]。

在WTO框架下,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动植物安全,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设立的众多动因中,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质量。因此,质量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竞争中的一个关键要素。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技术贸易措施越来越严格,从客观上也对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对众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应对,最关键的就是在于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

5.3.2 大力推进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国际化,推动农食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截至2017年10月11日,印度尼西亚共计有8 993项现行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采用国际和国外标准1 191项,采标率为13.24%。其中,采用ISO标准492项,约占印度尼西亚现有标准数量的5.47%。我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外相关标准化组织,一方面对国际标准的制定施加自身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将我国NQI国际化,更加便利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经贸往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充分发挥自身NQI的相对优势,积极帮助印度尼西亚完善其NQI建设。为中国农食产品出口企业走出去铺路搭桥,实现双边共赢的合作新局面,推动农食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5.3.3 建立健全重金属安全预警系统与快速反应机制,打造我国攻守兼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

安全是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要维护的基本底线。因此,应建设应对印度尼西亚等国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中心,重点跟踪印度尼西亚农食产品重金属安全相关动态信息,让农食产品出口企业及时了解重要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应建立印度尼西亚重金属安全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让企业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被动为主动,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式。借助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有效监管,维护中国制造的信誉,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商品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实施有效监控的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发起技术性贸易措施,与国外展开相关交涉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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