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
摘 要:民商法是一项贴近民生问题的法律制度,与我国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紧密联系,其连带责任制度也涉及到各个领域,是明确债务纠纷责任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诸多问题,缺少实际的运用价值,很难对债务纠纷责任和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处理。鉴于此,本文在阐述民商法连带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就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为民商法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4 — 0093 — 03
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明确当事人在民商法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法律的角度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务纠纷问题得到有效处理。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实现对连带责任的立法目的,极其不利于我国民商法的执行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使民商法连带责任得到有效完善,为我国民商法的执行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所谓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处于两者或者是两者以上时,权利人的某些权益受到了不莫名的损失时,多个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而言,合伙人当中某一人受到控告时,其他合伙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共同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合伙人当中某一位死亡,生存着的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换言之一旦责任人为多人时,单个责任人不仅仅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还需要承担所有的责任。连带责任概念的出现,最早在古罗马时代,并且在随后的普通法以及大陆法当中得到有效补充与完善。除此之外,在我国当前的民法通则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对于连带责任至今没有明确的描述。
2.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趋近完善,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当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然而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虽得以有效完善,但是在具体案例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众多问题,尤其是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总结起来,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就目前侵权行为处理情况而言,我国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处理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之前,债权人不能对被起诉侵权人的相关责任进行追究,而未被起诉侵权人的债务责任也就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方面来说,若是债权人仅仅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责任人进行了起诉,法院依旧要合理划分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范围,但对于未被起诉侵权人的数量,以及这些侵权人的过错和责任都不会再追究〔1〕。此类处理方式,最终结果将会造成造成责任不明。尤其是在审理共同侵权案件的时候,法院需要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定被起诉人的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对于被起诉侵权人与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分配不会再去追究,连带责任都是在多个债权人产生求偿权情况下出现。
2.2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
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结合运用,以此保证法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这对于规范我国社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2〕。但是在民商法的实际操作中,民商法会随着相关法律内容的改变产生变化,这就导致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和程序法中的性质各不相同,甚至会导致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脱节现象,若是仅仅依靠民商法进行,就会导致连带责任的判定和实际操作停留在表面上,很难确保相关责任的顺利执行。同时,实体法的级别要高于程序法,若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问题,一般都会根据级别的优先级采用实体法对相关责任进行操作,但是其界定的责任范围比较模糊,无法对连带责任进行准确的定义,不利于连带责任的有效执行。
2.3选择权的适用不够严谨
原告作为连带责任判定过程中的主体,其选择权是影响责任判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必须重视原告的选择权,不能在责任执行之后才将其赋予侵权人。就目前来看,一般在审理侵权案件的时候,法院都会建议原告起诉所有侵权人,以此提高诉讼效率,便于案件的审理。然而这项权利是原告的自主权利,法院不能自行启动该程序。而民商行为中侵权人的权利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诉讼权利,二是实体法中的民事实体权利〔3〕。若是原告仅起诉部分侵权人,可以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自身拥有的实体权利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若是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选择权放入到执行权利中,就很容易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利问题,也很难保证对连带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及严谨性。
2.4债权人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
在实际经济生活当中,各个债务人之间虽然存在着连带责任,但是由于不同的债务人在具体的经济纠纷当中所犯的过失程度的不同,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经济纠纷当中,不同的债务人理应根据自身所犯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具体的案例操作当中,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难以按照过失比例加以区分,造成债务人责任的界定划分不够明确。例如在具体的案例当中,刘先生将私家车借给同事张先生办事,在私家車外借过程中,由于张先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人李小姐造成一定的伤害,李小姐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根据补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车主刘先生需要在张先生无法补偿相应的费用的情况下,全额偿还李小姐的所损失的费用。上述处理方式,债权人责任划分明显不够明确。
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问题的应对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民商法连带责任中主要存在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以及选择权的适用不够严谨三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效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存在的问题,以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1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分类认定
为确保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得到明确,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中增加一些可靠的认定标准,以此避免共同侵权人的数量过多造成无法确定法律责任的问题。要合理划分共同诉讼与部分诉讼的情况,若是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数量超过了责任认定标准,或是案件情况较严重的时候,就要对所有侵权行为人进行诉讼。对于起诉人无法进行共同起诉的时候,法院应拒绝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能够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进行,以此确保案件审理的有效进行〔4〕。同时,当案件情况较为特殊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部分诉讼,结合案件牵连的程度对侵权人的责任进行确定。例如在甲方走出住宅大楼的时候,被高层住户扔出的异物砸成重伤要进行手术救治,甲方的家人想要追究投掷异物人的法律责任,但整栋楼的住户均不承认此事。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证明没有投掷异物的住户都要承担该事故的连带责任。若是可以准确限定异物抛出点的范围,则只需要起诉部分住户。
3.2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进行确定
一般在我国民商法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都是共同承担,没有规定侵权责任的轻重关系,导致在侵权案件审理的时候很难保证公平性,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为实现民商法的公平和公正,需要在民商法中增加对责任轻重的规定标准,以此确保各种案件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效发挥民商法的法律效应〔5〕。例如当甲方联系上乙方合伙做暴力生意,乙方在利益驱使下答应了请求,但甲方做的是枪支买卖生意,需要将枪支放在乙方进行保管,乙方以烟酒生意的名义向朋友丙方借用了仓库进行枪支储存。当甲方和乙方产生利益纠纷的时候,乙方将甲方告上法院,法院经过研究拒绝了乙方的抒情请求,并以私藏违禁物品对甲方、乙方和丙方进行了审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丙方对甲方、乙方的违法活动并不知情,法院不应对丙方采取与乙方相同的连带责任,而是要根据丙方的涉案程度合理判定责任,以此确保法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性。
3.3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引入到民商法连带责任中
由于民商法无法实现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全面判定,这就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利用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案件审判。其中程序法能够确保实体法的有效执行,而实体法能够准确规定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民商法中的运用,能够准确划分连带责任,使案件审理更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6〕。例如在甲方和乙方以朋友的名义查看了某个酒店的入住登记表,并对选定的丙方进行了抢劫行为,事后丙方报警,甲方和乙方被判入狱。此时丙方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用。在实体法的人身损害赔偿条例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员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若是造成了损害事实需要根据责任范围进行赔偿,对其就必须要判定酒店在管理过错方面的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责任对丙方进行赔偿。
3.4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连带责任制度,也已经将其运用到民商法中,但是连带责任制度依旧没有进入自我规范和完善,难以保证连带责任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必须要在法律中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避免出现界限模糊或难以实施等不利情况,以此确保连带责任制度的正常运行〔7〕。同时,在针对连带责任制度出台相关法律的时候,需要在程序和制度等各个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确保案件审理中对连带责任的的正确判定,使民商法连带责任更具有公正和公平性。此外,在连带责任中存在着可划分损害和不可划分损害,其中可划分损害责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但是不可分损害责任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发生原因,很难对其进行分割。比如甲方和乙方在高速公路上飙车,在超速状态下很难驶回正常行使车道与丙方车辆相撞,事发过程中乙方车辆处于正常行使车道,并未与丙方车辆产生碰撞,但丙方将甲方和乙方作为共同侵害人进行了起诉,理由是乙方在事故责任中有诱导行为,对于这种不可分的共同责任也应当作连带责任处理,并根据责任的轻重进行实际操作,从而有效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5提供制度实施空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应充分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为案件审理的有效进行提供有利基础。在进行相关诉讼程序的设计过程中,需要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可选择的制度实施空间,主要就是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进行诉讼程序选择的时候具备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如此才能够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相关法律得到有效实施〔8〕。同时,在进行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需要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制度的制定必须要保证诉讼的效益和公正,将其作为重要的核心基础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二是在进行规则选择的时候,比如程序立法的相关规则和实体法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则,都必须要利用合理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合法权益。三是在设计或制定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则时,应充分考虑程序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是否适应于实体法中的相关条例,以此确保程序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良好的制度实施空间。
3.6对侵权法中分摊请求权的缺陷进行完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中分摊请求权的基本制度是:(1)侵权人在承担了所有侵权赔偿责任,或是超过了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可以向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请求分摊权。(2)分摊请求权的成立不会受到连带债务没有全部解决问题的影响。(3)分摊的债务是按照侵权赔偿份额进行确定的。(4)没有禁止在故意共同侵权人之间行使分摊请求权。虽然这些规则能够有效解决连带责任的分摊问题,但是没有考虑到不具备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赔偿份额的分摊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具备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赔偿份额制定合适的分配方案〔9〕。在制定该分配方案的时候,应严格遵循以下几条设计原则:第一,效率原则,尽量减少行使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次数,简化分摊方法和计算方法。第二,原债权人优先原则,在损害没有全部清偿之前,原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分摊请求权。第三,平等原则,在出现多个分摊请求权的时候,要保证分摊请求权的平等。第四,不改变承担方式和承担份额原则,在行使分摊请求权的时候,依旧要严格执行法院判定的责任承担格局。第五,及时行使原则,若是赔偿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求偿权,由本人承担权利无法实现的损失。第六,按份债务原则,被分摊的责任人对损害责任中应被分担的债务进行按份负责,在无法执行分摊义务的时候,与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再分配。
4.结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能够有效保证我国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使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是连带责任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会直接损害到相关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极其不利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执行和发展。因此,必须要不断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优化和完善,从多方面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利,有效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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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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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5,(23):263.
〔6〕刘世友.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0):17-18.
〔7〕邹琎.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34):287-288.
〔8〕赵晓会.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7,(19):266.
〔9〕任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6,(23):180-181.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