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8-08-14 07:00奚道伶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加强

奚道伶

摘要:现如今,我国劳动就业市场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劳动关系日益复杂,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保障法的“空白”。随着用工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劳动就业市场的发展日趋成熟,雇主与雇工之间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契约关系,已逐渐成为就业市场的主流形式,鉴于此,劳动保障法制还需进一步加强建设。

关键词: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加强

我国劳动保障法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不足。与其他法律条规相比,劳动保障法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而劳动是社会活动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保障法关系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劳动保障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在于法律双方属于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庞大,长期供大于求的局面难以改变,劳动者即使在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之后仍然处于劣势地位,这就造成雇佣关系的紧张,以及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最直接的现象就是发生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一方面说明了劳动保障法普及及推广还不够,缺乏群众基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劳动保障法监督执行方面的不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1.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问题和不足

1.1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增长迅猛,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卻严重滞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安置等大部分空白。国家劳动保障法滞后,地方劳动保障法又分散,极大造成了社会劳动保障的漏洞。

1.2我国劳动保障法适用范围过窄

目前,城镇大多数人员尤其是机关单位、国有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均已享受社会保障,但这只占人口中的小部分,一些城市中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员工也只是照例执行,大部分的个体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农民等几乎没有享受社会保障。

2. 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措施

2.1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1.1实行裁审分离制度

实行裁审分离制度就是指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分歧之后,可以选择关于争议的处理方式,如果选择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便不能再起诉讼。就目前情形来看,实行裁审分离制度势在必行,已具备可能性。

2.1.2设立专门的劳动审理法庭

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案主要由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受理,但由于案件众多且内容庞杂,处理难度极大,而民事法庭又有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回应和处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来针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或在法庭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2.2完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监督机制

完善劳动争议的仲裁监督机制,就应建立起仲裁监督机制,执行司法监督。笔者这里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2.2.1建立起统一的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仅要设立县级、市级,还应相应的扩大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2.2.2完善仲裁制度

首先,应确立仲裁员的资格,大力扩张仲裁员的队伍。对此,可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的人才中,由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选拔合适的人才进入劳动保障部门,学习劳动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时,再次选拔具有良好品质、正派作风的人才进入劳动仲裁委员会担任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名册,实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制度。最后,确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办理规章制度。

2.2.3建立三方机制

建立三方机制,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用人单位、工会和国家三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具体表现为劳动仲裁机构的人员从三方委派的成员中指定委派,人民法院的劳动审判法庭与合议庭可实行陪审员制度,其中陪审员由用人单位和工会指定委派。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得三方机制成为国际公认的用于处理劳动纠纷、协调劳务关系的方式。我国作为成员国,更应当在劳务争议的处理问题上与国际接轨。

2.3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懂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条件是立法,如果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严重脱离实际,其法律效力就很难发挥。

2.3.1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

从劳动市场的主体来决定劳动保障法的适用范围,将私人用工以及进城务工的人员纳入其中,实现有劳动就有法律保障。

2.3.2提高劳动保障法的效力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效力不高,并不适应其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地位,不仅仅是单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各地方的立法也在对其产生冲突。有些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保障法起到了弥补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讲,又会对劳动保障法的统一产生影响,造成法律使用混乱的现象发生。

2.3.3完善立法内容

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中大部分条款仅限原则性的规范,操作起来还依赖于各地方的单行法,其中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都会致使劳动争议无法可依。因此,要想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就必须完善劳动保障法的立法内容,使得劳动争议有法可依。

2.3.4提高劳动保障法的先进性

我国劳动保障法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其中企业出现被分立、兼并、出售等情况时,相应的劳动关系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来执行。我国的劳动保障法还没能达到国际劳动保障的标准,因此,现阶段必须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修改劳动保障法律中的落后条款,提高劳动保障法的权威性和效力。扩大劳动保障法的适用范围,及时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及早对涉外劳务、临时雇工、劳务派遣等问题做出回应。明确劳工及工会的权利斗争,达到法律的公平性。

结语

劳动保障法不仅与广大劳动人民息息相关,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建设尤为重要。在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方面,加强相关部门的监察和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杨传星.探讨我国劳动人事仲裁制度的改革[J].经贸实践,2017(17):194.

[2]刘曦言.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6(02):28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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