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平衡诉讼观与检察工作

2018-08-14 02:48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3期
关键词:内设动态平衡检察官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陈光中先生的动态平衡诉讼观,既是他本人的具有创造性的重大理论成就,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陈光中先生的首篇关于平衡诉讼观的学术论文《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发表在检察理论研究所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这篇论文奠定了陈先生“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基础,经过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动态平衡诉讼观”。

陈先生的动态平衡诉讼观,主要涉及五方面关系,即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控辩对抗与和合、公正与效率这五个方面关系的动态平衡。这些既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关系,也是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关系。如何处理这些基本关系,不仅涉及到整个诉讼制度的构建,而且涉及到刑事司法实践的许多环节,影响着司法的品质和效果。陈先生提出了处理好这五对关系的方法论原则,即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动态平衡,实体与程序动态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第一、兼顾效率。这些方法论原则植根于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国智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凝结了陈先生多年的心血和学术成就,集中体现了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也是他多年来推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发展的一贯之的思想。这些方法论原则对当前的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也具有一些启发意义。

其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的动态平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内部权力配置和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自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内设机构的设置历经了多次调整,但机构设置与检察工作需要不协调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权的运行,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努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各地进行了不同模式的探索,其中就涉及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大部制与职能整合、精简机构与加强业务团队建设、机构按权能分类和按案件罪名、特点分类等多方面的动态平衡问题,目前需要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拿出带有规范性和原则性的总体方案。内设机构改革也需要考虑动态平衡:淡化内设机构,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精简内设机构,突出专业化团队建设;以专业为基础,打通部门间的人为隔阂;基层院大小有别,上下级院基本上对应。

其二,捕诉关系上的价值权衡。目前,在检察实务界一个热点话题就是捕诉合一问题,所谓捕诉合一,就是打破检察机关原来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分开办理的格局,遵循“谁批捕、谁起诉”原则,由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同一案件的批捕和起诉。捕诉合一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加强侦查监督和引导取证,也有助于提升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反对者认为,批捕和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不能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来行使,同时,捕诉合一会削弱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客观地说,批捕和起诉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来行使也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问题。正像陈先生所说的那样,不同国家是根据不同的国情和体制背景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决定不同的改革方向。在当前以精简机构、重视效能为改革潮流的大背景下,采取捕诉合一是情理之中的事。

其三,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不可分离。陈先生认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明确了公正在诉讼法理论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位诉讼法学者的明确立场。对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者而言,坚守法律监督理论就如同坚守公正在诉讼法理论中的地位一样。法律监督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和定性,检察机关的所有权力统一于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的所有办案活动都是法律监督的具体实现方式,检察机关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与监督不可分离,是并行不悖的,这才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张军检察长上任伊始就提出了“以办案为中心”的观点,指出只有抓住了“以办案为中心”的根本要旨,以办案促监督,以监督谋办案,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近几年,在理论界,关于办案和监督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的人过分地夸大了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的区别,乃至把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割裂开来,以诉讼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批捕、起诉是办理诉讼案件,是典型的司法办案,也是法律监督;诉讼监督不是办理诉讼案件,但是通过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法律监督,这也是一种办案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办案。为了强化诉讼监督而将诉讼与诉讼监督部门分设,理论上片面强调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实践中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首先,诉讼监督只是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而且不是主要方面,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其次,在许多情况下,诉讼监督依附于诉讼职能,只有在诉讼中才能发现需要监督的违法行为,离开了诉讼职能,诉讼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总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目的不是要增设干部职数,更不是要人为地设置部门壁垒,而是要更加有效地配置检察资源,保障检察权科学运行,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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