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心怡 汪晓宇
摘 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平等就业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女大学生作为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平等就业权尚未得到很好的保障。文章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就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完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平等就业权 女大学生 问题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6103630 0105)。
作者简介:刘心怡,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专业2015级学生;汪晓宇,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大学生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89
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任何公民所享有的就业权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其次,任何公民在应聘用人单位某一职位时,都能够公平地去参与竞争;最后,平等并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那些符合招聘要求或者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权是女大学生平等享有劳动权的前提和核心内容,是指女大学生以与男子平等的身份,在同等录用条件下竞争就业,自主选择就业。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765万人,较2015年增加了16万人。2017年的高校毕业生总数增量与增幅均超过往年预计将会达到795万。随着毕业生总数的增加,女大学生作为毕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也在同比增加。
从《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可以看出,大学生近两年来仅在初次就业率上男生就比女生高出10个百分点,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根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5年在多所高校所做的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在就业时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性别歧视,工科女大学生占80%以上。其中,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着“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不平等现象。
《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相较于男性女性劳动报酬明显较低。2015年男大学生平均薪酬为4351元而女大学生薪酬较男性相差495元仅为3896元。
女大学生在薪酬方面与男大学生相比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
已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起薪分布情况(单位:%)
起薪(元) 2000以下 2001-3000 3001-4000 4001-5000 5001- 6000 6001-7000 7001-8000 8000以上
男 22.8 38.3 10.0 18.9 3.4 1.5 1.8 3.3
女 32.8 40.5 14.1 6.6 2.3 1.1 1.1 1.5
以上女大学生就业时遭遇不平等对待的现状尽管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但是,法律保障的不完善应该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二、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以《宪法》为主要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加以辅之。虽然这些法律从宏观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体系,但是已有的法律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比较模糊。首先,对于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乏专门性立法,对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只能在其他法律中寻找。再者,现行的保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而在实际操作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侵害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女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和救济程序有哪些?对于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又有哪些?笔者以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立法者过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差异,现行的立法过于以保护妇女为立法宗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就业权,从而使得最后的立法结果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二)司法问题
立法的缺失使得司法难以救济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首先,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相应的司法救济机构与救济机制,所以在司法过程中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给司法带来了许多困难。例如女大学生在进行维权时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等都很难寻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其次,存在举证责任难的问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一些歧视行为一般较为隐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女大学生很难去搜集到关于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有效证据。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救济之时难以依据完整的证据去维护被侵权的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再加上诉讼过程复杂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以及胜诉后又如何去保障权利得到实现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多数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女大学生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平等就业权难以通过司法方式加以保护。
(三)执法问题
现行的执法制度难以使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得到很好地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去保障平等就业权。因为行政救济的受理机关不明确、不统一从而造成了执法不力的局面。我们虽然可以在《就业促进法》的总则中找到相关保障平等就业权的组织和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就职能而言并不是专门主管就业歧视相关方面争议的,并且条文中的“有关部门”多数指代不清。因此各部门在遇到问题时往往出现互相推托责任的情况,导致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后很难找到合适的机关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行政救济程序的缺失。现行法律对行政救济的程序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女大学生在进行投诉或者申诉后,有关部门因程序制度的不完善无法及时有效的保護受害者的权利。这样的行政救济使得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只能停留在形式层面,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到具体实施。
(四)女大学生及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
女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有时无法辨别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又或者难以意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因为不了解权利救济的方式或者因为救济程序的复杂而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这些做法不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间接助长了社会上一些侵害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不良风气,使得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被侵害的现象更加普遍。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用人单位看来,招聘相当于购买劳动力商品从而在招聘过程中为了企业效益往往不顾侵犯女大学生的权益,因而进行公开或半公开的带有歧视性的招聘。女大学生由于生理、婚姻以及生育保险费用等相关因素使其“性价比”低于男性劳动力,再加上尤其是一些非国有用人单位贯彻劳动法律制度还没有到位,有意或者无意去规避法律中平等就业权,使得女大学生在就业时往往遭到歧视,而用人单位却认为这是潜规则。
三、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针对女性平等就业的保护缺乏专门性的立法这一问题,应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到国家立法规划之中,让女大学生从容就业。实现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的实体正义。该部法律应该以男女平等为前提针对女性就业可能遇到的特殊性问题加以立法,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针对目前立法多数以原则性为主,缺少程序性和相应的救济机制规范来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在保障平等就业权时立法机关应当兼顾相关救济措施的制定。首先,明确规定具体保护平等就业权的执法部门和它的明确法律责任,其次,立法中明确规定程序性规定,使得相关机关在执法时有法可依。最后,修订的法律应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规定具体详细的惩罚措施,做到违法必究。
针对目前相关立法中存在的以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差异为基准,在促进就业权保障立法方面主要以保护性立法为主的问题,笔者以为在立法之时需要本著男女平等原则,不能以“女性弱于男性”的思维为前提制定法律,也不能只制定保护性立法,还要立足于从法律层面全方位地促进女性就业。
(二)司法完善
对于主体资格较难认定的问题,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若女大学生具有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的各项条件但因歧视而不予录用的,应当判决用人单位予以录用;若用人单位对该项判决拒不执行,应要求其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针对举证难的问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转移的方式加以解决。即原告只需要举出自己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且具有说服力的直接证据,就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求职过程中相较于用人单位来说求职的女大学生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往往很难对自己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本着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就实现实体正义而言,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在处理就业歧视案件时将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了这一规则后在就业遭遇性别歧视的案件中,原告只要举出能够使法官确信自己平等就业权遭到侵害的表面证据即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在招聘时采取的区别对待的规定只是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而作出的合理要求即可。这种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在一些国家的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得以体现,如法国劳动法就有如下规定:对“涉及歧视女性的劳动案件,不是由原告女雇员证明歧视的存在,而是由雇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做法不是出于性别的考虑,而是出于其他的客观因素。并规定在证据上如有疑问,法官应从有利于雇员的角度判断”。
(三)执法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去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为了有效执法,法律应当明确具体的行政执法主体对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基础上明确某一具体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定期对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
其次,针对行政救济程序的缺失,在明确具体的监督机构后,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救济。行政救济这种方法不仅高效便捷,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对保护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再次,我国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保护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不严。所以,相关执法部门应根据执法的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并建立守法诚信档案然后向社会公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继续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加以检查监督,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作用,保护女大学生合法的平等就业权益。
(四)法律意识的提升
女大学生除了在自身发展层面根据自身特点,寻找适合自己就业岗位来获得竞争的优势外,更应从法律层面来保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女大学生应当主动去了解关于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权利救济方式,善于发现和抵制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因维权方式复杂而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该遵循《宪法》、《劳动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并主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在招聘过程中做到不歧视女大学生和为其设定隐性门槛,给予女大学生应有的待遇,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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