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玲
摘 要:职务发明制度是专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合理和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了我国向科技创新性国家转变的进程。而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比例一直偏低,说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中存在问题。本文从我国职务发明的利益分享机制出发,阐述了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利益的分享方法及其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为职务发明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务发明制度;利益分享;不足;完善
1 引言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就要求在保证专利被发明和实施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去促进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我国《专利法》为了达到这个宗旨设计了相应的制度。职务发明作为专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激发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和雇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达到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目的。
职务发明的界定、权利的归属、发明报酬三大内容是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分别对职务发明的界定以及利益分配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分为两类: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是“资源标准”,即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2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情况
我国《专利法》规定: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予后,单位成为专利权人,同时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引入了“合同优先原则”。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针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归属订有合同的,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则以合同为准。对于利益分配,我国目前实行的主要方式以及主要问题如下。
(1)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金标准
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就应当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是,发明创造从获得专利到实施专利之间还有一段距离,甚至是很长的一段距离。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专利并没有被投入实施。另外,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还可能被宣告无效,这样一来,可能存在一个专利并没有实施就被宣告无效,单位却支付了奖金,这对于单位来讲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促进发明人、设计人进行有实际价值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标准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将实施该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的2%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报酬;对于外观设计而言,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将实施该专利所获得的利润的0.2%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报酬。当然双方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的报酬。
然而,我国法律只规定本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获得利润或许可使用费的时候可以获得报酬。但现在一些企业,尤其是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对于本企业研發出的更先进的技术,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后故意不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以达到垄断技术的目的。另外,还存在因母子公司、交叉许可等因素无偿许可使用专利技术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情形。
(4)职务发明制度的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度都只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对于其他单位,只是规定“可以参照执行”。这一规定造成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目前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无法可依,而恰恰私营企业应当是创新的主体。
3 关于我国职务发明利益分享的几点建议
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制度是平衡雇主、雇员利益以及激励雇员发明积极性的重要机制。只有切实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发明人才会积极从事发明创造活动。针对该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职务发明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同的发明具有不同的价值,不能宽泛的只规定一个最低值,而应对不同的发明区分对待,设立不同的补偿标准。
其次,职务发明人享有知情权。为了扭转发明人的信息劣势,不能由单位完全控制专利由申请到实施的全过程,专利法应明确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知情权,并规定相应细节。
再次,对单位不积极实施专利的情况加以规制。专利法将专利权归属于单位的同时,应该赋予发明人实施请求权。当单位消极实施,甚至不实施专利权的情况下,发明人可以要求单位实施,如果单位仍旧不实施,那么发明人可采取相关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对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加以区分。结合“资源标准”和“职责标准”,分析该专利的产生,资源所占的作用和创造性劳动所占的作用,合理的确定职务发明的范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 结束语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设计上的失衡,主要在于相对宽泛的职务发明的界定范围、相对不均衡的权利分配,导致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利都归属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报酬或适当报酬。这些制度上的设计规则都严重地偏向单位。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比例和授权量比例都远远低于想象中的比例,如何使得职务发明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而解决的根本之道,还是要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谭艳红, 黄志臻. 试论我国职务与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教属界定及其完善[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6).
[2] 杜美香, 常建锋.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08(6): 272.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完善[J]. 电子知识产权. 2010.
[4] 陶鑫良. 落实职务报酬, 保护知识产权[J]. 上海企业。2006(4).
[5] 李晓秩.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变革的立足点[J].电子知识产权,2006(9).
[6] 吴汉东.知识产权年刊[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