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辉 胡文珍
摘要: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繁杂琐碎,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不易引起重视,似乎可有可无,其实不然。直接来说,其结果将会决定该批次的材料(或设备)质量是否合格,能否用于工程,间接来说,它是监理质量控制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现场监理人员对材料验收工作、工程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个关键手段。监理人员尤其是见证员要高度重视,担当责任,认真细致,发挥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履行职责,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做好。
关键词:见证取样;送检;工程质量
前段时间,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系统内在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34份材料检验报告中有24份系伪造,引起轩然大波。在谴责施工单位恶劣行径的同时,静心思考一个问题: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的监理方,应如何把控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才不至于出现意外?“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论及见证取样送检,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并不陌生,其实早在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之后,于2000年9月, 建设部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下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规范操作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第三条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八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2000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6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2001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再次强调: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从上述条例和规范中,可以看出国务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经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科学性、权威性的第一个环节,为建设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和人员的工作不到位,导致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见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难以保证。现就谈谈笔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管控措施,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一)建设单位
由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缘由,建设单位一味追求工程形象进度,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之不顾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甚至个别建设单位人员认为即使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出了问题,由监理顶着,可以拿现场监理说事,因此为了完成“政治任务”或者早日建成投产兑现投资收益,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甚至大幅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違背工程建设的程序性和科学性,动不动来个“大干xx天,为xx献礼”的动员大会,要求施工单位“5+2”、“白加黑”,24小时连轴转,将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束之高阁,一切为施工进度“让路”,工程材料本应“先检测后使用”,在建设单位的干预下,就变成了“边检边用”或者“先用后检”,给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带来了很大的管理隐患,2016年震惊全国的“11.24江西丰城电厂特大事故”即为明证。
(二)施工单位
目前我国在大搞基础建设的形式下,基建行业可以说是繁荣昌盛、蒸蒸日上,尤其是房地产、市政、电力等行业建设规模逐年增长,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施工管理人员以及现场作业人员日益紧张,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缺员缺岗,甚至部分工程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或借劳务分包之名进行工程分包,导致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水平日益低下,与目前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大众的预期要求大相径庭,极不匹配。个别单位甚至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润,丧失社会良知,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具体表现就是:送检的样品和进场的材料不符,先进场一小批质量合格的材料,待复试合格后,再进场大批质量稍次的材料;为了节省检测费用不按规定频率进行取样送检,或者不按规范规定数量制取试件、试块,更有甚者,即使制作了试件、试块,逾期不送;复试试件现场取样不规范,如钢筋连接接头不在构件上直接截取,而是另行制作(焊接或机械)接头以应付检测;施工现场未设标养间,混凝土试块委托商砼站代为留设;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同标养试块放置一处养护。
(三)监理单位
监理项目部同样受人员不足所困,很少设置专职的见证员岗位,一般由专业监理员兼任,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上个别监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不熟悉见证取样的标准要求,不清楚材料取样的要求,不清楚需要送检的数量和规格,对施工单位取样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纠正;或责任心不强,对于施工单位不合规范要求的取样送检工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说嫌麻烦,根本没有监督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过程,任由施工单位“自觉行动”,没有做到真正的 “见证”,导致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试验检测单位
由于检测市场放开,各个试验室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势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竞争。于是个别检测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甚至说为了留住“客户”,主动迎合施工单位的不合理需求,无论送检的材料样品合格与否,检测报告一定是合格的;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若材料样品检测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暂不出具报告,直至多次试验合格后方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更有甚者,送检的材料样品还在试验室放着,但已经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种种情况造成了检测报告严重失真,根本代表不了相应批次进场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虽然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牵涉的单位较多,存在的问题不少,但也不是不治之症,毫无良策。工程质量控制作为监理的使命之一,监理人员不能听之任之,反而应迎难而上,首先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规定,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多付出一份努力和辛苦,充分发挥见证作用,只要方法得当,措施到位,必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一)在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明确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流程要求,落实见证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于第一次工地例会上同其他文件一道向施工单位交底。
(二)若备选检测单位是由施工单位推荐的,则监理在考核时,除了审核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试验范围、人员资格、试验设备等项目外,还需搞清楚所选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否是兄弟单位关系等,避免二者存在不应该的关联关系;
(三)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配备满足数量要求的合格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在工程实施前,监理人员要阅读施工合同、熟悉图纸设计等文件,了解并掌握其中有关见证取样的特殊要求,并结合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及时对进场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见证取样或制作试件(试块),之后见证人员应与取样人员一道将试样送至试验室。
(五)试验报告出来后,见证人员或专业监理师要核对报告内容项目是否与委托项目(或图纸设计)相符,如送检钢筋为抗震钢筋(俗称带“E”钢筋),报告是否按抗震钢筋出具,审核无误并加盖监理公章后方可存档,并由见证员做好试验记录登记表。内容包括:取样日期、报告取回日期、使用部位、取样人、见证人、试样报告编号、试验结果等。
(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见证人员的见证取样登记表,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结论
综上所述,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要想真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关注,共同努力。作为监理方,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切实做到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取样,取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样品,同施工单位一起将试件试样送到试验室,并经常保持同检测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到实处,为建设工程质量把好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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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新辉,男,河南辉县市,工程硕士,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胡文珍,女,河南社旗,大专,河南立新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設工程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