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晶晶 赵 凯 曹 慧 牛影影
近年来,虽然我国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但重约束、轻激励,加之耕地资源地域分布失衡,耕地分布重心持续北移,耕地资源减少的趋势并未从根本上得以遏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主要数据成果公报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996年的0.106 hm2下降至2009年的0.101 hm2,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区域耕地资源不协调问题凸显。农业生产条件优越的东部地区耕地面积2630万hm2,仅占全国的19.43%,而西部地区耕地5044万hm2,占到37.26%,是东部地区耕地的1.92倍。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现行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忽视了耕地保护应与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另一方面,现行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实施耕地保护主体的利益补偿机制缺位。通过建立区域间耕地保护利益协调机制,既可释放经济发达区域耕地保护的压力,也可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率。因此,建立区际耕地保护利益协调机制,确定耕地盈亏分区,明确耕地保护主体、保护方式及耕地保护盈余 (赤字) 区的受偿 (补偿) 额度,对于激发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耕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统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从省级耕地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协调性出发,基于粮食安全及区域耕地生产力均衡视角确定了耕地盈余区、平衡区、赤字区,并利用机会成本法测算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以及补偿额度。结果表明:(1)2007-2015年我国耕地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间存在非协调性,需要进行区际间耕地保护利益协调;(2)将全国划分为8个耕地盈余区、11个耕地平衡区及12个耕地赤字区,浙江属于耕地赤字区;(3)2015年全国平均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为2.90万元/ hm2,其中,耕地赤字区最高,耕地盈余区次之,耕地平衡区最低;(4)基于情景模拟法得出,不同区域的耕地盈亏量及耕地保护补偿额度存在较大差异。据此提出:实行差别化耕地保护政策;建立动态化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合理的区域差异化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尽快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利益协调机制,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