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高温保障不能止于高温津贴

2018-08-03 02:15文/付
北方人 2018年17期
关键词:严肃查处烈日炎炎防暑降温

文/付 彪

连日来,从西到东,从南到北,全国多地被大范围、长时间的高温天气笼罩,气象专家称,这将是今年以来范围最广、强度最强的一次高温过程。烈日炎炎,全国多地要求切实落实高温保障的相关制度,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

每到盛夏时节,烈日炎炎中,包括停止露天作业、发放高温津贴等相关保障都会成为舆论热点。今年6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就在本次“最强高温”来袭前夕,全国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再次强调,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全总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高温天气里,大多数人都会尽量缩短和减少户外活动,但仍有很多劳动者因为岗位的特殊性,不得不坚持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如何保障?我们注意到,不管是媒体报道还是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意无意强调的“高温保障”,很多时候主要在于高温津贴的发放。事实上,发放高温津贴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高温意愿就得到了保障,高温津贴只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的一个要点,是用工单位对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比如,落实高温下休息权比高温津贴更重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也就是说,劳动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发放高温津贴只是一方面,而更具强制性的基础权利是,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包括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但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因为高温天气下作业,不仅可能会损害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健康,而且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与有限的高温津贴相比,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权益,才是更关键和重要的。

落实“高温保障”,不能止于高温津贴。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保障”相关制度,既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是否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等情况。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权益,也应积极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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