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急需车位停车办事的刘某,在驾驶小车转了几圈后,终于看见对面路边一辆小车驶离,空出了一个停车位。因担心被别人抢去,便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急转调头。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我,见小车冲我而来,吓得紧急避让,并因此摔倒在地。导致全身多处擦伤、左腿粉碎性骨折,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刘某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小车与我驾驶的电动车以及我的人身并没有任何接触、碰撞,我之所以受伤完全是我自己惊慌失措所致,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郭巧芬
郭巧芬读者:
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从过错角度上看刘某必须担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碰撞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刘某同样不能拿其驾驶的小车与你驾驶的电动车以及你的人身并未发生碰撞说事。其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过错,与你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恰恰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要件:一是跨越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急转调头,阻挡了同向车辆的通行,侵害了交通参与者在法律上的一般信赖利益,违反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黄色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的规定;二是应当预见自己的鲁莽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三是你被惊吓乃至造成损害与之密切相关。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从紧急避险的角度上看你可以免责。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刘某为争抢停车位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急转调头行为,导致险情发生。你在来不及多想的情况下本能地紧急避让,无疑是为了避免自身危害,至少是出于减小损失,即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特征。而《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