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晴晴 洪学智 沈 景 董 波 金今花
公>立医院实行医疗信息披露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它能够减少患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方便患方进行就医选择,并对医院进行监管,有助于医改长远目标的实现。但由于医疗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导致信息披露的内容尚未完善,限制其引导患方就医行为功能的发挥。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文献分析法梳理现有指标体系中的不足,完善医疗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分析有关“医疗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的国内外政策及研究现状。纳入标准为与“医疗信息公开/披露”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期刊论文、硕士及博士论文、论著、报刊等,排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文献、网络新闻、会议摘要等。
国内政策梳理时间范围为2000年以来国务院、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医院院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公立医院改革”等相关政策文件,并按照时间顺序对政策进行梳理。
国内文献使用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和百度学术搜索等,以“医疗信息公开/披露、医疗服务信息公开/披露、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披露”为关键词进行搜集并使用Note express和E-study对文献进行归类整理。
国外文献通过Pubmed、Elsivier和Bing等进行检索,并在阅读一次文献过程中发现并检索2次文献。
阅读文献标题及摘要,排除无关文献;浏览文献正文,纳入密切相关文献;详细分析文献内容,排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文献;精读文献,摘要重点信息。
按照检索策略,共检索国内文献119篇,通过阅读文献标题及摘要,排除重复及无关文献,纳入密切相关文献60篇,详细分析文献内容,排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文献,精读45篇文献,摘要重点信息。
共检索英文文献26篇,通过阅读文献标题及摘要,纳入密切相关文献10篇,主要分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信息披露情况。
纳入的文献主要是理论研究类,学术严谨,研究内容涵盖多个方面,文献质量整体较高,具有代表性。纳入文献的分类和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3.1.1 医疗信息披露初具雏形。早在2000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要求将医生的照片、职称、专业特长和其他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这是我国医疗信息披露的最初形式;2002年《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出台,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等进行了规范。
3.1.2 院务公开全面推行。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暴露了我国在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从而推动了卫生信息公开政策的实施[1];2004年卫生部颁布《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患者选医生、选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查询制度;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形式;2007年《院务公开目录(征求意见稿)》将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细分为向社会、向患者及向内部职工公开3方面。
3.1.3 重视监督考核,强调监管作用。2009年及2012年两次公立医院改革均要求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2010年《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分类规定,并对公开方式与程序、监督管理方法进行规定;2013年《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目录》中明确了组织管理、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效果等。3.1.4 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2015年印发的《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要求,医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医院概况、医院环境、行风建设及医疗服务;向患者公开的信息包括服务告知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等内容。
尽管我国自2000年以来不断致力于完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但相比于其他国家来说起步仍较晚,我国学者也在积极探索和研究我国医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及监管办法等,并对我国医疗信息披露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3.2.1 医疗信息披露针对性不强。张录法等[2]描述了当时医院信息公开的现状是信息公开的针对性不强;信息公开的规模小,信息检索难度大,主要是由于当时电子病历刚刚起步,导医制度还比较有限;医院管理者对信息公开的态度较保守;主动公开容易,被动公开比较难。
3.2.2 医疗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不健全。张春梅等[3]、张佩佩等[4]指出医疗服务披露信息内容体系不健全且信息壁垒严重,这是因为医疗服务信息披露的信息平台尚未建立且对数据分析不足;保障机制未建立,发展后劲不足。
3.2.3 医疗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袁建国等[5]、陆江威[6]、王钊等[7]、马骋宇[8]也都认为信息披露内容单一;缺乏统一具体的规范;客观性不足;欠及时、欠充分、欠完整,且公众知晓度低。大多数医院热衷于披露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而对于有些医院单方面认为与医院利益不相关的信息,则不会或少量披露;对一些不利于医院的相关信息,很多医院的做法都是将其掩盖,以避免不良信息的走漏从而造成医院就诊患者流失[6]。
针对医疗信息披露内容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国学者也在为完善医疗信息披露进行不断探索,本研究整合各专家学者及其他国家医疗信息披露现状,梳理出财务收支信息、住院患者死亡率、病床使用率、医患纠纷发生率及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5个指标,作为医疗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的补充指标。
3.3.1 财务收支信息。财务收支信息能够反映一所医院的管理状况和营运效率。孙海涛等[1]指出英国《信息自由法》中要求对支出内容和支出方式进行公开。周巍等[9]分析澳大利亚信息公开中财务报表占大量篇幅,包括收入支出分析、员工福利及相关成本、资产和负债等。
李晗[10]了解到我国台湾地区所有公立医院每年都必须将经过审计的收入公示在互联网上。袁建国等[11]、陆江威[6]的实证研究中得出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不会将自己的财务信息加以公布。李慧娟[12]指出财务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促成了医院趋利动机的实现。王钊等[13]认为财务信息对公众进行披露,不只是为了方便公众进行就医选择,更是为了方便公众对医院进行监督,以促进医院更好地实现其公益性目标。郑大喜[14]也提出财务信息公开可以使患者掌握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使价格弹性发挥导医作用,降低患者择医的搜寻成本。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应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等信息。因此本研究认为应将财务收支信息纳入医疗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中,发挥公众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
表1 纳入文献的分类和分布情况
3.3.2 住院患者死亡率。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Medicare和Medicaid服务中心就开始定期公布各签约医院的住院患者死亡率及排名。马骋宇[8]用医院的住院患者死亡率作为自变量验证了医疗机构信息披露与服务质量的关系,证明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住院患者死亡率可以帮助患方推测出医院的实际服务质量情况。韦秀碧等[15]通过分析某医院2003-2013年住院患者死亡病例的情况、死因构成、年龄及性别分布,指出对住院患者死亡率数据的分析有助于制定科学的管理决策,提高医疗工作质量。住院患者死亡率相对治愈好转率而言,对医院来说属于敏感指标,但能够体现出一所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水平,在同等性质的医院中具有可比性。
3.3.3 病床使用率。病床使用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患者对医院的认可度,是医院床位使用的负荷指标。王钊等[13]构建的北京市公立医院对公众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中,病床使用率属于重要性得分高、可操作性强的指标。2015年《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中病床使用率属于公立医院综合管理的考评指标之一。2015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中认为病床使用率是必须公开的反映公立医院运行效率的范畴之一。分析和评价病床的使用情况对评价医院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3.4 医疗事故发生率。余谣[16]指出目前我国有关医患纠纷的数据仍是空白。袁建国等[11]也发现各医院对其存在的问题,出现的事故、医疗错误等只字不提,有扬长避短、避重就轻之嫌。陆晓露等[17]认为不断增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手术风险等信息的披露,能够增加社会及患方的监督和约束,增强医院社会责任感。王蕾等[18]、陈刚等[19]建议将纠纷处理信息、医疗不利事件信息作为医院主动公开的内容之一。因此本研究将医疗事故发生率作为纳入应披露的指标范围内,以帮助患者进行就医选择。
3.3.5 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目前部分医院虽在其网站中设置了患者满意度调查专栏,但对于调查结果并没有定期公布,使得这一调查成为形式。美国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内容中包括患者体验调查的各项指标。而国内像患者满意度这种社会较为关注的动态指标没有或披露较少[3]。徐智达等[20]、郑大喜[21]、陈刚等[19]也建议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患者满意率及投诉率、患者调查评价信息,以反映服务质量。
患者对医院信息的掌握是决定其就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Brody[22]研究表明,医生提供给患者越多的医疗知识,患者对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满意度越高,同时越愿意配合医生的治疗。医疗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的全社会参与和多方监管,因此不仅要披露对医院有利的正向信息,更应该将一些敏感信息予以披露。本研究认为应将财务收支信息、住院患者死亡率、病床使用率、医疗事故发生率及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5项信息纳入现有公立医院医疗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中,为患者进行就医选择时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同时增加医院诱导需求的精神成本,有效防范过度医疗现象[23],加强公众对公立医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