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高温来袭,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益”。对于侵犯劳动者“高温福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总而言之,莫让“高温福利”被“蒸发”。
【案例】小曹进城后在一家物流公司当搬运工已好几年了,每到夏季都得顶着烈日干活。常听人们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高温津贴,可每当小曹要求享受这一待遇时都被拒绝。老板的理由是:已每天向大家提供了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远远超出高温津贴的支出,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
【说法】该理由显然不成立。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待遇。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小曹有权主张相应的高温津贴。
【案例】同一村庄的魏某等人10年前就进入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岗位是室外施工。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骄阳似火,室外气温高达41摄氏度,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也安排他们露天作业。魏某等人稍有不满,公司就说要停工休息可以,但别想拿一分钱工资,甚至还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于是,魏某等人作出让步,要求减少每天工作时间,可公司也不答应。
【说法】该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违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室外气温高达41摄氏度,已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还安排魏某等人露天作业,甚至以停工就停发工资、不服从安排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其实质是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对这种违法做法,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公司因此而停发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错上加错,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蒋某和妻子同在一家酒店打工,妻子做服务员,蒋某的主要工作是在宾馆门外接待客人,并指挥车辆停放。2017年8月的一天,蒋某因顶着烈日站立时间过长,忽然晕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蒋某为重度中暑。蒋某经住院治疗,用去两万余元医疗费,可酒店不同意给他报销医药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应当自理。
【说法】该酒店应当承担蒋某的医疗费,并对蒋某作出工伤赔偿。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蒋某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只有取得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据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