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吉美
【摘要】笔者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否成立是定性杀人之后取得财物行为的关键所在。对死者占有财物的成立有不同观点,本文细数不同观点,深入分析死者占有的本质所在,找出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
【关键词】死者的占有 盗窃 侵占
一、案件争议
案例一:行为人基于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取走财物。
案例二:行为人基于劫财目的杀死被害人后取走财物。
案例三:行为人基于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离开,第三人路过取走财物。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两者在客观方面是完全一样的,但是案例一和案例二应当定不同的罪名,而案例一和案例三中行为人取走财物都是在單独的犯意的支配下进行的。理论界对被害人死亡之后是否仍然对财物构成占有有所争议,相应地影响了不同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定罪处罚。
二、不同观点
关于死者对生前还占有的财物在死后是否构成占有,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死后构成占有
以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为代表,认为人死之后仍然对财物占有,取走死者的财物就是侵犯了死者的占有。案例一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种犯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在案例二中,因为行为人取走财物时被害人并不存在死者被压制反抗的状态,所以无法构成抢劫罪,也应当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论据不足。人死之后不能成为占有主体。人死亡后就是一具尸体,没有思想,所以死者就成为了一种客观上的存在,他不再是法律关系主体。
(二)生前构成占有
以日本学者大家仁为代表,认为在时间、场所上与被害人的死亡相接近的范围之内,被害人生前的占有还值得刑法保护,因此,要对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已经死亡、取走财物的行为作为系列行为整体评价。但是如何整体评价,有认为在被害人死后即时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可以保护,还有认为设定一段时间,在一段时间之内定为盗窃罪,一段之间之外不是盗窃罪。
笔者认为刑法没有延续保护生前占有的功能。刑法针对的是现实的危害或危险,对死者生前的占有的危害或危险,只能在生前产生,如果已经承认死者对财物无法构成占有,只有生前构成占有,死后如何对生前占有产生侵害,逻辑上有所欠缺。被害人的占有,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又与占有的客观属性不符。
(三)死后他人占有
该观点认为死者对财物不再占有,但有占有转移至他人。“继承人占有说”认为死者财物着被害人死亡后所有权转移而转至继承人。“行为人占有说”认为死者财物在死亡时转移到了行为人身上,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是对自己己占有财物的处分,没有评价的必要。
笔者认为即便财物所有权会转移,占有也未必转移,占有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即使发生继承,继承人对财物没有事卖上的支配,继承人也无法成立占有。继承人占有说之提倡者指出:“无论是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无法自然取得对死者财物的占有,其占有财物的行为必然是对他人财物的侵犯。只是在此情形下,财物的占有归属并不明确而已。”此说没有深入分析财物如何归属于“继承者”,仅认为有财物有归属的空间,就认为继承人占有说有合理性,未免牵强。
(四)无人占有
该观点亦称“脱离占有说”,认为死者不再占有财物,也无他人占有,财物脱离了占有,取走已经脱离占有的财物成立侵占罪。
关键问题是,脱离占有物是否属于侵占罪中对象。侵占罪的对象有三种,能否认为脱离占有物与遗忘物、埋藏物本质相同,有人认为可以将侵占罪的对象进行扩大解释。
三、成立占有的标准
上文已上述学说分析了利弊,笔者认为问题的本质在于确立死者能否成立占有的标准。
(一)占有事实
客观上有占有的事实,一般认为占有事实是指实际的支配与控制。实际的支配与控制并不仅指物理上的支配与控制,除此以外,一是在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内的场合:1.实际上掌握、监视着财物;2.财物出于占有人排他的支配领域内,比如放在自己家中的财物;3.通过器械、工具等对财物加以控制、支配的场合;4.财物转移占有,比如自己的手表遗忘在旅馆的大厅,旅馆的管理者暂时占有的情形下,物主仍然可以成立对手表的占有。二是在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的场合:1.会回到饲主身边的动物;2.根据位置可以推定占有的财物;3.处于只有自己知道的场合,排除他人占有可能性的财物。
(二)占有意思
对财物有占有的意思是指某人对自己的财物就支配、控制的意思。值得提醒的是,占有意思是只有自然人可以作出,支配、控制财物必然是在占有意思的支配下进的,尽管有些时候支配、控制财物的意思并不强烈,又或者对自己的财物的情况认识模糊,但是这都不影响占有的成立。所以人死亡之后绝对不可能再继续有占有的意思。
四、解决案例
首先,案例二中,抢劫罪中死者对财物的占有不在讨论此列,死者占有的消灭并非基于死者的死亡事实,而是基于杀人行为的实施,杀人行为是将被害人的占有消灭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占有,取得财物是目的行为。行为人侵犯占有的意思在杀人行为之前就己经形成,故被害人一旦死亡,占有就瞬间转移至行为人。
其次,案例一和案例三中,死者不再占有财物,而他人(继承人)亦无占有。对于取得脱离占有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定侵占罪。但侵占罪的对象,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列举: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故死后财物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不可扩大解释,遗忘物在近距离和近空间内并不认为是脱离了占有,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不是脱离占有物。
笔者认为,遗忘物与脱离占有物是交叉关系,目前没有有权解释明确脱离占有物包含遗忘物。故被害人死亡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财物以及第三人取走财物的行为不能为刑法所规范的范围,如果有权益被侵犯之嫌,笔者认为这是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考量,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