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借条行为的定性分析 

2017-03-13 19:06邓晓磊凡哲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盗窃限制借条

邓晓磊 凡哲

摘要: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借条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合同,当刑法中的盗窃行为和民法中的借条相撞时,应当如何来处理?侵财类犯罪的本质是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被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而行为人窃取借条,是为了“赖账不还”时,出借人的经济利益往往难以通过民事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得到弥补,从而遭受必然的经济损失。本文将围绕盗窃借条行为,分别从盗窃借条行为的争议点、对各个观点的批判、盗窃借条行为的定性分析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借条;入罪;盗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4.3;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98-02

作者简介:邓晓磊(1989-),男,汉族,河南新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凡哲(1991-),女,汉族,湖南东安人,法学学士,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一、窃取借条行为的理论争议

法国、德国、苏联以及英美法域传统上都承认,因取得他人之物而构成的盗窃罪(larceny);因不当保管他人托管(entrusted)之物而构成的侵占罪;因欺诈性诱使他人脱离自己的财产而构成诈骗罪(fraud或称false pretenses)。①那么,对于盗窃借条的行为,就是取得他人之物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借条行为,不构成犯罪。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没有“入户盗窃”或者“扒窃”他人的欠条,这样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欠条本身的价值并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要求。②也就是说借条本身除了登记借条信息的载体外,并没有其他经济价值。对于盗窃没有价值的东西的行为,不应当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窃借条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借条本身就是一种债权凭证,他所代表的是一种经济利益。倘若借条丢失,通常情况下,难以主张自己的债权,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另外,倘若这种行为不入罪,易造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混乱,信用缺失,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的挑战。

第三种观点,盗窃借条行为是否入罪,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浙江省“三机关”《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中认为,盗窃借条及教唆盗窃借据的行为,根据借条是否是主张债权返还请求权的唯一凭证来定罪量刑。有学者指出,如果行为人以赖账为目的,盗窃了唯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的销毁,事后以此为由进行抵赖,笔者认为此时就可以评价为盗窃罪,因为此时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盗窃借条的行为,损失的是一定数额的财产,等同于行为人非法窃取一定数额的财产,当然应当以盗窃罪进行评价。若不是唯一凭证,则不应当评价为盗窃罪。③

二、对盗窃借条行为的理性分析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是各有瑕疵。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借条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借条的目的、盗窃借条后产生收益的方式往往不同,假如一概入罪,则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借据往往被错误地视为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或有价票证处理。抢劫借条的行为,参照抢劫存单、债券的行为均做入罪化处理。但是,我们认为,实践中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借据不同于有价凭证。④有学者主张,将财产性权利凭证本体与其表彰的财产权利视为整体,那么无意中,也就给行为人造成巨大的证明压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窃借条行为一律出罪,因为窃取借条本身虽然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借条背后的利益,往往会造成出借人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应一律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证据的多寡,来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往往也会被诟病,因为在明知无借条则无主张的情形下,窃取借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是在占有财产的前提下,去窃取借条,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另外盗窃借条的行为,假如以证据的多寡为依据,将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债权人可能会谎称仅有借条一个证据,而造成行为人入罪;也会造成债权人其他权利凭证丢失的情况下,有债务人来承担不利后果的影响,因此以证据多寡,出入罪的理论显得并不严谨。

三、借条性质分析

借条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借条本身对于第三人来讲,仅仅是一个证明借贷事项的凭证,不具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像有价证券那样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财物性,⑤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借条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来讲,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来讲,借条本身就代表着财物。出借人可以凭借借条,行使民法所赋予他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借条是针对特定人员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凭证,所以,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是行为人针对特定人时,才具有意义。否则,就是一张“废纸”。

四、盗窃借条行为定性分析

结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我们应当对盗窃借条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证据区别对待。

一是盗窃自己所出具的借条的行为。(一)借条承载的内容是合法的(1)若在出具借条之时或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这样的意图,当属于诈骗罪。因为虚构将于未来某一天还款的事实,实为获得借款后,销毁借款凭证,非法占有这笔款项,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若在出具借条后,产生了盗窃自己出具的借条,目的旨在消灭债权债务凭证,使对方丧失追偿权,从而非法占有这笔款项,当属侵占罪。(二)借条承载的内容为非法的,如借食毒品,借用赌资等所出具的借条,对于这种情况,因为借条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做无罪处理。(三)行为人以概括的故意盗窃到自己的借条,之后将借条隐匿或者销毁,造成出借人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自己的债权,则应构成侵占罪。

二是窃取他人的借条的行为。(一)以概括的故意盗窃,窃取借据后,并没有利用该借据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因为借据本身并没有价值,行为人也没有因为窃取到借据而获得非法利益。但是,此时,也极有可能给被害人造成因无法提供借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行为人无法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不具有主观罪责的惩罚性,理应做无罪化处理。(二)以概括性的故意,窃取他人财物,窃取到借据,之后利用借据与借款人勾结,毁灭证据,逃避承担债务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和借款人一起逃避债务,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受益,同样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的共犯。(三)行为人窃取到借据后,向出借人要取一定的报酬的行为,出借人往往会为了更好的向借款人主张自己的返还请求权,而向行为人支付报酬,这样的行为则属于敲诈勒索的范畴。

[注释]

①[美]乔治·弗莱彻著,邓子滨译.反思刑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4:1.

②张明楷.刑法的私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438.

③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9:270.

④南明法,郭宏伟.以借据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4):42.

⑤董玉庭.竊取借条行为之定性[J].河北法学,200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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