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完善

2018-07-26 01:58谭婷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独立性仲裁

谭婷

农村土地纠纷愈演愈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事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仲裁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使其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首选的解决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机制,需要从机制本身、仲裁宣传、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具体安排。

土地作为农业的一大要素,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纠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上世纪七十年代集体所有土地分包给农民承包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便应运而生。并且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多地少矛盾加重、土地价值提升等因素,农民对土地的渴望进一步激化,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增加,纠纷类型日趋复杂。200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该法虽然为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为此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1、从法律和机制自身加以完善

首先,从法律和机制自身而言,应对机制本身加以完善。健全仲裁机制,构建完整的调解仲裁体系是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内容。各地特别是土地纠纷集中的地方,应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强化仲裁工作手段。(2)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加强和党委、政府等各部门的联系,得到政策和财政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3)指导乡镇司法机构、村委会开展调解工作。(4)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监察、纪检、信访、国土、法院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5)强化应急平台建设,针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群体性、涉及面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共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2.加强仲裁宣传

宣传是提高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的党政宣传手段主要有印发小册子上户宣传、通过网络宣传(微信公众平台、QQ网络平台、微博)、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学习仲裁调解制度,关系到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能否深入人心,关系到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和土地法律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各地级仲裁部门可借鉴党政机关的宣传手段,把学习宣传活动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前提条件。例如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等纳入普法内容,以小册子形式发送到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手中。也可结合时下政府工作如精准扶贫工作、三送工作等人户宣传。通过“送法下乡”,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贯彻实施法律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让法律家喻户晓,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让农民知法、懂法、用法。

3.進一步保障仲裁工作独立有效开展

独立性既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仲裁的基本特点之一。保障仲裁工作的独立性,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科学、快捷。但在仲裁实践中,其独立性往往总是相对的,受到一国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制约,也会因不同历史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种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立性,是该争端能否公正解决的保障,是该机制有无权威性的重要标志,也是该机制能否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障仲裁工作独立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同时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协会。第二,保证仲裁庭与仲裁员的独立性。这种组成模式,既符合我国实际,也能保证单数原则。仲裁庭的形成及其组成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在仲裁裁决时,仲裁员要独立发表意见,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在裁决书上签字。第三,保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应把它定义为独立的契约,它不依赖于其他契约而存在。

4.优化仲裁外部环境

现实中,中国法律和政策并非能在任何条件下发挥作用。因此当这些法律和政策实施时,除了要制定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和政策,更要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和政策。而优化仲裁的外部环境,或许是完善农村承包经营仲裁纠纷机制,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可行手段。优化仲裁的外部环境,首先完善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加强规范管理,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承包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严格。确保承包资料的完善;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管理制度、机动地管理制度。使承包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使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健全市场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的机构设置、功能定位、业务范围。最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市场目标,根据目标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章程和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农户土地资源的数据库,具体信息核实到村、组、户。再次,加强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合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多,仲裁部门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因此要坚持村、乡、市三级联动,决不能把承包经营纠纷认为是仲裁部门一家的事情,把纠纷解决在本辖区范围内,而不是把所有矛盾上交到仲裁部门。同时,各级党委也要切实负责领导好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政府行为,使基层组织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决定,都规范在政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有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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