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昭瑾 杨艳梅
(北京市海淀区委党校,北京 100086)
所谓产学研合作,通俗讲就是指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通常企业为技术需求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技术供给方,供给方围绕需求方的技术发展需求开展科研攻关,从而形成各方共同投入、共同研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技术创新合作。当前,随着世界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产学研合作已成为高新技术领域创新的主流模式,成为打通创新链条、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成为推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受到世界上各个国家的重视。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
从历史发展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产学研合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国家。在理论研究方面,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从促进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角度对产学研合作进行了论证。他认为,产学研合作的过程就是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过程,就是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共同合作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美国学者查尔斯·麦卡锡提出了著名的“威斯康星思想”,认为大学除了应具备培养人才和传播知识的功能外,还要通过科研的开展为社会提供直接服务。在这两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开启了产学研合作的实践探索。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主要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美国产学研合作的起步阶段是19世纪早期至20世纪初期。19世纪早期,美国产学研合作开始萌芽。美国国会于1862年颁布了《莫雷尔法案》,这标志着美国产学研合作正式起步。这一阶段属于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初始阶段,主要以政府引导为主,其数量较少,合作程度也较低。主要合作方式是大学、科研机构凭借自身的科研力量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而企业借助自身的资金实力为大学、科研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和科研设备,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双赢的目标。当时,由于刚刚起步,合作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农业、机械工业和军事工业等领域。
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阶段是20世纪初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政府看到了产学研合作的优势,采取措施推动产学研合作在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了发展。这一时期的特点体现在:一是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作的意愿逐步加强;二是由于受到二战的影响,合作的范围逐步从农业、机械工业拓展到军事和国家安全领域;三是合作的方式也有所变化,从大学、科研机构科技服务、咨询扩大到直接承担政府项目或者成立公司等;四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部门为了加强管理,先后组建了国家国防委员会、科学研究发展局等管理机构,加强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合作方共同完成多项国家重大军事研究课题。
美国产学研合作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进入了成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以及部分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更加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为此,政府部门通过出台科技政策、加强立法和加大投入等措施,促使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同时,这一阶段的合作范围更加地广泛,已从农业、工业、军事等领域逐步转向通信、新材料、航天、电子、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美国国会于1950年设立了“国家科学基金”,这标志着美国开始从国家层面推动产学研的发展。而1951年斯坦福大学科学园的创建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产学研合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美国产学研合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走向了繁荣阶段。这一时期,随着欧洲、日本等国家对美国竞争的加强,美国政府逐步将科技创新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而美国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也更加重视对产品创新和技术持续创新。198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拜杜法案》,推动美国协同创新合作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特别是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全球的科技创新也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与此同时,科技创新的复杂性、风险性逐步增大,人才的投入、资金的投入也逐步加大。这一时期的企业要想站住脚跟,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树立开放思维,具有合作意识,与大学、科研机构开展更加深层次、多方位的产学研合作。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产学研合作形成了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硅谷模式、企业孵化器模式、合作研究中心模式、科研承包与合作培养人才模式等几种形式。
硅谷模式又称为科技园区创新模式,主要是依托美国大学所拥有的雄厚科研力量和人才优势,联合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学校周围创建科技园区,从而实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产业化”的链式全程研究开发。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以斯坦福大学为中心的地区建立了硅谷科技园,吸引了大批企业的入驻。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硅谷已经成为世界上著名的高科技产业集群区,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代名词。
美国是孵化器的发源地。美国通过建立企业孵化器,推动新产品和新企业的诞生,助力小企业的成长壮大。企业孵化器不仅能够提供整套的服务设施、设备,还能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咨询服务,这样可以提高新建小企业的成功率、存活率,而降低死亡率、失败率。同时通过经营小企业的实践锻炼和企业孵化器的辅导,也能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型的企业家。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硅谷模式不能专门为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缺陷。
合作研究中心模式是通过联合建立研究中心为平台来推动合作的开展。美国的合作研究中心大都建立在条件较成熟的大学或科机构所里面,同时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三方专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研发团队。研究中心所需要的资金是由企业提供的,而实验设备和研究资料大都由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这样能充分实现合作方之间的优势互补。待中心研究成果出来后,形成的专利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三方共同所有,专利许可和转让的收益也由三方共同支配,但企业对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
表1 美国政府推动产学研合作所颁布的系列政策法规
这种模式中企业会根据自身科技发展需要提出具体的研发项目,将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承包给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合作中,企业只负责提供项目资金支持,自身不参加项目研发,项目的完成全部靠大学、科研机构完成。待项目完成后,成果的专利权归大学和科研机构所有,而研发成果归企业所有,这样企业就可以研发新产品,进行市场转化了。同时,通过项目的合作,企业还可以为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教师、学生们提供教学实践和毕业实习的基地,从而承担起一定的人才培养责任。
纵观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政府在推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经验做法为:
美国是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家,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产学研合作领域也不例外。为保证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美国在产学研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政策和法规。(见表1)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美国产学研合作为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产学研合作达到比较成熟和繁荣的阶段后,美国政府开始设立“国家科学基金”,于1950年成立了国家科学基金会。基金会的任务是通过实施一系列计划来促进美国科学的发展。基金会的计划可以分为5类,分别为基础研究计划、科学教育计划、应用研究计划、有关科学政策的计划和国际合作计划。同时,为了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作平台的搭建,美国政府自1971年开始陆续制订了7个产学研合作计划,如《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先进技术计划(ATP)》等。 通过各项合作计划的实施,美国政府从不同层面促进了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开展。
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美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经费支持。例如,一方面为满足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需求,政府对大多数高校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另一方面为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转移。同时,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的中介服务体系十分庞大,能够为各种类型的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保障。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政府建立了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庞大的网络,以满足不同地区企业的需要。
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发展,我国在每年的研发投入、科技人才数量以及科技成果产出数量上均位居世界前列,但我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要想推动我国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我们必须积极学习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大产学研合作的力度。
目前,我国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加大了对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产学研政策还不完善,有些政策的落实效果也不是很明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的政策受到了体制机制、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当前社会经济的形势变化太快,政策的制定跟不上时代的变化。所以,我们要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产学研合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在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方面,我们要不断完善利益分配与风险共担机制,在具体分配中可以采用减少先期预付的技术转让费金额,实行技术入股或者提成等多种分配方式相统一的分配制度,促使高校和科研机构得到的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促进形成风险多方共担、利益多方共享的分配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扶持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经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鼓励企业员工创业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制定引导性政策、给予资金、场地、税费减免的支持等方式,鼓励企业允许内部员工在工作之余独立开发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应用模块等。
虽然产学研合作的主体是企业、高校与科研单位,但政府作为产学研合作框架的搭建者、合作秩序的维护者、合作环境的提供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政策来规范、引导、激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同作用,想方设法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开展的环境氛围,推动形成有利于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的体制和机制;有意识的将政府公共科技资源向产学研合作倾斜,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立项机制。
产学研合作的关键之处在于企业是否处于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缺乏产学研合作的内在动力和主动权,在产学研合作的主导地位和能力上还比较欠缺。因此,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能力相当重要。我们要不断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开放、流动和集聚,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对研发机构的建设,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企业在技术研发投入、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要引导创新型人才向企业集聚,借助社会多方力量,加强对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企业的人才实力。
完备的产学研合作的服务体系有助于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产学研合作顺利的开展。当前,我国的产学研合作的服务体系还不是很健全,下一步要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作为生产性的科技服务业来培育,加快其市场化、企业化的进程,大力培养科技中介人才,建立现代化的科技中介网络服务平台。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一系列的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好现有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重大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诊断、开发、转让、培训等各项专业化服务。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等技术服务机构和平台,搭建技术转移线上交流平台,鼓励相关服务机构开展“O2O”(线上线下相结合)服务,完善在线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技术供需双方智能查询和自动匹配,并面向国内外开展技术转让、难题招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模式创新。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投入体系相对健全,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保障。当前,我们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金融投入为支撑,以企业和科研单位投入为主体,以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立体式的投入体系,为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证。比如,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不断丰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的支持模式,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之下设立子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用于批量购买高校、科研机构有商业化价值的科研成果,并进行技术集成和熟化,之后推向市场;或者与有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高校、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设立相应的风险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投资早期高风险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或者采取多层次、多元化地吸收民间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的模式吸纳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