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儿子、儿媳都是白领,收入可观,但夫妻感情不是很好。自从他们半年前闹离婚时起,就开始对7岁的儿子不管不问。看到孙子无依无靠,我和老伴经商量后将孙子接到身边一起生活。在这半年多时间里,儿子儿媳忙着打离婚官司,从未前来看过孩子。我和老伴养老金不高,无力再承担孙子的各项花费,于是我只好向儿子儿媳索要孩子的生活费用以及带孩子的报酬。可儿媳认为,老人带孙理所当然,况且相互之间并没有达成带孙付酬的協议,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儿媳的说法对吗?
答:
你儿媳的说法不完全对。从中国家庭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说,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带孙辈不仅是一种家庭温馨的体现,也是亲情与天伦之乐的承载。但从法律层面看,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并不是直接义务人。因此,老人带孙能否索要“带孙费”这应区别对待。一方面,在家庭和睦的氛围中,老人一般都是基于亲情而带孙,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此种情形下老人既不会找子女要孩子的生活费,更不会索要带孙报酬。另一方面,如果老人与子女之间有“带孙”付酬的约定,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孩子的父母自然应按照约定支付给老人报酬。再一方面,如果老人是在子女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时而承担起抚养义务的,则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管理人只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而无权要求支付报酬。结合本案,你儿子儿媳具有抚养能力,由于双方闹离婚而置孩子于不顾,你和老伴在此种情况下抚养孙子,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孙子的生活费。由于你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没有带孙付报酬方面的约定,因此你无权主张带孙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