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律师开展调查、核实公证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的构想

2018-07-25 10:58郭臻董秀霞
活力 2018年9期
关键词:核实执业公证

郭臻 董秀霞

[关键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财富、个人财富整体上呈现大幅积累的现状。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公证机构在保障实现交易安全、财富顺利传承、出具公证证明等民生要求中,给群众带了极大便利。但面对群众提出的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当事人难以按要求出具办理公证书必须提供的关键材料,公证事项、事务无法办理,以及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核实、审查相关事实和资料,但受人力资源限制,不能快速开展核实工作,致使公证书需等待核实结果确定后才能出具。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公证业务难以达到更高程度的便民和高效。为此,笔者结合我国公证机构的现状。建议由公证机构委托律师对当事人涉及公证事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一、现实意义

(一)让企业和群众更多感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效,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切实减轻群众经济和时间负累,提升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二)通过高效、严格的律师调查、核实工作,严防错证、假证,避免群众利益受损,提高公证业务质量;

(三)公证、律师强强联手,创新公证工作新模式。

二、法律依据

(一)调查的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此条款足以说明律师在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具有法定的调查权利。

(二)核实的法律依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并无直接核实公证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利,但律师事务所与公证机构同属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中公证机构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规定,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代理的规定。经委托后,律师完全可以依法行使核实公证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利。

三、选定律师承担此项工作的原因

(一)在社会现有的机构业务能力分类中,信息咨询公司、调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均具备调查、核实的能力,但相对于前两类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此项工作从基本素养、职业纪律、行为能力等方面更为适合。

(二)截至目前,全國共有公证员1.3万人,共有执业律师36.5万人,律师的数量优势明显。

(三)律师与公证员的出身一致,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相同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能够较为得心应手。

(四)《律师法》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有严格要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过程中一旦违反《律师法》,其惩处也是相当严厉的。

(五)其他具有调查、核实能力的机构虽然也有相应的职业规范和纪律,但在实践中群众口碑和认可度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在做某些业务时还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在守法自律性上显然低于律师这个群体。

所以选择律师承担此项工作,可信度和社会效果会高于其他机构。

四、需律师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

(一)需律师调查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时,必须提供身份信息及公证业务所需的基本证据材料。

2.身份信息如: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法人的身份信息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为登记注册证书。自然人的婚姻状况等。

3.基本证据材料如:继承所需的基本证据材料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遗产的权利凭证以及亲属关系。委托处分财产所需的基本证据材料为财产权利凭证,提存所需的基本证据材料为提存协议或无法给付受领人的证据,等等。

4.除上述材料外,其他必须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除仅限本人能够调取的情形,均可委托律师代为调取。减轻当事人的负累。

(二)需律师核实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审查后,认为有疑义,但公证机关自行核实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核实。

五、保证工作质量的措施

(一)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由承办律师签订诚信承诺书。

(二)制定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的标准流程,定期对承办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通过定期回访当事人、被调查人、被核实人了解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承办律师勤勉尽责情况,依据回访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进行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决定后期是否由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办此项业务,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市律师协会,纳入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审及评先创优考核。

六、费用的支付与承担

(一)收费依据及模式。按照调查、核实工作的性质及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有三种付费形式可供参考:一是计时付费,可借鉴关于律师咨询收费的内容;二是包年付费,可借鉴关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收费的内容;三是按件付费。可借鉴关于调查、见证收费的内容。

(二)收费数额的建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体成本由智力付出成本和时间付出成本结合而成,针对调查、核实工作而言,智力付出成本远低于时间付出成本,所以计时付费科学、合理,完全体现劳动价值,但计时情况只能由律师单方提供,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双方共同确认,可操作性不强:包年付费的优势在于费用固定、可控。但工作量过分高于成本后,律师服务质量难免下降,而工作量过分低于成本后。会造成支出浪费;在按件付费方式下,只要针对各种不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合理归类、定费,基本可以杜绝支出浪费和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能够达到类似于计时付费的效果。故建议按件付费。

七、结语

出具证明材料是当事人的责任,律师代为调取证明材料,该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而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责任。该费用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但结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计利当计天下利,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建议由当事人象征性地部分承担调取证据的费用,由政府列支以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承担大部分费用,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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